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抓好全方位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应对老龄化问题》(0060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3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田大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抓好全方位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应对老龄化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于1996年先于全国4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于2017年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截至2019年底,全省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075.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4.72%,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养老服务工作任务紧迫而繁重。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加快养老服务发展的步伐,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省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一、养老服务发展政策体系逐步完善 

  省、市先后出台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形成了地方法规、政府文件、部门制度衔接配套、相互策应的政策体系。省人大审议修订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沈阳市施行《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辽阳市居家养老服务立法列入立法计划。省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4号)《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等政策文件,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下发了系列配套落实文件,从资金扶持、安全管理、“放管服”改革等多个方面给予养老服务发展政策支持,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持续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二、居家社区养老主体地位巩固凸显 

  居家和社区养老是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有机结合,是依托社区,把社区养老服务延伸到家庭的一种社会养老模式,符合老年人群体的自身需求,同时也是老人子女的需要和社会的需要。民族传统、国情、省情决定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的养老服务在整个养老服务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我省结合实际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我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能力。省里连续多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新建(改扩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7.2%56.8%,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床位4.14万张。2016年以来,我省沈阳、大连等9个市先后被国家确定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国家资助我省2.5亿元,经过4年的试点探索,在社区老年人食堂、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等方面探索总结了一批好经验好做法,如沈阳的“仁爱畅晚”长期专业照护服务模式,“万家宜康”嵌入式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大连的整合资源、打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体的“林海”模式;锦州的“惠民食堂”个性化助餐模式;辽阳的社区医养结合“幸福爸妈”模式。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将“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建设100个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作为十件民生实事之首做出安排,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正在按计划推进,力求抓出成效。 

  三、机构养老补充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机构养老是社会化养老服务的一种类型,其首要职责是保障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年人的实际养老需求,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养老模式,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截至2019年底,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发展到2059,床位20.19万张,在院老人10.27万人,养老机构定位清晰,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全省建有公办养老机构645家,其中城市公办机构89家、农村公办机构556家(含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优先保障特困老人、经济困难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全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到1414家,拥有床位在全省机构床位占比超过65%,成为机构养老服务的主要力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了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选择。与此同时,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辽政办发〔201795号),全省养老机构不断补齐短板,改进服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得到改善和提升,涌现一批质量有保证、服务有标准、人员有专长的专业化养老机构。 

  四、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得到有效扶持 

  1.在资金扶持方面,全省实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政策,沈阳、大连等7个市相继出台了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政策,先后两批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城企联动养老项目7个、资金1.4亿元,为社会力量兴办和运营养老机构提供了资金支持。 

  2.在安全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方面,省政府下发《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年—2020年)》,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解决民政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全国率先开展养老服务设施消防改造,有效提升了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3.在人才队伍发展方面,出台养老服务人才奖补政策,引导和鼓励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的毕业生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12个市出台了具体奖补办法,省财政给予最高一次性补助6万元,抚顺、盘锦等地补助标准提高到10万元。 

  4.在放管服改革方面,印发《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规范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出台《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服务供给结构,提升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能力。 

  五、金融信贷支持力度不断跟进 

  1.加强政策指引。引导金融机构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精神,增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利用多种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满足养老服务业的资金需求。截至2019年末,全省投向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的贷款余额196.9亿元,同比增长9.47% 

  2.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投放。一是充分利用支小再贷款等扶持政策,指导银行机构及时满足养老服务业企业的融资需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充分释放支小再贷款的政策效应。二是积极鼓励银行机构根据自身优势和发展战略明确市场定位,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放,创新适合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改进信贷担保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三是在不断提升“三农”服务水平的过程中,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农村养老机构的信贷投放,支持中心敬老院、乡镇敬老院建设,对农村幸福院等老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信贷需求,给予最优先考虑和最大额度满足。  

  3.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一是对上市库内养老服务业企业将按照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跟踪指导和定向服务。深入一线“点对点”指导企业上市工作,帮助解决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1500万元资金支持。三是支持区域股权市场加强市场培育,深化托管挂牌、孵化培育、融资服务等功能,提升养老服务业企业融资能力,促进企业规范发展,为实现“转板升级”奠定基础。  

  4.引导保险业支持养老业发展。一是加强与大型保险公司合作,积极争取利用保险资金规模性、长期性等符合养老产业所需资金使用的特点,积极吸引保险资金注入我省养老产业,为养老产业发展提供发展所需资金。二是鼓励保险机构相互合作,为特定客户群体提供大病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多样化的商品和服务。支持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投资购置、开发等方式对养老地产进行直接配置。 

  虽然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有了长足发展,但正如您在建议中所反映的,养老服务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尊重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机制,多措并举,坚持问题导向,提升养老服务能力,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1.推进公办机构改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创新运作机制,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落实《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试行)》,推进并规范公办养老服务设施转型升级,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制度,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 

  2.减轻税费负担。各级各地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财税优惠政策,服务场所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 

  3.完善补贴政策。督促各地贯彻落实省政府新近印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精神,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境外资本在省内参与养老服务,享受境内资本待遇。 

  4.发展城企联动普惠服务。支持和引导各地围绕“政府支持、社会运营、合理定价”,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城市政府和企业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深入开展城企合作,企业方按约定承担公益约定普惠性服务内容及随 CPI 等因素动态调整价格机制,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第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1.推动银行机构积极发挥融资主渠道作用。一是继续引导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改进信贷担保方式,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解决养老服务业机构普遍缺失抵押物问题。二是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银行机构与缺乏融资经验的养老机构进行对接,提供优质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部分养老项目周期长、盈利水平低等特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三是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针对养老服务业机构和企业抵押物不足的实际情况,扩大反担保抵押物范围,缓解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增信难题。  

  2.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一是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加强养老服务业上市后备企业的筛选挖掘,培育一批成长性好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帮助企业加强与交易所及全国股转公司对接,指导企业做好准备,提升融资本领,加快实现上市。二是探索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三是指导和帮助我省发展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利用小额贷款公司、基金、租赁、发债、上市等方式进行融资,以满足养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四是支持我省集中养老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融资,开辟养老产业融资的新渠道。  

  3.发挥保险业支持养老业发展的作用。一是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全资、股权合作、股权投资、投资信托基金、发行类不动产投资基金产品等模式,全面参与我省养老服务工程建设,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二是推动保险机构开发和完善养老保险险种。鼓励包括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开办针对老年人投保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养老保险等业务;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体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老年人护理保险和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推动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大力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是支持沈阳、大连等市做好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积极开展相关业务。 

  感谢您对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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