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关于创新养老形式建立养老院诚信体系名单的提案 》(12020097)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3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杨澍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创新养老形式,建立养老院诚信体系名单的提案收悉,综合省发改委意见,现答复如下:

  截至2018年底,全省有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958.74万人,占总人口22.65%,比全国高出5.35个百分点(全国老年人口2.4亿人、占总人口17.3%);65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608.17万人,占总人口14.37%,比联合国规定的深度老龄化比例高出0.37个百分点,我省已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养老服务工作任务紧迫而繁重。近年来,省民政厅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批示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凝聚思想共识,狠抓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了符合我省实际的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养老服务在确保老年人共享改革成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工作成效

  (一)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完善。

  一是居家和社区养老主体地位凸显。加大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连续五年安排资金3.85亿元,支持各地新建(改扩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截至2018年底,全省共有社区(村)养老服务照料站(含农村互助幸福院)6704个,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404个,社区养老服务床位7.3万张,全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7.22%,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57.53%。这些养老服务设施(机构)为居家养老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家政、助餐、助医等为老服务。支持国家试点探索创建。2016年以来,民政部、财政部持续开展中央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我省沈阳、大连、营口、辽阳、盘锦先后被确定为改革试点地区,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1.83亿。为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提供了重要经验借鉴,做法被民政部宣传推介。打造智慧养老平台。推进以养老管理平台、养老服务平台、养老服务信息网为主要内容的“两台一网”建设应用,围绕居家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整合各方资源,实现线上需求和线下服务无缝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以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为核心的多样化精准服务。截至2018年底,全省各地共搭建起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49个。

  二是机构养老补充作用有效发挥。加快发展养老机构规模。降低准入门槛,精简行政审批,鼓励引导养老机构规模化发展、连锁化运营。截至2018年底,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发展到1940家,在院老人99166人,其中公办养老机构697家(城市公办机构109家,农村公办机构588家),民办养老机构1243家,全省社会养老床位总数达到32.02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约33.4张。持续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我省率先在全国制定出台了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先于国家探索创建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有效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解决养老机构运营困境。2015年以来,省补助各地财政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保险费补贴等资金补贴2.13亿元。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报请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持续开展以塑造养老院“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品质为核心的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基本解决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等问题,探索出台了《辽宁省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推进全省养老机构服务管理质量大幅提升。

  三是医养结合工作深入推进。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以不同方式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全省医养结合机构达到236个,床位总数5万余张,86%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方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鼓励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卫生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引进医疗服务机构进社区,依托医疗云计算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档案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5%,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43%,为老年人提供的康复、护理、计征机修等服务达到260万人次。

  四是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初步建立。2012年以来,我省制定出台了《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三项地方标准,2018年制定了《辽宁省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作为辽宁省养老服务标准体系的总体框架,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提供重要指引。指导各地开展标准化建设,制定了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等不同范畴的标准化制度,逐步形成了我省养老服务质量、服务设施、服务规范、服务安全、服务产品、服务质量评价等一系列套的标准化体系,推动养老服务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二)远近结合、重点突出,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初步形成。

  省、市先后出台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文件,形成了地方法规、政府文件、部门制度衔接配套、相互策应的政策体系。先后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开始迈出实质性步伐。进入“十三五”以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了《辽宁省养老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并对各地上报的土地利用规划,相关部门的人口、教育等规划,提出加强关于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在养老立法方面,2016年,辽宁省人大审议通过《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年3月1日施行),确保发展养老服务业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沈阳市启动了《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立法工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强力助推和刚性保障,我省养老服务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在资金扶持方面,牵头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下发了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政策。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葫芦岛市相继出台了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政策,为养老机构兴办和安全运营提供了资金支持和保障。在安全管理方面,下发关于解决民政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解决养老等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等实际问题,在全国率先开展养老服务设施消防改造,有效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在放管服政方面,印发了《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加快推进并规范公办养老服务设施转型升级,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出台《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服务供给结构,提升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能力。

  (三)政府引导、市场调控,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基本建立。

  一是财政资金投入逐年递增。我省养老服务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维修改造等,并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2014年以来,在争取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体系项目建设和福彩公益金支持基础上,省本级安排民政部门养老服务方面资金超过12亿元。二是福彩公益金使用得到保障。积极运用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调动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养老服务领域。省、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2015—2018年,省财政连续四年安排超过2亿元资金,资助全省公办养老福利机构进行消防设施改造,提高了养老机构抗灾防患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三是社会资本加快流入。按照适度普惠的原则,我省实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财政补助政策,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补助政策,2015年至今,省财政补助各地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和机构责任保险补贴2.13亿元。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引导,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养老服务领域,引导民间资本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企业和个人以及慈善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基本建立。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养老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省、市、县三级政府普遍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政策的统筹协调,在政策支持、资金引导、安全管理、质量把控等方面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各级民政部门切实履行牵头职责,积极做好政策创制、管理指导、标准制订、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发改、财政、卫健、工信、住建等部门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政策、整合资源,协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会各界也高度关注,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积极为养老服务工作建言献策,助推养老服务发展。受“公建民营”和“放管服”政策感召,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的热情不断高涨,社会力量投入占比逐渐提高,各地出现一批由民间资本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民间资本在养老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格局已经基本形成。

  二、存在问题

  一是政府资金投入后劲明显不足。地方财政投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不足,主要依靠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部分地区未按规定执行将筹集的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福彩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省级层面尚未建立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及城乡社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制度。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性不高,民办养老机构融资渠道不畅,难以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民办养老机构多数为非营利性,现有政策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房产不能抵押,银行贷款难,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资本的流入。

  二是政策落实存在痛点、堵点。部分地区养老服务政策制度呈现碎片化,相关的法规政策、标准规范不够健全,衔接不够紧密,养老服务机构用地难、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开辟改造难,消防审批难、融资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例如我省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法规、政策缠绕等原因,审批存在很大困难。一些鼓励政策没有发挥出对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的激励作用。

  三是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极度短缺。目前我省养老从业人员队伍有如下特点:一是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没有接受系统化、专业化培训。二是普遍缺少专业化、系统化培训。三是不稳定,人员流动性大。四是职业晋升空间受限,医疗、康复、心理等高素质专业人才少。加之近年来取消了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直接影响了技能培训和能力评定,加剧了专业人才短缺,制约了养老服务业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尊重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大投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并按照您提出的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探索多种养老服务模式,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深入展开“老少融合”养老服务模式调研,选择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将养老机构闲置床位租给有志愿为养老机构内入住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大学生,租金可按照大学生在养老机构志愿服务次数进行抵顶,入住大学生根据入住协议,可采取预约制服务,参加陪护类、教学类、娱乐类、户外类、技能类等志愿服务。完善养老机构考评机制,定期对入住大学生进行考评,养老机构根据考评结果,决定其是否延续入住。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和补贴力度《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10号)明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对“三无”老人免费,对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等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非营利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的原则核定;其他养老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政府投资运营的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已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民办养老院纳入财政预算日常经费补贴,明确对民办养老机构开办补贴和营运补贴标准,对因手续不全而无法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空巢、高龄、无能老人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一定的补贴优惠政策。

  (三)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监管力度。各级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监管力度,坚决打击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要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公布于众,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进一步夯实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建设完善我省个人公共信用数据库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加快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建设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提高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的整体性能,拓展信用数据征集的渠道和方式,研究制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录规范,探索个人信用数据应用服务工作。

  (五)探索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

  (六)不断推进联合惩戒工作。依托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了辽宁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系统,归集、推送、反馈、统计各领域联合奖惩信息。按照各领域联合奖惩备忘录的相关要求,目前开通了包括安全生产、税务、环保等36个领域的联合奖惩模块,征集联合奖惩数据近3万条。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在更多领域实现联合奖惩。

  最后,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