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采取积分制缓解人口老龄化的》(0041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3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杨澍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采取积分制缓解人口老龄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95号),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部署要求,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工作重心放在补齐短板、夯实基础上,围绕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消费需求,稳步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 

  一是健全完善养老服务制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牵头或配合有关部门报请省政府先后印发实施了《“十三五”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辽宁省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实施方案》等多项政策制度文件,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试行)》、《辽宁省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转发了国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去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95号),我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2011号),从省级层面养老服务政策制度支持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 

  二是增加财政投入,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省财政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将养老服务事业投入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保障作用。一是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2019年,省财政共投入养老服务业方面的补助资金3.4亿元,其中:投入资金2.1亿元,支持实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维修改造、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居家养老设施)达标建设、城乡社区为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养老机构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培育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及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等,投入资金近1亿元,支持为家庭困难的80周岁以上高龄和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为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为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及对农村常年病人托管中心托管困难人员生活费和照料费给予补助;投入资金0.3亿元,为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发放运行补贴,对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给予保费补助。二是参与政策研究,推动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建设。省财政厅参与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通知》(辽财社〔2016154号)、《关于组织开展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设施改造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527号)、《关于做好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894号)、《关于开展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888号)等一系列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出台了对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和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运行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地市级综合性老年人养护中心、县级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给予建设补助;对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对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给予补助;对入职辽宁省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直接从事一线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等一系列扶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政策。三是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相关政策,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层面,为支持养老产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2019年国家又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了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目前,上述政策我省财税部门已经贯彻落实。四是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发了《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综〔2016383号)、《2017年辽宁省民政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辽民发〔2017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辽宁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3号),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养老服务项目委托社会组织实施,在全省范围内选择社区养老、智慧养老等项目开展试点,探索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模式。 

  三是注重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面对我省老龄化社会的严峻形势,省教育厅积极应对,不断加强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力度,统筹指导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专业设置。近年来,我省支持省内高校新增设了健康服务与管理、康复治疗学、智能医学工程、医学信息工程等养老服务业相关本科专业。鼓励有条件院校开设护理(老年护理)、老年服务与管理、康复治疗技术等专业,并引导院校逐步由护理专业转型为养老护理专业方向,为社会培养和储备了一批养老护理专业人才。 

  四是不断推进全省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近年来,省文明委出台了《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的实施意见》(辽文明委〔20146号)和《辽宁省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任务分解方案》(辽文明委〔2014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全省各相关单位按照实施意见和分解方案分工,认真研究、筹划、推进包括开展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的各项志愿服务工作,切实把志愿服务制度化落到实处。20182月,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牵头起草并推动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的时间记录、评选表彰、激励回馈等方面都有了制度保障。同时,鼓励各地探索“时间银行”并试行积分兑换,如抚顺市、铁岭市一些乡镇在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推行了“雷锋银行”“雷锋超市”做法,鞍山市为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推动公益互助养老模式,拟于近期出台《鞍山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实施方案》,主要针对为空巢独居老年人开展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工作的部署,认真研究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短板弱项,提出做好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招硬招,积极筹措资金,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努力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业工作取得新突破。 

  一是加快推进省级居家社区改革试点。今年,我省在中央财政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基础上,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均衡性发展,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启动开展了省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并列入《省政府工作报告》民生实事任务,在全省选取7个市的11个县(市、区)建设100个示范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二是补齐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短板。按照《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的意见》(民发〔201980号)要求,自202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切实设施服务条件和兜底保障服务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辽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三是继续做好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20年是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收官之年,我们将结合我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实际情况,在前三年集中整治基础上,认真对照国家标准要求和我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使我省养老院服务质量达到全新标准,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关心! 

  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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