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建设老年公寓的建议》(1580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刘佳音等五位代表: 

  提出的关于建设老年公寓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尤其是2014年以来,推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密集出台,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虽然我省养老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尤其是老年公寓建设养老方面,确实还存在许多不足。今后,我们将根据您提出的建议,结合各地实际,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运营、市场化运作等形式探索多种渠道,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满足老年人享受多样养老服务的愿望。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不断优化发展政策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等文件,明确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适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对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养老用地,允许通过修改或调整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养老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鼓励对闲置厂房、民用设施等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优先用于养老机构建设。对利用低效土地、空闲厂房以及民用设施改造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做变更,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要求,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优化登记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的登记服务。 

  2016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供给侧触结构性改革促进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提出要优化房屋供应结构,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改造为孵化器、创客空间、电子商务企业等用房;将库存非住宅类商品房转为研发办公生产性服务业、旅游、养老、文化等专项地产,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 

  2017年省政府印发《辽宁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的库存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或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指导各地进一步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完善,尤其是老年公寓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是加大投入,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产业在坚持政府主导、强调“保基本”的同时,突出社会化方向,积极探索公建民营、多元投入、合作经营、民建公助等多种社会化运营模式。 

  在落实已有的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的同时,施行扶持引导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2014年起,按照每床每月不高于100元的标准补助各地落实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2018年补助各地5273.5万元鼓励各地养老机构参加责任保险,按照各地财政实际支出的80%每床不超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指导各地出台床位建设补助政策,2018年补助各地569.1万元。鼓励各地积极出台和完善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开办费政策。目前沈阳、大连、鞍山、辽阳、本溪、葫芦岛等地均有开设不同规模、形式的养老公寓,有的养老地产项目还建立了养老服务综合体,为老人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满足老年人食、住、养、医、娱、购、学甚至旅居养老的多种需求。 

  三是切实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老龄办联合印发了《全省2018年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就《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合格率、设施改造和设备添置类指标合格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内部管理基本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与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养老机构管理与服务规范化、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改善等具体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力争对面提升我省养老院服务质量。 

  促进规范化管理,为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提供标准和规则。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下发后,我省及时转发了两个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辽民发〔201562号),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及时转发了民政部《养老服务机构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加强养老机构的服务规范管理,在严格执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行业标准基础上,积极出台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21/T2044-2012)、《辽宁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DB21/T2094-201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DB21/T 2344-2014)三项辽宁地方标准,下一步将继续推动相关标准制定和养老服务机构认证工作。 

  四是全面推医养结合 大力推进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是今年医养结合工作的重点内容,家庭医生签约一般根据服务能力和需求,设定包含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在内的基础性签约服务包,内容包括: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优先预约就诊、转诊绿色通道、慢性病长处方、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重点疾病健康管理等服务。省有关部门将各老年人签约率和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率纳入到2018年考核指标体系。要求各地年底前,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率不低于63% 

  为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省卫生计生委提出在“十三五”期间,大力发展老年护理服务事业,全面提升老年护理服务能力。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医养结合及安宁疗护机构能力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服务指南和规范,进一步规范护理服务行为。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切实提升老年护理服务水平。同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解决我国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实践,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长期失能人群护理保障与服务供给不充分的有效手段。在《辽宁省护理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辽卫发〔201796)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老年护理服务发展提供政策支撑”,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良好的医疗护理与健康养老服务  

  最后,对您关心、支持养老事业发展表示感谢! 

  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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