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的建议》第0297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1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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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纳入法规规章
一是独生子女护理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6日)第十九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照料陪护,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二是独生子女退休补助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6日)第二十一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十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二千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口发〔2010〕58号)细化了独生子女退休补助费发放程序,解决了相关问题。三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6日)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关怀活动。”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先后五次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目前,伤残家庭执行标准为640元/人/月,死亡家庭执行标准为810元/人/月,均高于国家标准,计划生育并发症人员执行国家标准,一级520元/人/月、二级390元/人/月、三级260元/人/月。四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护理保险制度。我省于2017年在全国率先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护理保险制度,由政府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统一购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不断调整、完善护理保险制度,印发了《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护理保险的通知》(辽卫发〔2017〕22号)、《关于调整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制度的通知》(辽卫发〔2019〕15号)、《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辽卫发〔2022〕55号),减轻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负担,在解决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住院无子女护理等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五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家庭适当扶助。目前扶助标准为80元/人/月。
二、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切实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改善特殊困难老年人的生存发展状况,2023年9月,省民政厅、省委政法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主要目标是到2023年底,基本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各市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出台实施方案;到2024年底,探访关爱服务普遍有效开展;到2025年底,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探访关爱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因赡养人不在身边且居家生活困难需要关爱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主要内容包括:1.健康状况,通过观察和询问,了解老年人表达能力、行动能力、反应能力、疾病情况、精神状况等基本生活能力状况。2.生活保障,了解老年人是否存在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困难,是否纳入相应救助保障政策,相关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等。3.居住环境,了解老年人居住环境是否睦邻,家庭水电暖气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有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需求等。4.消防安全,了解老年人家庭用电设施或煤气灶具是否存在线路老化、煤气泄漏安全隐患,协助排查火灾隐患并帮助解决。5.养老需求,了解老年人是否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需求等。6.亲情关怀,了解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是否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是否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7.生产帮助,了解老年人家庭春播秋收生产需求,帮助解决生产资料购买、春播秋收等生产困难。8.特殊情况,了解老年人家庭是否发生重大变故,是否因受到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造成生活困难,是否落实相应的救济措施等。明确了探访关爱服务组织和人员,整合服务力量,要求各地要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形成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业主委员会、网格员、家庭医生、养老服务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老党员、低龄健康老年人、亲属邻里等共同参与的探访关爱合力。
三、积极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是根据市场需求兴起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养老传统,是当前的主流养老模式。根据《关于规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辽民老函〔2022〕5号)要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需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助餐、助浴、助医、助洁、文化娱乐、精神关爱等服务项目。“十三五”期间,全省有9个市被确定为国家试点地区,争取国家资金2.7亿元,鞍山市、抚顺市、丹东市、锦州市获评全国改革试点验收“优秀”等次。“十四五”期间,沈阳市、锦州市、本溪市、丹东市先后被确定为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地区,分别争取国家资金4315万元、3874万元、1163万元、1714万元。2020年至2022年,省政府连续3年将建设一定数量的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列入省《政府工作报告》民生实事,省投入补助资金1.12亿元,补助各地建设150个街道(乡镇)层面养老服务综合体。2016年以来,省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资金5.32亿元补助各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到2023年底全省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到14078个,其中面积在750平方米以上的478个,城乡社区覆盖率分别达到100%和72.5%,总床位达到4.97万张。全省有老年助餐机构547个。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达到169.15万人次。完成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2.55万户。建设城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当前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城乡群众的养老需求,便于家属就近探视,也便于老人回家与亲属团聚。
四、提供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
一是推进发展多元化养老服务设施。全省现有各类养老机构2371家,其中公办养老机构495家(城市公办88家、农村公办407家),民办养老机构1876家。全省有64家公办养老机构实施了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改革。全省有395家养老机构开展了延伸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全省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到14078个、老年助餐服务机构547个。全省两证齐全的医养结合机构175家,其中养办医机构81家,医办养机构94家,全省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结对签约服务,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在院老人提供医疗服务。卫生健康与民政部门联合培育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示范单位45家,推广医养结合典型事例100余例。目前,全省已建设形成了机构、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旅居等多种养老服务模式,为全社会老年人提供多元化的养老服务,有效解决了各类老年人群不同的养老需求。二是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为充分发挥现有文体设施服务老年人的作用,国家和省出台多个养老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标准,都将文体活动纳入养老机构的服务规范当中,用以丰富老年人的文体生活。为提高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的服务效能,2022年2月,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规范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辽民函〔2022〕5号),要求中心要建设具有文化娱乐服务功能与适老性的文化娱乐场所,根据养员及周边老年人的身体状况需要,开展文艺、美术、棋类、健身、诗歌朗诵、乐器、电影欣赏、手工制作、书法、阅读等娱乐活动,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五、推广科技在养老中的应用
一是制定智慧养老服务规划。依据《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数字辽宁发展规划》,印发了《辽宁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发展规划》,推动我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通过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数字化平台,大力推进老有所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游有所乐等公共服务数字化应用,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作用,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智能化、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推动优质公共服务向基层、特殊人群和欠发达地区延伸,增强群众幸福感、安全感。二是开展智慧养老服务建设。2016年以来,我省9个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均按照民政部要求,将发展智慧养老服务纳入试点工作要点,积极打造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各市以“互联网+养老服务”为主线,以“提高为老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政府监管,增强精准服务能力”为目标,开通民政12349服务热线并引进东软、南京颐倍康、江苏慧明、山东青鸟、上海恩谷、中国移动等电子服务平台开发单位,启动了市级“互联网+”智慧养老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在县(市、区)层面,各地能够结合本辖区互联网服务特色,建立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清单、服务项目清单,依托社区卫生院整理汇总老年人健康档案,紧紧围绕居家老年人“五助”等日常需求,整合资源,实现线上需求和线下服务的精准对接,“互联网+”养老服务模式逐渐覆盖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各个方面,强化了为养老服务的系统管理能力,提高了为老服务质量和效率。三是实施智慧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工作的安排,省卫生健康委积极推荐18家具备相关网络和硬件设施、可以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参与试点,切实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入住老年人在医养结合机构即获得了远程诊疗指导、在线复诊、在线配药等便利服务,提高了老年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六、鼓励社会参与和志愿服务
一是以活动项目为载体,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形式丰富的关心关爱活动。开展“暖心家园”项目,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精神慰藉、走访慰问、志愿服务、保险保障”等制度。2023年5月,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共青团辽宁省委、省妇女联合会、省残疾人联合会、省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暖心行动”的通知》(辽卫发〔2023〕32号),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全方位扶助,建立健全特殊家庭扶助工作长效机制,让特殊家庭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二是调整惠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为减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就医方面的负担,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对部分困难家庭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的通知》(辽卫发〔2020〕25号),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在县区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免收部分费用。
感谢您对全省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