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0010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民建省委:

  贵单位提出的“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于1996年先于全国4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日渐加深,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日益凸显。据我省老龄办统计发布,截至2016年底,我省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925.3万,占总人口21.7%,与全国老年人口占总人口16.7%相比,高出5个百分点,全省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我省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任务紧迫而繁重。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尤其是2014年以来,推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密集出台,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全省有各类养老机构1842所(公办733所、民办1109所),养老床位28.74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1.06张。全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一)健全政策体系,为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2014年,省政府先后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就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对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给予了有力推动。几年来省直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下发了一系列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政策性文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完善。2016年,我省修订出台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确保发展养老服务业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6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积极推动医养结合发展,促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2017年,省政府先后印发了《“十三五”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等政策制度文件,养老服务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

  (二)鼓励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一是省民政部门将发展养老服务队伍作为推进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政策创制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2014〕23号)、《关于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5〕32号)和《2016-2020年辽宁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规划》(辽民发〔2016〕43号)和《全省推进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实施方案》(辽民函〔2013〕36号)等政策文件,持续组织开展了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在内的社会工作者专业技能水平提升培训,促进了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发展。二是加快推进专业养老服务人员培养,缓解养老服务专业人员需求压力,提升养老服务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将从业护理人员列入职业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目录中,对培训合格人员按950--1260元给予政府补贴。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岗位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逐步推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全力推动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一是我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每年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17年即争取国家资金7492万元,支持我省新建、改扩建养老机构和日间照料室8个;联合省财政厅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服务改革试点地区资金7555万元,同时向国家申报将我省312个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列入“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储备库。二是2013年以来,省财政每年列支3000万元,补助各地对100所农村敬老院进行维修改造,不断提高了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服务条件和水平。三是2015年、2016年、2017年,省财政分别安排资金5850万元、4400万元和5388万元对全省没有达到消防备案标准的养老等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进行了消防设施改造工作。

  (四)大力加强城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一是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关于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有关要求,近几年,我省充分利用社区建设基础比较好的实际,强力推进社区日间照料室、社区托老所等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2014年至2016年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连续三年共安排资金2.25亿元,支持城乡各建设300个社区服务站(含养老服务设施)。今年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又安排8000万元,分别支持各市改造4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社区服务站100个(含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农村建设面积35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120个(含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二是推进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我省自2014年8月起,在全省开展了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选择确定辽阳市、葫芦岛市为省试点地区,并要求各地选择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较大、养老服务消费水平较强的市辖区、乡镇或街道开展试点工作。目前,全省各地搭建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42个,联通老年人和各类养老服务加盟商及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特别是空巢、高龄、残疾、失独、失能和生活困难等老年群体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其中“互联网+养老”信息化服务发展平台共14个,均为民建民营性质,且均处于运营状态。

  (五)探索创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在落实好国家和省已有的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水、电、煤气、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等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政策创制力度。一是指导各地积极出台床位开办费政策。沈阳、大连市每张床位补助最高达1万元,鞍山、葫芦岛市每床补助2000元,铁岭市每床补助1000元。二是开展民办机构运营补贴。省财政(福彩公益金)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床位使用数量,每床每月不高于各地实际执行标准8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每床每月100元的标准对各地进行补助。其中2017年补助各地5035万元。三是推进实施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鼓励各地养老机构参加责任保险,省财政按照人均不超过60元的标准对各养老机构进行补助,有效降低了养老机构的运营风。省财政(福彩公益金)鼓励各地养老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按照各地财政实际支出的80%、人均不超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017年补助各地539.9万元。

  尽管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足之处。您在建议中所反映的问题,也是我们一直致力解决的问题。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尊重和吸纳您的建议,长远规划、加大投入、整合资源,进一步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新性地选择符合本省实际的养老服务产业模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政府闲置资源的整合利用力度。一是整合开发养老服务资源。积极发挥政府主导和民政部门的牵头作用,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在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支持和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省属企业从长远发展战略高度深入研究推进重点养老服务业项目,支持和鼓励国有资本与有实力的社会资本合作发展养老服务业项目,做强做优做大省属国有企业。鼓励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存量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和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二是鼓励养老设施公建民营。落实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辽民发{2017}75号,鼓励将各级政府投资兴建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设施,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部分或整体性的运营和管理。养老设施公建民营适用于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兴办的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养护中心、老年养护楼、老年护理院、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站)、农村幸福院等。

  (二)加大养老支持政策的落地落实力度。一是加强养老服务业总体规划。在全面总结“十二五”期间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际,有关部门已将“加强养老院、敬老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老年教育、老年医疗保健和康复、文化娱乐等老年服务发展”,“推动医养结合”等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相关内容,纳入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总体规划中。二是加大资金投入。省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逐步形成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民间资本和慈善捐赠等多元投入机制。2018年,省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金投入,安排资金3000万元,用于对100所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的补助;安排资金8000万元,用于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给予补助;安排资金2000万元,用于对家庭困难的80周岁以上高龄和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安排资金569.1万元,用于对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安排资金5273.5万元,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补贴;安排资金5388万元,用于全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改造,为积极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提供资金保障。三是加强政策落实的督导检查。积极向省政府请示,争取将养老服务业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省政府重点工作督查内容,定期开展联合督查检查,确保养老服务业各项政策规定落地生根,有效推进。

  (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一是推动培育和发展非营利老年服务组织。推动各地执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落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资金支持等政策措施,吸引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并推动各地制定出台“民办公助”配套政策,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采取多种形式吸引社会各界和个人广泛参与,促进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机制,形成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互为补充,多措并举并进的发展道路。二是支持企业和机构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和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将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站点、家政服务企业等资源整合纳入统一的信息化服务体系,及时回应老人的求助、求医等需求。三是指导各地积极落实民政部 发改委等13部委《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务发展的积极性,降低行业准入的制度成本,规范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为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四是推广养老典型模式。在全省范围内征集养老服务典型模式,发掘不同地区养老服务创新模式和典型事例,总结先进经验和成功模式,在全省进一步推广应用,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医疗和养老服务需求。

  感谢贵单位对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