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推动我省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0482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3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王继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我省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人口老龄化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我省老龄化具有基数大、增速快、失能化、空巢化等特点。调查显示,90%的老年人通过家庭照料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服务养老,3%的老年人在机构内接受养老。居家和社区养老适合老年人的心理,是老年人愿意接受的一种养老服务方式。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民政厅联合相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做出战略部署,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了符合我省实际的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加快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省政府先后制定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规划了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2019年,省财政共投入养老服务业方面的补助资金3.4亿元,其中:投入资金2.1亿元,支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维修改造、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居家养老设施)达标建设、城乡社区为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养老机构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培育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及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等;投入资金近1亿元,支持为家庭困难的80周岁以上高龄和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为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为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及对农村常年病人托管中心托管困难人员生活费和照料费给予补助;投入资金0.3亿元,为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发放运行补贴,对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给予保费补助。此外,我省还并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通知》(辽财社〔2016〕154号)、《关于组织开展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设施改造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5〕27号)、《关于开展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8〕88号)等一系列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对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和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对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入职辽宁省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直接从事一线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奖励4-6万元补助等一系列扶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政策,提高资金投入的精准性。
三是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2016年以来,我省沈阳、大连等9个市先后被国家确定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资助我省2.5亿元,经过4年的试点探索,在社区老年人食堂、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等方面探索总结了一批好经验好做法,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将“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建设100个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作为十件民生实事之首做出安排,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试点地区工作进展的督导力度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四是鼓励社会力量运营。沈阳、大连、鞍山、抚顺、锦州、营口、辽阳、盘锦等地通过发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连锁运营补贴等,鼓励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品牌化、连锁化发展。2017年,印发了《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加快推进并规范公办养老服务设施转型升级,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出台《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服务供给结构,提升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能力。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无偿或低偿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吸引社会力量投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今年我省开展省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将“优化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形成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格局”作为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重要工作任务之一,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升服务质量。
五是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发了《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综〔2016〕383号)、《2017年辽宁省民政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辽民发〔2017〕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辽宁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3号),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养老服务项目委托社会组织实施,在全省范围内选择社区养老、智慧养老等项目开展试点,探索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模式。
六是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2012年以来,我省先后制定出台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辽宁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居家养老电子商务服务规范》等5项地方标准,2018年进一步制定了《辽宁省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明确了辽宁省养老服务标准体系的总体框架,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提供重要指引。
七是积极开展智慧养老服务。2016年以来,民政部、财政部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我省“互联网+养老服务”得到了快速发展。沈阳、抚顺、营口、辽阳、鞍山等地在“互联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整合各方资源,建立统一的市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开通民政12349服务热线,紧紧围绕居家老年人“五助”(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日常需求,整合衣、食、住、行、医、学、购、乐等资源,实现线上需求和线下服务精准对接。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示范街道、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研制适应社会化居家养老的新产品,不断满足居家养老新需求。积极推进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示范街道、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截止2019年底,我省共有3个产业基地、12个街道、5家企业被评为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单位;有2家企业的6种产品及3家企业的3种服务列入工信部《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2018年版)》,初步形成了以医疗健康电子产品制造+系统集成+服务运营等在内的智慧健康养老产业体系,为社区居家养老体系建设提供借鉴。推动老年产品生产企业与养老示范基地,示范街道的融合发展。2019年分别在沈阳和大连组织召开了2次全省试点示范用单位的产品对接和交流会,推进智能养老产品在养老机构的应用;将智慧健康养老产品纳入“省高质量产品推广目录”,支持省内养老机构优先采购目录产品,逐步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目前,全省共有35个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广大老年人提供智慧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八是推进居家社区养老与医疗服务对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医养结合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作用,将老年人纳入重点人群管理,在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等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为老年人提供更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1.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及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内容,为辖区内以老年人等为重点人群的常住居民建立并使用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以及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2.为老年人提供家医签约服务。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组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以家庭医生为核心,以自愿双向为原则,通过签约的方式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努力为居民提供包括老年包在内的特色签约服务。2019年,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推行“三三模式”进一步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将老年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重点人群,由家庭医生团队通过门诊治疗、随访、健康咨询、信息推送等多种途径,采取全程服务、上门服务、错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多种形式,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就诊、用药)、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为失能半失能高龄老人等确有需求的人群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将签约服务从机构延伸至社区和家庭。3.积极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合作。目前,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对数已达1623对。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签约协议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定期巡诊、体格检查、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服务,并建立了双向转介的绿色通道。
虽然我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有了许多突破和发展,但与我省老年人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需求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您的提案内容丰富具体,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厅将充分尊重并吸取您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发挥职能作用,推动我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力度,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业持续向好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完善养老政策,为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要求,进一步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按照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持续推进养老服务体系。探索制定和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扶持政策、服务保障政策等;开展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能力。
第二,抓紧探索突破,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我省列入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改革试点地区,创新创制、改革突破,为全国及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提供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典型经验,鼓励其他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有益探索,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运营、市场化运作,全面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能力,巩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满足绝大多数有需求的老年人在家或社区享受养老服务的愿望。
第三,拓宽资金渠道,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一是监督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限期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二是省里继续发挥财政资金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推动作用,资助全省城乡社区(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不断拓展全省日间照料室、托老所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跟踪检查今年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各市城乡社区(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确保项目落到实处,早日发挥效用。三是按照国家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工作部署,我省将在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实施改造过程中,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因地制宜的推进小区无障碍等配套基础设施适老化改造和养老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第四,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一是继续推动和支持各地社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化网络服务系统,为居家“三无”老人、低保老人无偿安装呼叫设备,联通老年人和各类养老服务加盟商及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座席人员、公益岗位人员和加盟服务商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生活照料、送货上门、代购代缴、精神慰藉以及GPS定位等服务。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探索公建民营运营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等多种形式扶持和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养老服务业,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社会化、市场化养老服务模式。三是充分发挥养老机构的专业服务优势和辐射作用,直接向居家社区延伸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或向居家社区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四是鼓励各地探索实践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新模式,推进志愿者服务、时间银行、喘息服务等在我省居家和社区与养老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感谢您对全省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