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体救助长效机制建设的建议》(0224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0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省民政厅

徐兆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体救助长效机制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民政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稳步推进全省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和良好的社会效应,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困难群众救助和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方面,牢牢兜住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底线。据统计,截至20212月底,全省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04.11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34.38万人,保障面1.4%;农村低保对象69.73万人,保障面3.6%;全省城乡实施困难群众临时救助4.97万人次。目前,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672/月,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5558/年。 

  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出台我省贯彻落实措施,组织开展全省困难群众家庭走访调研。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文件精神,我们牵头起草了我省贯彻落实措施,着重围绕“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强化社会救助服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从今年4月份开始,为贯彻落实国家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厅组织开展了“走进困难家庭 倾情解忧暖心”专项行动,组织全省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深入困难家庭开展走访调研,摸清政府部门落实涉及教育、医疗、住房、就业、法律援助等方面专项社会救助开展情况,摸清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的访视、照料等服务类社会救助开展情况,摸清各级的政策落实情况,为下一步研制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二、积极推进低保提标扩面,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十三五”时期,我省连续五年提高低保标准,全省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年均增长8%,分别达到672//月和5558//年。“十四五”期间,我们将建立以人均消费支出为主要参照,适当考虑财力状况的低保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城乡统筹发展,预计到2025年底,全省城市和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由目前的1.45倍差距缩小到1.3倍左右,各市城乡低保标准差距逐步缩小。今年,按照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民生保障任务,全省城乡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幅度不低于6%,新标准拟从71日执行。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救助工作,我们认真落实上级有关要求,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取消户籍地限制,加强对失业保险未覆盖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经本人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把受疫情影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加大了兜底保障力度。 

  三、规范对低收入家庭、事实困难群众的认定,落实好相关保障措施。《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规定,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1.5-2倍的低保标准确定,具体由各市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当提高。目前,根据《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在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上,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定期开展摸排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及时予以救助帮扶。在医疗救助上,在全面落实低收入家庭成员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政策基础上,对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给予医疗救助;在确保基本医保公平普惠的基础上,对不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的脱贫人口,逐步转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教育救助上,严格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督促指导各地、各校按照各类教育救助对象和教育阶段,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各项救助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不让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在住房救助上,对于暂时未享受实物分配的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期内给予货币补贴,开展住房救助,解决其住房问题。在特殊群体帮扶上,落实国家优抚政策,对“8023”群体给予每人每月不计入家庭收入700元的生活补助,有效传递了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 

  四、积极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拓展社会救助方式。2018年,我省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813号),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据统计,2020年以来,全省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共计370余项,累计投入1.4亿元左右,用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增加基层工作人员3600余人。今年,我们还将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建设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等方式,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引进社会工作等专业力量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您的建议非常重要,对我们下一步的工作开展很有帮助。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21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