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设立辽宁省钢铁行业协会的提案》(0244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3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辽宁省钢铁行业协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成立行业协会的基本条件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省级行业协会,需要以下条件: 

  (一)成立行业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申请登记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登记申请书;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三)设立由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组成的,或者同地域经济类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依法直接登记。省级行业协会商会需省民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二、省本级相关相近行业协会登记情况 

  2008年,我省成立辽宁省钢铁流通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省商务厅(服务委)。2014年,根据《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协会等有关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字20147号),省钢铁流通行业协会已与业务主管单位省商务厅(服务委)脱钩。 

  我省是我国重要的钢铁工业基地,产业规模居全国前列,产业链条完整,产品种类规格齐全。同时,具备丰富的钢铁科研资源,集中了中科院沈阳金属研究所、东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辽宁科技大学等一批高校和科研院所,在钢铁技术与新产品开发方面居全国领先水平。我省成立辽宁省钢铁行业协会确有必要,但鉴于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根据有关规定,设立辽宁省钢铁行业协会,需召开成立辽宁省钢铁行业协会论证会,邀请行业管理部门、辽宁省钢铁流通行业协会和其他相关单位参加,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 

  下一步,我厅继续将加大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经济纠纷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成为推动辽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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