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第0167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7日
  • 编辑:
  • 来源:厅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处

 

张啟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推动实施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建设

  按照职责分工,民政部门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中,具体负责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大力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助餐、助浴、助洁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长托为主要形式,引入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的养老模式。这种养老模式符合老年人心理,符合民族传统习惯。民政部、财政部连续5年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省政府连续2年将开展改革试点、建设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列入民生实事强力推进,建设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150个,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运营、市场化运作等形式,在优化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推动智慧养老、建立困难老人兜底服务制度、医养结合等方面进行培养和探索,推动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水平提升,满足更多老年人居家或社区养老需求。过去5年,全省有9个市被确定为国家试点单位,争取国家资金2.7亿元,省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资金5.45亿元,全省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到16122个,其中面积在750平方米以上的339个,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分别达到100%和63.9%,总床位达到4.91万张,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年服务老人超过210万人次。35.3万老人享受到政府兜底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鞍山、抚顺、丹东、锦州市获评全国改革试点验收“优秀”等次,各地涌现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典型,为居家老人提供综合化、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服务。2021年成功推荐沈阳市为民政部、财政部2021年度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地区,获得中央财政支持4315万元。沈阳市政府高度重视,安排市区两级配套资金3018.9万元,计划建设家庭养老床位4500张,为我省“十四五”期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开启了新的篇章。

  二、有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需求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鼓励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要通过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补足。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要求,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城镇新建小区级以上规模的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的标准配建老年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保用。201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的通知》(中发〔2019〕25号)要求,完善老年精神文化生活设施网络,加强服务老年人的文体设施管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改建、扩建或新建一批老年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建立健全老年人需求有效对接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三、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全覆盖

  全省现有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545家,其中城市81家、床位2万张,农村464家、床位4.8万张,总床位6.8万张。全省城乡特困人员13.7万人,其中城市1.1万人,农村12.6万人;集中供养2.1万人,分散供养11.6万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平均标准分别达到1160元/月(排全国第10名,全国平均938元)和737元/月(排全国第16名,全国平均714元),分别是全省城市低保标准(705元/月)的1.64倍,农村低保标准(508元/月)的1.45倍,均达到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的工作要求,且集中和分散标准统一。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全护理标准三个档次,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自理标准(最低工资10%)、半自理标准(最低工资20%)、全护理标准(最低工资40%)从148—764元/人/月不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自理标准(最低工资10%)、半自理标准(最低工资30%)、全护理标准(最低工资60%)从148—1146元/人/月不等。建立起一系列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为21.13万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50元至1000元不等;为5.4万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和失能老人发放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四、积极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

  一是国家标准化工作情况。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经批准建立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发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等国家标准。目前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的第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规范》等多项养老服务相关的国家标准正在陆续起草或征求各方意见。二是我省标准化工作情况。我省于2020年批准建立辽宁省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LN/TC0025),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发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辽宁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等地方标准。三是下一步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鼓励相关单位制修订养老服务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将执行标准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建立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指导辽宁省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我省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五、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

  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省财政厅积极配合省民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保障作用。

  (一)积极筹集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21年,省财政积极筹措资金21930万元,支持老年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安排6565万元在全省已建成100个示范型中心基础上,继续重点建设20个1000平方米以上具有综合功能的区域性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支持各地探索和实践包括政府购买服务、“互联网+”养老服务等形式,为包括特困供养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在内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紧急救助、送货上门、代购代缴等基本居家养老服务。二是安排6139万元支持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维修改造,帮助养老机构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三是安排9106万元支持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对投保综合责任险的各类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保险补助;对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给予补助,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四是安排慈善养老项目补助资金120万元,资助开展养老护理员免费培训,提高了部分养老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率。

  (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养老产业健康发展。为支持养老产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二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免征增值税等政策。上述政策我们已经做好了贯彻落实,税务部门在实际征管中也已落实到位。

  (三)参与政策研究,推动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建设。省财政厅参与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8〕88号)等一系列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文件,建立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基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投入养老服务的福彩公益金重点用于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困难失能半失能老人居家上门服务。支持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对养老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引导和鼓励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省财政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主动配合民政等主管部门,积极筹集资金,继续落实国家对于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养老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老年人美好生活需要。

  (四)实行税费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建议中提到“争取各级政府的税费减免;建议对非营利性组织提供养老服务的,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等级给予特定的免税政策。从事养老服务的非营利组织所购置的物品应适当或按比例减免消费税,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各项收入也应适当或按比例减免所得税”。目前,国家出台了很多与养老、护理机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政策;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均可享受。省税务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采取加强宣传辅导、简化办税程序、提升纳税服务质量等切实有效举措,全力落实落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发展。同时,根据税收政策制定权限,省税务局将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建议给予养老服务行业更大税收支持力度。

  六、积极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缓解老龄化引发的各类问题、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照护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近几年来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热点,更是国内外普遍共识。2016年,国家选择15个试点城市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2019年末,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启动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综合考虑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开展试点应具备条件、主观意向等因素,省医保局积极向国家医保局推荐盘锦市作为全国第二批试点城市,并指导盘锦市做好试点启动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2021年1月1日,《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开展全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20〕25 号)正式实施,我省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盘锦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2021年上半年正式运行,试点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现已制定了符合盘锦市实际的政策制度框架,相继出台了试点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以及失能评估管理办法、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护理服务项目及标准、第三方经办机构管理办法等10余个配套文件,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1+1+N”政策框架体系。采用委托专业保险公司经办的模式,健全了支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护理服务体系,成立盘锦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中心,为失能参保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险现场经办服务。在广泛宣传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发动各县区、重点企业、相关机构开展主动排查失能人员工作,实现了待遇申报、失能评估、提供服务、待遇兑现等各环节的精细化管理。目前,全市已有55.7万人参保,征收保费7380万元。完成了32家定点护理机构的资格准入评估。接受咨询5466人次,累计受理评估申请994人,已评估949人,通过938人,771人已享受到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下一步,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积极吸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完善、推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七、有效保障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

  一是加强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管理工作。全省现有养老机构2394家,在院养员9.8万人,工作人员2.1万人。自疫情发生以来,省民政厅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先后制发了25个政策文件,召开各类疫情防控工作会议12次,采取处室包市的做法组成15个工作组,每组每天电话抽查养老机构10个以上,对疫情较重、养老机构较多的市加量督导。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了最严格的封闭管理,建立机构疫情防控排查、核酸检测、疫苗接种日报告或周报告制度,健全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推动各县区、各机构疫情防控措施落地落实、见成效,全省养老机构未发生疫情感染情况。二是提供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按照国家卫健委要求,在省卫健委工作指导下,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免费为常住居民提供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的健康管理服务。为保障项目持续开展,省卫健委采取定期业务培训、统一评价标准、现场调研指导等多种措施,持续增强项目实施效果。下一步,省卫健委将持续提升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标准,逐步完善项目管理内容,进一步提高均等化水平。

  八、持续提高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和服务管理水平

  (一)建章立制,出台综合监管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省民政厅会同省发改委、教育厅等16部门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辽民发〔2021〕28号),在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加强从业人员监管等14个方面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优化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流程。

  (二)排查整治,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一是指导各地落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对新建养老机构,严格按照要求办理消防手续,配备消防设施;对现存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对个别消防设施不达标、不完备的下达整改通知。2021年,各地共排查出203个养老机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已整改取得消防手续91家,关停取缔33家,并按照民政部的统一部署,在金民工程系统中录入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推动各地解决实际问题。二是翻印下发《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指导督促各地、各机构按规定做好“明厨亮灶”、食品留样,严格落实“四个最严”标准,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三是汲取湖南益阳养老公寓非法集资事件教训,及时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与省处非办公室沟通,搜集防范非法集资文字展板、视频等宣传资料,陆续在门户网站养老服务专栏发布,各地转载广泛开展宣传,“5·15”政务公开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老年人防范非法集资意识。

  (三)标准指引,全面推进强标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省民政厅要求各地、各养老机构、社会各方全面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完善标准与综合监管制度衔接。严厉打击严重违反强制规定,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强标落实不足、存在风险隐患的现象。结合全省标准化建设工作广泛开展培训,加强行政检查,确保强标生效落地。帮助养老机构管理者和服务人员提高标准,强化安全意识、压实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引导养老机构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做到服务安全有规矩可循,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省民政厅将持续指导各地、各养老机构统筹抓好消防安全、疫情防控、自然灾害、食品安全、服务安全、养老服务诈骗、燃气安全等各方面的风险排查与隐患整治。依托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实时动态监测管理。

  九、推动智慧养老服务

  依据《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数字辽宁发展规划》,印发了《辽宁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发展规划》,推动我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通过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数字化平台,大力推进老有所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游有所乐等公共服务数字化应用,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作用,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智能化、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推动优质公共服务向基层、特殊人群和欠发达地区延伸,增强群众幸福感、安全感。2016年以来,我省9个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均按照民政部要求,将发展智慧养老服务纳入试点工作要点,积极打造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各市以“互联网+养老服务”为主线,以“提高为老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政府监管,增强精准服务能力”为目标,开通民政12349服务热线并引进东软、南京颐倍康、江苏慧明、山东青鸟、上海恩谷、中国移动等电子服务平台开发单位,启动了市级互联网+智慧养老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在县(市、区)层面,各地能够结合本辖区互联网服务特色,继续依托96100、“帮万家”“365工作体系”“益互联”“十五分钟便民服务圈”等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建立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清单、服务项目清单,依托社区卫生院整理汇总老年人健康档案,紧紧围绕居家老年人“五助”等日常需求,整合资源,实现线上需求和线下服务的精准对接,“互联网+”养老服务模式逐渐覆盖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各个方面,强化了为老服务的系统管理能力,提高了为老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建设

  实施辽宁省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以提升职业能力为重点,强化康养服务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综合职业素质培养,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从业规范、安全质量意识等要求以及心理学、营养学等方面的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加强老年人照护、饮食起居照料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将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职业以及家庭护理、老人陪护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列入培训项目补贴目录。组织实施辽宁省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面向养老护理、健康照护等人员,以提升职业能力为重点,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综合素质培养,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从业规范、安全质量意识、卫生健康、疫情防控等要求及心理学、营养学等方面的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加强老年人照护、康复护理服务、饮食起居照料、生活家务料理、意外伤害预防等方面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将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新职业,以及康复护理、家庭护理、老人陪护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培训大纲、最新行业企业考核评价规范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展培训,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强校企合作,推行“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目前,省教育厅积极推进老年大学建设工作,已建立起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三级老年教育管理体制,构建省、市、县三级老年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依托省、市、县开放大学、县级职教中心、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村社区文化学习点等,初步建立五级社区教育体系,但距离涵盖所有老年人的终身教育体系目标要求还有差距。

  感谢您对全省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