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关于对有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帮扶的建议 》(12020158)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3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李文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养老机构医疗健康服务的提案收悉,综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截至2018年底,全省有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958.74万人,占总人口22.65%,比全国高出5.35个百分点(全国老年人口2.4亿人、占总人口17.3%);65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608.17万人,占总人口14.37%,比联合国规定的深度老龄化比例高出0.37个百分点,我省已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养老服务工作任务紧迫而繁重。我省失能失智老人根据其他省的调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口占老年人口总数的8%至10%结果测算,目前,我省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至少在77万人左右。“十三五期间”,我省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强了农村敬老院、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机构建设,积极面对当前失智失能老人的严峻形势,率先从战略定位、政策倾斜、社会资源分配等多角度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构建针对失智失能老人的社会支持体系,从制度上逐渐完善保障失智失能老人长期照护问题。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出台以后,我省先后制定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等政策文件,为改善和提高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水平,2014年,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辽民发〔2014〕92号);2015年,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老龄办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辽财社〔2015〕17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通知》(辽财社〔2016〕154号)、出台了在对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和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同时,为适应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形势,完善养老扶持配套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8〕94号),对补贴范围、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和申请办理程序进行了明确。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积极筹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资金。2018年,省财政共核拨为老服务补助资金3.3亿元,其中:核拨资金492万元,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将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纳入保障范围;核拨资金3000万元,对100所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给予支持;核拨资金635.9万元,对全省47所农村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中托管的困难人员给予生活费用和照料费用补助;核拨资金8000万元,对100个城市和100个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给予补助;核拨资金215.5万元,对省老龄办开展为老服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核拨资金2000万元,对各地家庭困难的80周岁以上高龄和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给予补助;核拨资金569.1万元,对各地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给予保费补助;核拨资金5273.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行补贴;核拨资金7000万元,对各地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给予补助;核拨资金5388万元,支持各地对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改造。
三、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风险,解决失能人员的日常照料和长期护理难题,促进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共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重大战略决策,并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明确要求:“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当前,全国近一半的省份通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促进养老事业发展。国家人社部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选择了15个试点城市率先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同时确定吉林和山东作为重点联系省份在全省开展试点。目前全国试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各地按照社会保险基本原则,结合制度自身运行的内在要求,科学制定方案,稳步实施。虽然我省未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但我们通过研究国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实施情况,以及了解先行试点城市工作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进行了前期研究和认真准备。尽早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制定相应的评定标准,并按评估结论按规定负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以外的护理需求,既降低了成本,又节约了有限的医疗资源。
四、探索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模式。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养老事业发展,通过完善体制机制、制定支持措施、推进重点项目实施等方式不断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扶持力度。一是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要求,2015年,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发了《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辽财综〔2015〕945号),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编制、信息公开、组织采购、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工作流程,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政策指导。二是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16年,省财政厅制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综〔2016〕383号),制定了分级、分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策,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已纳入有需求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作为本部门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三是制定支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具体措施。2018年,省财政厅配合省直有关部门代省政府起草并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辽宁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3号),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养老服务项目委托社会组织实施。四是推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领域重点项目实施。2017年,省财政厅配合省民政厅印发了《2017年辽宁省民政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辽文发〔2017〕7号),在全省范围内选择社区养老、智慧养老等项目开展试点,探索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模式。
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尊重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大投入,重点满足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料护理的现实需求。重点做好:
一、建立符合辽宁实际的养老护理保险制度。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改革完善医养结合政策,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目前,我省机构改革工作已经接近尾声,省医保局已于2018年11月挂牌成立,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系统正在抓紧推进改革、理顺关系。省医保局将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推进启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出台相关政策,培养专业人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培育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并将医养结合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之中,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尽早应对我省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缓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压力。
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料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今年3月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文件,明确提出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为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按照民政部统一安排部署,民政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制定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实施方案(提纲)。确定的总目标是:到2022年底前,每个县(区)至少建有1个以长期照护功能为主的县级敬老院,护理型床位达到70%以上,优先满足辖区内生活不能自理(含失智)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逐步开展面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能老年人的无偿或低偿集中托养与照护服务。同时,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将其余床位向社会开放,为敬老院“赋能”,加快缩小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差距。
三、探索建立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积极与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沟通协商,在贯彻落实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基础上,探索普惠制补贴制度,惠及所有城乡失能失智老年人。同时,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要求,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接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省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对有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实施有效帮扶,积极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养老服务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