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关于采取妥善措施恢复辽宁省轻工业联合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建议》(0377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石洪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采取妥善措施恢复辽宁省轻工业联合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社会组织清理规范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49号)要求和部署,围绕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长期不开展活动的,应建未建党组织的,在职或退(离)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未履行审批程序在社会组织兼职(任职)的等方面内容,对全省社会组织开展清理规范专项工作。辽宁省轻工业联合会是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在清理规范专项工作中发现,该会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3年未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关规定,我厅经过立案后,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已邮寄送达,并在辽宁民政信息网进行公告。在规定期限内,该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您提出了保留该协会非常必要,我厅保留原对该协会处罚意见,限该协会3个月内完成换届整改工作,并完成变更备案手续,逾期未完成将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辽宁省民政厅

  201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