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将省内各县乡镇分散设立的敬老院合并一处变为县统筹合办的建议》(第0424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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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厅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处

李铁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省内各县乡镇分散设立的敬老院合并一处变为县统筹合办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省常住人口4259万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095.4万人、占总人口25.7%,比全国高出7个百分点(全国2.64亿人、占比18.7%);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741.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7.4%,比全国高出3.9个百分点(全国1.90亿人、占比13.5%),老龄化程度位居全国第一。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且高龄、失能、独居老年人不断增多,专业化、个性化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加,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9〕5号),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部署要求,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工作重心放在补齐短板、夯实基础上,围绕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消费需求,稳步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

  一、不断丰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牵头或配合有关部门报请省政府先后印发实施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试行)》《辽宁省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转发了国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规划引领,合理布局。201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9〕5号),我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20〕11号),从省级层面养老服务政策制度支持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

  二、加大农村养老机构和公共服务设施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是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中之重。省财政厅积极配合省民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财政政策,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保障作用。一是积极筹集资金,提高农村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从2010年开始,每年安排补助资金3000万元,用于全省100个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项目建设补助,共累计安排补助资金3.29亿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整体供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二是省财政2021年筹集资金6822万元,支持提高农村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保障水平。其中:安排6139万元支持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维修改造(农村敬老院),支持帮助养老机构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等老年人福利类项目,提升农村敬老院养老服务质量;安排683万元对投保综合责任险的各类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保险补助,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三是持续提高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水平。省财政2021年筹集资金42.6亿元,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其中: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平均标准提高至737元/人/月,平均提高10%,达到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3倍水平。2021年全省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13亿元,确保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三、优化完善农村区域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2008年,我省率先在全国开展了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按照撤(转)弱留强、就近供养的原则,打破乡镇供养限制,以3个以上乡镇为单元保留一所数量规模较大、基础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提升改造(改、扩建)为区域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区域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管理或由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负责管理。对于被撤并的农村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需要转型为社会养老机构或改作他用。经过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初步建立起了以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为主体,以乡镇敬老院为补充,以供养农村特困老人为重点的农村养老服务新格局。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由2008年的960所整合为现在的464所,其中区域性中心敬老院243所、乡镇敬老院221所,拥有床位4.9万张。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改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条件,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惠及更多的农村老年群体。同时,鼓励个人开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四、开展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建设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精神,全面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服务水平,按照“新建一批、扩建一批、整合一批、改造一批”的工作思路,从2020年起实施为期3年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到2022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照护型床位不低于50%,所有设施安全隐患全部清除,所有未达标设施改造提升任务全部完成,基本形成县、乡供养服务设施相衔接,布局科学、配置均衡、服务完善的农村养老服务兜底保障网络。

  五、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不断融合发展

  省卫生健康委与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市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分布情况、基础设施状况和服务能力,开展了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合作。由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的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转诊和绿色通道等服务。全省养老机构均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虽然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业有了一定发展,但农村养老服务一直是养老服务发展的短板,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挖掘和整合更多的资源优势,探索新常态下多元养老模式。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尊重委员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机制,多措并举,坚持问题导向,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基本(兜底)养老服务体系,2021年9月,民政部在京召开了全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电视电话会议。会议主要精神就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部署,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我省将立足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出台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后制定我省实施意见,推进做好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服务保障。

  二是积极推动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建设,到2022年年底完成每个县(市)建设一所失能半失能照护机构的目标任务,增加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集中供养和照护能力。

  三是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贯彻落实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关于推进“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通知》(民发〔2022〕9号)精神,在全省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十四五”期间,国家下达我省近5.65万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指标任务。省民政厅坚持需求导向,以县(区、市)为单位,摸清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需求底数,对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科学制定分年度改造计划,编制资金预算,明确序时进度,力争完成“十四五”目标任务。

  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关心、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