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加快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第0100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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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厅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处

农工党省委:

  你们提出的关于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加快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省常住人口4259万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095.4万人、占总人口25.7%,比全国高出7个百分点(全国2.64亿人、占比18.7%);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741.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7.4%,比全国高出3.9个百分点(全国1.90亿人、占比13.5%),老龄化程度位居全国第一。全省80岁以上高龄老人131万,占老年人总数的12%;失能老人164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5%;空巢老人445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40.7%。特别是农村高龄、失能、空巢现象凸显,农村养老服务存在设施短缺、老人支付能力差、传统养老观念守旧等客观因素,未来养老工作任务紧迫而繁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大力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养老服务发展工作高位推进。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养老服务工作,建立省发展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和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着力构建了党委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打造高质量的为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体系,强化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科技创新能力,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提供保障。

  二、养老服务发展政策体系日趋完善。省、市先后出台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形成了地方法规、政府文件、部门制度衔接配套、相互策应的政策体系。一是省人大审议修订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二是省委、省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73号)、《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4号)、《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等政策文件。三是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下发了系列配套落实文件。税务部门出台了与养老、护理机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享受。这些政策的出台从资金扶持、安全管理、“放管服”改革等方面给予养老服务发展政策支持,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持续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三、积极争取资金投入农村养老事业发展。省财政厅积极配合省民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保障作用。一是积极筹集资金,支持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财政2021年筹措资金24930万元,支持包括农村在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二是省财政2021年投入6565万元支持建设包括农村在内的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在全省建设了100个示范型中心基础上,在19个县(市、区)建设20个1000平方米以上具有综合功能的区域性示范中心,推进智慧养老,实现了线上线下为老年人服务的精准对接。支持各地探索和实践包括政府购买服务、“互联网+”养老服务等形式,为包括特困供养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在内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紧急救助、送货上门、代购代缴等基本居家养老服务。三是省财政2021年投入3000万元,支持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每个农村社区补助30万元,补助100个农村社区,提高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水平。四是省财政2021年投入6139万元,支持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维修改造,帮助养老机构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五是省财政2021年投入资金9106万元,支持为家庭困难的高龄老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为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运行补贴;对投保综合责任险的各类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给予补助;对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给予补助,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六是安排慈善养老项目补助资金120万元,资助开展养老护理员免费培训,提高了部分养老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率。

  四、不断改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条件。一是按照《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的工作安排,本着“改造一批、撤并一批、达标一批”的工作思路,到2022年年底前,每个县(市)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机构,重点增强长期照护功能,增设失能人员生活服务照护单元以及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医养结合照护单元,有条件的可按规定开办医疗机构或内设医务室,照护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并配备专业化照护人员,将全县(市)境内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本机构供养。在优先满足县域内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床位的富余情况,统筹安排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二是优化完善农村区域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按照撤(转)弱留强、就近供养的原则,打破乡镇供养限制,以3个以上乡镇为单元保留一所数量规模较大、基础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提升改造(改、扩建)为区域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区域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管理或由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负责管理。对于被撤并的农村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需要转型为社会养老机构或改作他用。

  五、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不断融合发展。省卫生健康委与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市卫生健康、民政工作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分布情况、基础设施状况和服务能力,开展了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合作。由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的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转诊和绿色通道等服务。全省养老机构均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省卫生健康委与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办理程序,对养老机构内设的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等,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对举办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六、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逐步壮大。一是支持技工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开设相关课程。二是鼓励各类企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的、从业规范、安全质量意识等以及心理学、营养学方面的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三是将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老年能力评估师等新职业列入各地培训项目补贴目录。四是面向有意愿从事养老服务的各类人员,大规模、高质量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七、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探索。2016年,国家选择15个试点城市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2019年年末,国家医保局启动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综合考虑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开展试点应具备条件、主观意向等因素,省医保局向国家医保局推荐盘锦市作为全国第二批试点城市,从2021年1月1日起,我省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盘锦市相继出台了试点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以及失能评估管理办法、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护理服务项目及标准、第三方经办机构管理办法等10余个配套文件,通过采用委托专业保险公司经办的模式,健全支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护理服务体系,实现待遇申报、失能评估、提供服务、待遇兑现等各环节的精细化管理。目前,全市已有55.7万人参保,征收保费7380万元。完成了32家定点护理机构的资格准入评估。接受咨询5466人次,累计受理评估申请994人,已评估949人,通过938人次,771人已享受到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虽然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业有了一定发展,但养老服务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挖掘和整合更多的资源优势,探索新常态下多元养老模式。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尊重委员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机制,多措并举,坚持问题导向,提升养老服务能力,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基本(兜底)养老服务体系

  2021年9月,民政部在京召开了全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电视电话会议。会议主要精神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部署,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明确建设面向全体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是满足广大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制度化安排,是促进老年人全面发展、增进老年人福祉、实现全民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养不起老”、“养不好老”等急难愁盼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实现共同富裕。

  一是国家将在年内制定出台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我省将立足实际,出台我省实施意见,推进做好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服务保障。

  二是贯彻落实民政部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按政策做好特困人员的扩面、提标工作,始终保持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三是会同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落实国家3部委推动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到2022年年底每个县(市)建设一所失能半失能照护机构,增加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的集中供养和照护能力。

  四是以重残、失能、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建立特殊困难老人定期探访制度、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定期开展探访关爱服务。

  五是在落实城乡低保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工作安排,加强现有的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整合,因地制宜提高补贴标准,增强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的支付能力。

  六是配合省医保局协同落实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推动当地居民积极参保,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人按政策给予护理费保障,减轻老年人经济负担,保障好老年人的养护服务需求。

  二、推动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

  一是落实落细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床位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综合责任险补贴、人才奖励补贴、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的积极性,放手发展民办养老机构。

  二是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动实施国家和省第二批公建民营改革,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示范作用。

  三是落实《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2022年年底前在全省全面开展星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省开展五星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市开展四星及以下等级评定,引导养老机构按标准提升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入院选择。

  四是落实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工作项目,推动各地优化城乡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2022年年底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

  五是积极推进医养康养相结合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机构,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就诊绿色通道。

  三、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会同人社部门落实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大规模培训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

  二是组织省、市两级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推动有条件的县(区、市)开展大赛,通过逐级大赛选拔优秀人员参加全国大赛,带动培养储备高级养老护理人才。

  三是落实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奖补政策,对中专、大专、本科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工作满5年的,省一次性给予4万、5万、6万元奖励,用好的政策拴心留人。

  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关心、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