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关于构建我省良好的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的若干建议》(0172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姜传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我省良好的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的若干建议” 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尤其是2017年以来,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部署要求,我省继续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工作重心放在补齐短板、夯实基础上,围绕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消费需求,稳步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

  一、健全政策体系,积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2014年,省政府先后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对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一些政策瓶颈问题给予了有力推动。几年来省直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下发了几年来省直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下发了一系列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政策性文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2016年,我省修订出台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确保发展养老服务业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6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积极推动医养结合发展。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2017年以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牵头或配合有关部门报请省政府先后印发实施了《“十三五”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辽宁省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实施方案》等多项政策制度文件,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试行)》、《辽宁省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转发了国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规划引领,合理布局,省级层面养老服务政策制度支持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

  二、规范机构养老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一是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保障机制。2014年1月,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明确了49项重点任务分工。同时,省政府成立了以主管副省长为组长、由41个相关部门组成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厅,健全完善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2014年至2016年,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相关工作连续三年被纳入省政府工作报告。

  二是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省民政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每年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支持我省养老服务项目建设。2013年以来,省财政每年列支3000万元,补助各地对100所农村敬老院进行维修改造,不断提高了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服务条件和水平。2015年以来,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全省没有达到消防备案标准的养老等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进行了消防设施改造工作,其中2018年补助各地消防改造专项资金5388万元,有效提高全省公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发挥公办养老机构保基本、兜底线的社会职能,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示范作用。

  三是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引导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在坚持政府主导、强调“保基本”的同时,突出社会化方向,积极探索公建民营、多元投入、合作经营、民建公助等多种社会化运营模式。在落实已有的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的同时,施行了扶持引导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从2014年起,省按照每床每月不高于100元的标准补助各地落实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2018年补助各地5273.5万元;鼓励各地养老机构参加责任保险,按照各地财政实际支出的80%、每床不超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指导各地出台床位建设补助政策,2018年补助各地569.1万元。指导各地出台床位建设补助政策。

  落实国家和省出台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按税法规定进行扣除。

  三、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推进养老服务规标准化建设

  一是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按照国家部署,会同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共同起草制定了《全省2017年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启动开展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对养老院服务质量进行大检查、大整治。全省养老机构从完善制度、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安全管理、服务流程等方面对照115项指标逐项准备检查材料、自检自查,各级民政部门以不同形式深入养老院,对照大检查标准逐项细致地给予现场指导。全省共检查养老机构1851个,其中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1198个,敬老院653个。

  二是举办了覆盖省、市、县(区、市)三级的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题培训班,开展2017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一是开展培训,实地指导。4月16日-17日,省民政厅举办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题培训班,培训省、市、县(区、市)三级相关工作人员、系统管理员共计300余人。

  三是出台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为进一步开展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省民政厅代省政府起草了《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辽政办发〔2017〕95号),并纳入省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四年滚动计划明确了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五个方面的主要任务,逐年递进式地设定了60项计划任务,细化分解到2017-2020年每一年,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年年有提升,实现养老院服务质量大转变。

  四是加强标准化建设。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下发后,我省及时转发了两个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辽民发〔2015〕62号),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加强养老机构的规范管理,在严格执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行业标准基础上,积极出台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21/T2044-2012)、《辽宁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DB21/T2094-201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DB21/T 2344-2014)三项辽宁地方标准。

  四、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推进专业养老服务人员培养,缓解养老服务专业人员需求压力,提升养老服务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将从业护理人员列入职业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目录中,对培训合格人员按950--1260元给予政府补贴。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的相关规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岗位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5〕25号),在全省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逐步推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积极引导、支持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专业教学培训,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尽管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尊重和吸纳您的建议,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完善机制,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努力构建我省良好的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推动各地结合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文件精神,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与具体办法,积极出台科学、可行的、符合养老工作实际的政策、规定,确保养老服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二、切实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

  一是及时转发了民政部《养老服务机构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加强养老机构的服务规范管理,严格执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行业标准,执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21/T2044-2012)、《辽宁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DB21/T2094-201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DB21/T 2344-2014)等三项辽宁地方标准, 2018年,将继续推动养老服务相关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工作。

  二是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省民政厅与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老龄办联合印发了《全省2018年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就《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合格率、设施改造和设备添置类指标合格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内部管理基本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与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养老机构管理与服务规范化、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改善等具体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力争对全面提升我省养老院服务质量。

  三、鼓励探索建立多元化养老模式

  一是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截至2017年底,全省共有各类养老机构1842家,其中公办养老机构733家,民办养老机构1109家;全省社会养老床位总数达到28.74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为30.06张。全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得到健全完善,以多元化、多层次养老服务供给,释放和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要进一步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职能,权利做好保基本、兜底线的基本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向周边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二是支持家庭养老。在为90周岁以上老年人普惠发放高龄津贴的基础上,2013年起将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拓展到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人。2015年起建立了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2014年起实施贫困残疾人助行和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为贫困残疾老年人适配基本辅助器具和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2016年开始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全省不断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为老年人家庭养老照护提供便利。

  三是发展社区居家养老。近年来,我省充分利用社区建设比较好的实际,强力推进社区日间照料室、社区托老所等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连续四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800余个。申报沈阳、大连、盘锦、营口、辽阳五市成为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建立起省级试点工作督促指导机制,获得国家下拨试点支持资金12681万元。指导各地大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推动社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出万佳宜康、林海等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有效模式。全省共搭建起居家社区养老信息服务平台53个,其中运营状态“互联网+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30个。印发了《2017年省民政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辽民发〔2017〕61号),选取6个项目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探索有效经验做法。

  四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倡导居家养老服务理念。动员街道、社区及广大新闻媒体积极宣传老龄化社会的基本情况,弘扬中华民族孝道文化,宣传树立扶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宣传各级政府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倡导机构养老、社区居家养老先进理念,吸引投资,引导消费,不断营造良好氛围。及时交流、推广各地社区居家养老的经验与作法,努力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的规模化、市场化、专业化与效益化。

  五是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相关分工任务落实,鼓励养老机构通过按规定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设立医务室或引入医疗机构分支、与医疗机构合作开辟绿色就诊通道等多种方式,提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全省已有55%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筛选总结各地医养结合创新模式和典型事例13则,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借鉴,为社会各界参与发展健康养老服务提供了有效做法和样板。配合卫生计生部门指导开展了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召开了全省医养结合工作经验交流培训会议,总结成绩,交流经验,部署了今后的工作。

  四、提升服务能力,抓好养老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一是加快推进专业养老服务人员培养,缓解养老服务专业人员需求压力,落实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政策,对培训合格人员按950--1260元给予政府补贴。

  二是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推进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岗位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逐步推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

  三是支持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专业教学培训,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四是以落实《2016-2020年辽宁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规划》为牵引,组织开展社会工作者专业技能水平提升培训,推动实施政府购买关爱老年人社会工作服务试点项目,学习借鉴河南等省的有益做法,不断培养壮大我省养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加快提升我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感谢您对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