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在辽宁建立各级“老区建设促进会”的建议》(0124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3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民建省委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辽宁建立各级“老区建设促进会”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厅积极支持成立“老区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发挥服务我省老区发展建设的突出作用。成立各级促进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可向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和《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一、成立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章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十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申请材料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三、办理程序 

  拟成立市、县(区)级促进会,可由申请人到所属的市、县(区)民政局申请办理。 

  拟成立省级促进会,可由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经论证会、厅党组会研究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起人可筹备首届会员大会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登记材料。 

                             

  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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