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13040361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05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办公室
马荣芳提案者: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关爱农村留守老人 加快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完善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重点关注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建立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信息系统,组织各地全面开展入户摸底调查,建立全省特殊困难老年人信息数据库,采集留守、独居、空巢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信息10万余条。发挥省级探访关爱服务系统预警监测功能,抓好《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规范》行业标准贯彻实施,及时推送当月未探访人员和探访后需要加强关爱服务的人员预警信息,推动各地探访关爱服务有效落实。该项工作经验被《民政部工作情况交流》(2025年第121期)印发全国推广。并统筹全省老龄健康资源,全力配合推进建议各项举措落地,推动健康服务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切实保障农村留守老人健康权益。
二是研究制定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指引。全面梳理十四五以来国家及省出台的相关文件、任务指标,委托第三方机构,印发《关于开展全省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组织各地对全省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基本情况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台账。联合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做好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市分级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设施配置,全力推动村级各类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应划尽划、应保尽保,优先将相关设施布局纳入村庄规划刚性内容,指导各地盘或利用村级现有闲置场所用地,为农村“一站式”养老服务站点建设筑牢保障。
三是发展集体经济,助力乡村养老事业。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立足自身条件,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途径发展养老服务。从2020年开始,省农业农村厅因地制宜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到农村利用闲置农房开展创业创新。一方面通过房屋盘活利用,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养老支出,一方面鼓励利用闲置农房发展养老事业。下一步将推动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可行性分析和集体决策,可因地制宜盘活利用集体资产,探索符合实际的养老服务模式,但要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在承包期内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用途由成员自行决定。
四是因地制宜培育专业服务队伍。开展公益时间试点。印发《辽宁省开展养老服务“公益时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各市推荐基础上,确定沈阳、抚顺、辽阳、本溪、葫芦岛市共14家单位为试点单位。召开试点推进会议,在省民政厅网站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支持老年人群体就业,强化就业公共服务保障,依托“舒心就业”站点挖掘适老化就业岗位。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康养、家政、照护等行业企业就业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障补贴。充分发挥院校人才培养主渠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老年护理、康复护理等相关专业,优化专业课程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持续为养老服务领域输送专业化后备人才。全省20所技工院校设立了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健康服务与管理等养老产业相关专业。在省内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中增设养老护理、健康照护等赛项,全覆盖参加国赛养老服务赛项,增强从业群体的职业归属感。实施康养照护服务技能提升行动。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围绕辽宁“一老一小”服务需求和银发经济发展,积极引导市场开发提供“适老化”“护理类”岗位清单,开展家政服务、养老护理、健康照护、医疗护理、托育托幼等现代服务领域相关职业(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项目特色培训和岗位练兵,推行“岗位需要+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项目化培训模式,全面提升职业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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