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加强农村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的建议》(第0486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7日
  • 编辑:
  • 来源:厅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处

王素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省常住人口4259万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095.4万人、占总人口25.7%,比全国高出7个百分点(全国2.64亿人、占比18.7%);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741.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7.4%,比全国高出3.9个百分点(全国1.90亿人、占比13.5%),老龄化程度位居全国第一。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且高龄、失能、独居老年人不断增多,专业化、个性化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加,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9〕5号),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部署要求,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工作重心放在补齐短板、夯实基础上,围绕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消费需求,稳步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

  一、不断丰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牵头或配合有关部门报请省政府先后印发实施了《“十三五”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辽宁省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实施方案》《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试行)》《辽宁省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转发了国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规划引领,合理布局。201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9〕5号),我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20〕11号),省级层面养老服务政策制度支持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

  二、保障农村困难老人基本生活和养老服务

  规范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连续10年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全面保障了农村困难和特困老人的基本生活,为农村特困老人提供了集中或分散的供养服务,特别是2016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进一步完善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原来农村五保的供养标准从单一的保生活扩大到保健康,新的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组成。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全护理标准三个档次,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照料护理标准,一般可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半自理特困人员每月照料护理标准,一般可按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照料护理标准的50%确定;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照料护理标准,一般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左右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并随当地低保标准的提高适时调整。从2020年7月1日起,城乡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实现统一标准。建立了对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对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服务补贴和对困难家庭高龄、失能老人发放服务补贴制度。

  三、加大农村养老机构和公共服务设施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是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中之重。省财政厅积极配合省民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财政政策,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保障作用。一是积极筹集资金,提高农村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从2010年开始,每年安排补助资金3000万元,用于全省100个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项目建设补助,共累计安排补助资金3.29亿元。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整体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二是省财政2021年筹集资金6822万元,支持提高农村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保障水平。其中:安排6139万元支持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维修改造(农村敬老院),支持帮助养老机构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等老年人福利类项目,提升农村敬老院养老服务质量;安排683万元对投保综合责任险的各类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保险补助,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三是持续提高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水平。省财政2021年筹集资金42.6亿元,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其中: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平均标准提高至737元/人/月,平均提高10%,达到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3倍水平。2021年全省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13亿元,确保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四、大力推进农村养老机构建设

  经过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逐渐整合乡镇敬老院为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初步建立起了以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为主体,以乡镇敬老院为补充,以供养农村特困老人为重点的农村养老服务新格局。我省现有农村敬老院464所,其中区域性中心敬老院243所、乡镇敬老院221所,拥有床位4.9万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改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条件,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惠及更多的农村老年群体。同时,鼓励个人开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五、开展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建设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精神,全面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服务水平,按照“新建一批、扩建一批、整合一批、改造一批”的工作思路,从2020年起实施为期3年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到2022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所有设施安全隐患全部清除,所有未达标设施改造提升任务全部完成,基本形成县、乡供养服务设施相衔接,布局科学、配置均衡、服务完善的农村养老服务兜底保障网络。

  六、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集中托管工作

  为帮助农村困难家庭摆脱因病致贫困境,减轻困难家庭生活负担,我省从2010年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工程,并连续3年将这项工作列入省政府重点民生工程。我省按照每人每月400元(300元生活补贴、100元护理补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提升了农村困难家庭的生活质量和水平。经过近10年的运营,全省60所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服务中心共服务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2.3万次,极大地减轻了农村困难家庭负担。

  七、提供互助式日间照料服务

  为解决全省农村空巢老人日间无人照料问题,从2013年开始,我省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共建设农村幸福院2625个,为农村空巢老人提供互助式日间照料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继续积极筹措资金,优化资金支出结构,支持农村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通过多种渠道努力改善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条件,不断提升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建设的关心、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