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我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第0277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6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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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传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截至2021年年底,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发展到2165家,在院老人99166人,其中公办养老机构545家(城市公办机构81家,农村公办机构464家),民办养老机构1620家,全省社会养老床位总数达到32.02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约33.4张。近年来,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培育、建设各类养老服务设施。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出台后,我省先后制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等政策文件。2017年,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辽民发〔2017〕75号),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服务设施转型升级,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同时,为适应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形势,完善养老扶持配套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发了《关于做好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8〕94号)、《关于申报省财政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14〕69号)。201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9〕5号),我省结合实际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20〕11号)。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运行补贴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养老服务政策制度支持体系。

  二、加大农村养老机构和公共服务设施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是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中之重。省财政厅积极配合省民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财政政策,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保障作用。一是积极筹集资金,提高农村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2010-2019年,省每年安排补助资金3000万元,用于全省100个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项目建设补助;2020-2021年,共安排补助资金2900万元,用于104个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项目建设补助。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整体供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二是2021年省财政筹集资金6822万元,支持提高农村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保障水平。其中:6139万元用于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维修改造和养老机构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等老年人福利项目,提升农村敬老院养老服务质量;683万元用于对投保综合责任险的各类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保险补助,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

  三、优化完善农村区域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2008年,我省率先在全国开展了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按照撤(转)弱留强、就近供养的原则,打破乡镇供养限制,以3个以上乡镇为单元保留一所数量规模较大、基础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提升改造(改、扩建)为区域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区域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管理或由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负责管理。对于被撤并的农村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需要转型为社会养老机构或改作他用。经过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初步建立了以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为主体,以乡镇敬老院为补充,以供养农村特困老人为重点的农村养老服务新格局。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由2008年的960所整合为现在的464所,其中区域性中心敬老院243所、乡镇敬老院221所,拥有床位4.9万张。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改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条件,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惠及更多的农村老年群体。同时,鼓励个人开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四、开展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建设。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精神,全面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服务水平,按照“新建一批、扩建一批、整合一批、改造一批”的工作思路,从2020年起实施为期3年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到2022年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照护型床位不低于50%,所有设施安全隐患全部清除,所有未达标设施改造提升任务全部完成,基本形成县、乡供养服务设施相衔接,布局科学、配置均衡、服务完善的农村养老服务兜底保障网络。

  五、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不断融合发展。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8〕24号),指导各市卫健和民政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分布情况、基础设施状况和服务能力,开展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合作。由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的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转诊和绿色通道等服务。全省养老机构均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尊重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大投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基本(兜底)养老服务体系。2021年9月,民政部在京召开了全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电视电话会议。会议主要精神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部署,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近期,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我省将立足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和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推进做好基本养老服务工作。

  二是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研究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建设,增加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集中供养和照护能力。

  三是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和可及化水平。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发展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依托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

  四是支持和配合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可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自主聘用医护专业技术人才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并根据人才发展变化动态调整三类岗位结构,充分发挥岗位设置在引进培养人才和激发人才活力方面的作用。

  五是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贯彻落实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关于推进“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通知》(民发〔2022〕9号)精神,在全省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十四五”期间,国家下达我省近5.65万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指标任务。省民政厅坚持需求导向,以县(市、区)为单位,摸清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需求底数,对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科学制定分年度改造计划,编制资金预算,明确序时进度,确保完成“十四五”目标任务。

  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关心、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