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事业的建议》(第0201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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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厅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处
陈福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事业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有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需求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鼓励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要通过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补足。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要求,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城镇新建小区级以上规模的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的标准配建老年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保用。截至目前,全省现有各类养老机构已发展到2165家,其中公办养老机构545家(城市公办81家、农村公办464家),民办养老机构1620家,床位20.64万张,收住老人9.8万人。全省有72家公办养老机构实施了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改革。全省有347家养老机构开展了延伸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年服务老人超过13.4万人次,有效满足了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需求。
二、推动实施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建设
我省高度重视养老事业发展工作,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写入《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规划纲要》中,提出“突出居家社区的基础性作用,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职责分工,民政部门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中,具体负责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排部署,大力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助餐、助浴、助洁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长托为主要形式,引入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的养老模式。这种养老模式符合老年人心理,符合民族传统习惯。民政部、财政部连续5年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省政府连续2年将开展改革试点、建设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列入民生实事强力推进,建设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150个,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运营、市场化运作等形式,在优化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推动智慧养老、建立困难老人兜底服务制度、医养结合等方面进行培养和探索,推动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水平提升,满足更多老年人居家或社区养老需求。过去5年,全省有9个市被确定为国家试点单位,争取国家资金2.7亿元,省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资金5.45亿元,全省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到16122个,其中面积在750平方米以上的339个,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分别达到100%和63.9%,总床位达到4.91万张,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年服务老人超过210万人次。35.3万老人享受到政府兜底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鞍山、抚顺、丹东、锦州市获评全国改革试点验收“优秀”等次,各地涌现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典型,为居家老人提供综合化、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服务。2021年成功推荐沈阳市为民政部、财政部2021年度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地区,获得中央财政支持4315万元。沈阳市政府高度重视,安排市区两级配套资金3018.9万元,计划建设家庭养老床位4500张,为我省“十四五”期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开启了新的篇章。
三、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全覆盖
全省现有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545家,其中城市81家、床位2万张,农村464家、床位4.8万张,总床位6.8万张。全省城乡特困人员13.7万人,其中城市1.1万人,农村12.6万人;集中供养2.1万人,分散供养11.6万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平均标准分别达到1160元/月(排全国第10名,全国平均938元)和737元/月(排全国第16名,全国平均714元),分别是全省城市低保标准(705元/月)的1.64倍,农村低保标准(508元/月)的1.45倍,均达到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的工作要求,且集中和分散标准统一。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全护理标准三个档次,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自理标准(最低工资10%)、半自理标准(最低工资20%)、全护理标准(最低工资40%)从148—764元/人/月不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自理标准(最低工资10%)、半自理标准(最低工资30%)、全护理标准(最低工资60%)从148—1146元/人/月不等。建立起一系列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为21.13万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50元至1000元不等;为5.4万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和失能老人发放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四、积极推进医养康养模式深入发展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医养结合工作,连续多年将“推进医养结合”写入省《政府工作报告》,纳入省政府对省直部门及各市政府的绩效考核,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医养结合工作健康发展。截至2022年年初,全省共有医养结合机构212家,所有养老机构均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一)医养结合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省政府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省卫健委与民政等多部门联动,制定多项政策措施,印发了《关于开展我省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就医服务绿色通道的通知》《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以及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等一系列文件,制定发布了省级标准《医养结合基本服务规范》和《安宁疗护基本服务规范》,形成了医养结合领域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为医养结合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试点工作成效显著。一是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卫健、民政等10余个省直部门联合启动了我省医养结合试点工作,我省沈阳、大连、辽阳3个市为国家级试点地区;4个市为省级试点地区;各市均确定了市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46个。目前,我省医养结合试点已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试点全覆盖。二是培育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试点和示范基地。卫生健康与民政部门共同确定了45家中医院为辽宁省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示范单位。同时,组织开展了试点评估,总结经验、改进不足,以试点示范作用,带动全省医养结合工作提升质量。
(三)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省卫健委与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20〕2号),支持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对举办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和机构责任保险补贴,落实了税收、水电气热等各项优惠支持政策,降低了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运营成本和风险。
(四)多样化的服务模式初步构建。大力发展签约合作、养办医、医办养、医养一体等多种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经验模式。一是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签约合作。各地卫健、民政等部门协调配合,按照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分布情况、基础设施状况和服务能力,指导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服务合作。全省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已达2000余对。二是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利用闲置床位拓展医养结合服务功能。全省养办医机构达71家,医办养机构达94家。三是支持开展集“养老地产、医疗服务、健康旅游”于一体的服务模式,打造沈阳五彩阳光城、大连乐椿轩长者小镇、营口亲和源等健康养老示范基地。省卫健委与省民政厅连续两年在全省征集推广了100余个医养结合服务经验,其中5个经验被纳入国家卫健委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开展的“医养结合在中国最佳实践”合作项目,引领全省医养结合服务高水平发展。
(五)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启动。按照国家卫健委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工作的安排,我委积极推荐18家具备相关网络和硬件设施、可以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参与试点,切实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入住老年人在医养结合机构即获得了远程诊疗指导、在线复诊、在线配药等便利服务,提高了老年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六)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全面提升。省卫健委印发《辽宁省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流程,组织全省医养结合机构围绕医疗卫生服务开展情况、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和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准落实情况、常态化疫情防控和传染病防控工作、信息化及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自查,及时整改。指导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机构进行逐一核查,并开展省级复核,切实提升了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更加安全、规范、优质的医养结合服务。
(七)中医药优势作用充分展现。各级中医类医疗机构主动拓展服务领域,多维度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二级以上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均开设治未病科、老年病科和康复科,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普遍建立了协作关系,为老年人提供中医药服务;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优势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持续推进。以提高签约质量、稳步提升签约覆盖面为原则,在全省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三三模式”,即:实现“三到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到位、功能到位、服务到位),做到“三保证”(保证家庭医生多劳多得、保证签约群众满意、保证提高签约群众健康水平)。2021年全省组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1.41万个,常住人口签约率47.5%,重点人群签约率73.1%。
(八)健康养老事业有序发展。推广群众体育运动,实现全民健身、全民健康是我们的目标,我们有责任有义务积极开展体育赛事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生活,提升老年人的健康水平。多年来,我们把适合老年人的体育项目列为年度赛事,如太极拳、门球、柔力球、乒乓球、气排球、钓鱼等项目列入年度赛事计划并认真执行。今年我们列入计划的共有上述项目等11个体育项目开展老年人省级比赛,各市也都有相应的赛事活动,我们还将用省级赛事带动下一级赛事的广泛开展。我们举办的户外徒步、登山等大型活动都有相当数量的老年人参加,用赛事引领老年人群参与健身活动。出于安全考虑,我们有比较地选择比赛项目,尽量开展器材简单、运动量适中的老年人赛事项目。另外,我们举办的老年人比赛一般都选在旅游资源比较丰富的城市,如兴城、丹东、桓仁等,赛事结束后可以游览一下当地风光,一举两得。 今年的赛事计划已经做好,我们充分考虑了老年人的需求,尽最大努力做好老年人“体旅”融合发展。
五、强力推动文旅康养产业发展
康养旅游方面,我省按照“十三五”规划,充分利用辽宁省温泉、海滨、山地、田园乡村、东北三宝、中医理疗、避暑气候、体育设施、医疗设施等富足的康体养生资源,培育特色典范、拓展发展模式,开发温泉矿物养生旅游、滨海休闲养生旅游、户外运动养生旅游、体育拓展养生旅游、康疗养老养生旅游等产品,将辽宁打造为国内康体养生旅游的重要基地。
(一)健全产品体系,发展特色产品。辽宁省康体养生旅游尚处在发展的初步阶段,可以依托丰富的地热资源深入发展特色明显、档次较全的温泉养生旅游产品;依托海洋海岛资源建设滨海养生度假、水上休闲运动等滨海养生旅游产品;依托多样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势形成康体养生旅游产品;依托知名的体育设施开发体育赛事旅游产品等,通过发展特色康体养生旅游,构建健全的产品体系。
(二)培育典型示范,探索发展模式。培育典型示范,通过相关产业与旅游业的融合发展,形成辽宁康体养生旅游产业的典型开发模式,如以“温泉小镇+度假”、“温泉酒店+疗养”、“温泉+高尔夫+居所”为代表的休闲度假与温泉养生结合模式,以“运动+休闲”、“户外+体验”、“赛事+节日”为代表的休闲度假与康体运动结合模式,以“海洋+度假”、“田园+生态养生”、“避暑+休憩”为代表的休闲度假与生态养生结合模式,以“中医理疗+度假”、“体检+旅游”、“养老+度假”、“养老+居所”为代表的休闲度假、康体医疗与养生养老结合模式,以“宗教灵修+旅游”、“艺术寻宝+体验”为代表的休闲度假与文化养生结合模式等。
(三)应对市场需求,塑造品牌形象。通过增强康体养生旅游主体的开发模式和决策能力,充分挖掘市场的现实需求,逐步形成:长山岛—户外运动基地、金石滩—温泉养生天堂、大连—养生养老圣城等一批康体养生旅游品牌,并通过一系列的品牌营销,在国内外旅游市场上形成知名度和影响力。
六、落实医保政策推动老年人方便就医
省医保局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支撑作用,围绕推进健康辽宁建设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积极落实和推进养老事业发展。一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要求,对在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2号)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积极推进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先后出台《关于推进门诊慢特病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1年版)》等政策,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二是我省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启动,盘锦市作为国家试点城市,相继出台了试点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成立了盘锦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中心,为失能参保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险现场经办服务。目前,全市已有55.7万人参保,征收保费7380万元,771人已享受到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三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报销比例达50%以上。长期服药患者达到门诊特慢病标准的,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报销比例可达85%左右,居民报销比例可达75%左右;没有符合门诊特慢病标准的城乡居民,可纳入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50%-70%,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00元,进一步简化认定程序,确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扩大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方便“两病”患者及时诊断并享受待遇。下一步,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完善、推开全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拓展职工医保门诊保障范围,做好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发展全省养老事业。
七、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
(一)加强养老从业人员队伍建设。近年来,随着辽宁加速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养老服务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省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养老服务队伍建设,连续出台系列文件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群体投身养老服务。2020年,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举措》(辽政办发〔2020〕14号),都明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以及民生急需的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就业创业”。2021年,省人社厅会同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辽宁省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辽人社〔2021〕29号),明确面向有意愿从事康养服务的各类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充分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实训基地等优势资源,支持建设国家、省级康养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将养老护理员、保健调理师等职业(工种),健康照护师、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新职业,列入培训项目补贴目录,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培训大纲等开展培训。积极发挥市场、社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做好康养服务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关于“在养老机构和社区中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建议,2019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发《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明确人社部门开发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具有“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要求各地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资金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因素,科学设置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根据近年来省内各市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省政府在辽政发〔2020〕9号文件中规定“各市逐步提高3至6个月的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开发比例”。下一步,人社部门将加大工作力度,配合财政部门指导各级政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筹集投入力度,强化资金监管,严格把握政策执行条件和执行期限,推动地落实相关就业创业政策,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参与养老服务,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更有效的支持和帮助。
(二)加强康养人才队伍建设。一是连续多年举办老年医学新进展系列培训。委托省属医疗机构围绕老年慢病、老年护理、老年营养规范化诊疗、老年照护服务、老年共病诊治及综合征管理等内容,面向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老年医学科、全科医护人员,及基层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开展培训。二是实施全国老年医学人才培训项目。国家卫生健康委将老年医学人才培养纳入紧缺人才培养计划,于2021年启动实施全国老年医学人才培训项目。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的具体落实,将全国老年医学人才培训项目作为健全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重要抓手,并以此为契机推动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和老年健康人才培养。
(三)制定养老护理员补助政策。根据《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机构补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8〕88号)文件精神,落实人才奖补政策,对符合条件入职养老服务机构的具有高职、中专、大专、本科以上学历的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发放4、5、6万元的奖励资金,用好的政策吸引人、留住人,提高养老服务发展质量。
感谢您对全省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