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优化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的建议》(第0229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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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厅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处

李文涛委员:

  您提出关于优化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省常住人口4259万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095.4万人、占总人口25.7%,比全国高出7个百分点,老龄化程度位居全国第一。高龄、失能、空巢现象凸显,养老服务工作任务紧迫而繁重。按照职责分工,民政部门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中,具体负责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近年来,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发展目标,大力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建设,抢抓发展机遇,创新养老服务新思路,全省养老服务得到了快速高质量发展。

  一、养老服务发展工作高位推进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养老服务工作,建立省发展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和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着力构建了党委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打造高质量的为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体系,强化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科技创新能力,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提供保障。

  二、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和服务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一)建章立制,出台综合监管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我厅会同省发改委、教育厅等16部门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辽民发〔2021〕28号),在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加强从业人员监管等14个方面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优化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流程。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压实工作责任,是今后指导各地养老机构综合监管的重要文件。

  (二)排查整治,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一是指导各地落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对新建养老机构,严格按照要求办理消防手续,配备消防设施;对现存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对个别消防设施不达标、不完备的下达整改通知。2021年,各地共排查出203个养老机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已整改取得消防手续91家,关停取缔33家,并按照民政部的统一部署,在金民工程系统中录入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推动各地解决实际问题。二是翻印下发《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指导督促各地、各机构按规定做好“明厨亮灶”、食品留样,严格落实“四个最严”标准,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三是汲取湖南益阳养老公寓非法集资事件教训,及时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与省处非办公室沟通,搜集防范非法集资文字展板、视频等宣传资料,陆续在门户网站养老服务专栏发布,各地转载广泛开展宣传,“5·15”政务公开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老年人防范非法集资意识。

  (三)标准指引,全面推进强标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是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管理需求等要求,是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红线。与《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及《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相互支撑。我厅要求各地、各养老机构、社会各方都要依法强制执行,结合全省标准化建设工作广泛开展培训,加强行政检查,确保强标生效落地。帮助养老机构管理者和服务人员提高标准,强化安全意识、压实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引导养老机构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做到服务安全有规矩可循,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三、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得到有效扶持

  一是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落细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用水电热气、补贴补助、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全省实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政策,沈阳、大连等8个市相继出台了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政策,降低了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运营成本和风险。截至2021年年底,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发展到2165家,其中民办机构1620家。二是先后三批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建设城企联动普惠性养老项目17个(含大连)、资金3亿元,为社会力量兴办和运营养老机构提供了资金支持。三是出台养老服务人才奖补政策,引导和鼓励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的毕业生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各市出台了具体奖补办法,省财政给予最高一次性补助6万元,抚顺、盘锦等地补助标准提高到10万元。四是指导各地推进公建民营改革,盘锦辽河养老公司运营双台子区福利院一床难求,庄河市一次性将16个乡镇敬老院协议委托给4家医院和养老企业运营,开原市、北镇市、瓦房店市将部分农村敬老院特困养员安排到大型民办机构集中供养,朝阳市养老院、沈阳万佳宜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入选全国养老机构改革优秀案例。

  四、推进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

  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养老服务等26个重点领域须在县区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全面公开养老服务政策、服务机构、服务监管、业务办理等11方面信息,将大连金普新区确定为试点单位。为抓好这项工作,我厅扩大试点范围,将工作基础较好的沈阳、丹东市纳入试点范围,组织两市参加座谈推进会,多次到试点地区现场调研指导。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编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辽民办函〔2021〕133号)、《关于认真落实辽宁省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辽民办函〔2021〕134号)。同时,积极向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推送信息,将2165家养老机构基本信息挂接到辽宁综合便民服务平台“辽事通”上,方便有需求的群众查询和选择。

  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尊重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机制,多措并举,推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防患始于未然”的理念,继续抓好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持续做好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坚决守住零感染底线。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及省民政厅等16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民发〔2021〕28号)。持续开展养老机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年初下发《全省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辽民老函〔2022〕8号),指导各地、各养老机构统筹抓好消防安全、疫情防控、自然灾害、食品安全、服务安全、养老服务诈骗、燃气安全等各方面的风险排查与隐患整治。依托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实时动态监测管理。全面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完善标准与综合监管制度衔接。严厉打击严重违反强制规定,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强标落实不足、存在风险隐患的现象。

  第二,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全省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重点检查事项清单、一般检查事项清单已起草完毕,两次征求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及各市民政局意见,充分采纳各单位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现正履行厅外会签程序,将于近日下发。方案明确,在养老机构监管中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常态化,切实减轻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加快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推进养老机构安全规范管理,实现高质量发展。到2023年年底,完成养老机构监管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三,启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我厅已起草《关于全面开展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提出全面推开评定工作、确定评定组织、规范评定程序、加强评定监管、加强宣传引导、按时申报五级机构评定六项要求。制定完善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细化了具体标准和评定方法,明确各评定环节及工作时限。将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各地开展四星级及以下养老机构评定,符合五星条件的,推荐上报到省评定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年底前完成全省首批评定工作,公布一批五级养老机构名单。旨在激励全省养老机构争当典型示范,树立行业标杆,不断提高标准化、专业化服务管理水平,为老年人选择机构提供依据,引导市场走向优质优价的良好状态。推动各地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指导各地按照国家医保局、民政部下发的《长期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老年人能力评估》(MZ/039-2013)或地方相关标准,对入院老人、经济困难(失能)老人进行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补贴、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

  第四,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相关标准体系建设。我厅将协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单位在老年人服务领域,推动出台基础通用、监管急需的地方标准,支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引导鼓励龙头企业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积极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强化标准实施,加强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推进我省省级试点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迫切的健康及养老需求,增进人民福祉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标准支撑。

  第五,提高政务信息公开质量。持续推进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及时更新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养老服务专栏内的政策、机构基础信息名单、服务监管等信息。与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保持良好沟通,及时更新推送辽宁综合便民服务平台“辽事通”内全省养老机构基本信息,方便老人选择养老机构之前充分了解机构情况,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类别的养老机构。加强信用监管,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名单,更好地发挥以公开促落实、强监管功能。

  感谢您对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