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建议推动我省成立核电方面的行业协会的建议》(0042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4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省民政厅

简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推动我省成立核电方面的行业协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行业协会,需要以下条件: 

  一、成立行业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申请登记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登记申请书;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三、设立由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组成的,或者同地域经济类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依法直接登记。省级行业协会商会需省民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下一步,我厅会同省司法厅、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社会委积极推进《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修改,重点将社会组织设立登记时,取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条款,我厅将进一步加大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特别核电方面行业协会的设立,收到发起单位申请后,适时召开成立辽宁省核电方面行业协会论证会,邀请行业管理部门、发起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参加,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积极推进核电方面行业协会的成立,加速推进我省核电事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辽宁省民政厅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