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关于疫情期间养老院做好疫情防控兼顾家属探视的建议》(第0452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6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办公室

席田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疫情期间养老院做好疫情防控兼顾家属探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省委、省政府第一时间成立了由省委书记和省长为总指挥的“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挥部”,统筹指挥全省的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操作指南要求,省及各市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领导下,全部成立了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民政、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组成的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设置协调指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物资保障、信息统计、指导督查等工作小组,统筹解决疫情防控相关重点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2020年1月,省民政厅成立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指挥全厅和全省民政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各地民政部门相应的全部成立了疫情防控指挥部,切实加强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的组织领导。

  二、严格人员出入养老服务机构管控

  (一)疫情流行期间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操作指南的通知》要求,疫情流行期间,经属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同意,可在加强人员进出健康监测基础上有序开放管理。探视及其他需要进入机构者,应提前预约,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现场抗原检测阴性结果,且无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疑似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做好个人防护,按照指定路线和区域活动,原则上探视人员只能在流动管理区会见服务对象。探视人员与服务对象探视结束后3日内加强健康监测,出现检测阳性和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要及时相互告知。机构可以在征求所有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意见基础上,增加共同约定的防疫措施。

  (二)疫情严重期间管理。疫情严重期间,由当地党委政府或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经科学评估适时采取封闭管理,封闭管理时间较长机构应及时有序安全开展人员轮换;轮换人员、特殊情形下需返回机构、新入住服务对象、新入职人员,需经过3天健康监测后,提供“三天两检”(两次核酸检测间隔超过 24 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记录,由机构保障专用车辆闭环接入;紧急情况下,也可简化相关措施。上门紧急维修、医疗服务、安全检查等特殊原因需临时进入养老机构人员提供 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现场抗原检测阴性结果,且无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疑似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按照二级以上防护要求,在机构门外更换好清洁防护用品后再进入;其活动区域和路线应提前明确,并在机构内专人陪同下开展工作,避免不必要的人员接触,离开机构后所到区域要全面消毒。

  (三)疫情地区及发生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地区及发生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五版)要求,对出入养老机构的各类人员进行了严格的管理规定。

  1.进门查验和管理。原则上暂停人员进入,根据需要对特殊情况下允许进入养老机构人员实行入院“五必须”制度,安排专人查验和管理:(1)必须出示身份证实名登记;(2)必须体温测量正常;(3)必须持有健康绿码,7日内未在中高风险地区逗留的行程码,核酸检测阴性记录(境内人员须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记录,境外回国人员应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监测后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记录);(4)必须观察询问健康状况并做好记录;(5)必须根据允许进入人员类别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2.禁入情形。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者禁止入内:(1)7日内到过中高风险地区或接触疫区人员;(2)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3)体表温度(腋温、耳廓、额等体表温度)≥37.0℃;(4)有咳嗽、流涕等呼吸道症状;(5)有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6)有其他疑似症状。

  3.临时入院人员出入管理。上门紧急维修检测、医疗服务等特殊原因需临时进入养老机构人员必须符合第1条入院要求,无第2条禁入情形,按照二级以上防护要求做好防护,并在院门外更换清洁防护用品,由专人陪同在指定区域和路线活动,遵守相关防控要求;其离开后,必须对所到区域进行全面消毒。

  4.工作人员出入管理。(1)工作人员应在养老机构内居住,尽量安排分散居住在不同房间,居住房间宜按照使用面积不低于4㎡/人的标准进行配置。(2)工作人员暂不实行轮班换岗。特殊情况需要轮岗或增加新工作人员的,无第2条禁入情形,除符合第1条入院要求外,还需经过7日集中健康监测后,提供“三天两检”(两次核酸检测间隔超过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记录,由养老机构保障专用车辆闭环接入院。(3)对于养老机构内从事物业、保洁、餐饮、陪护、运营维护等工作的第三方外包服务人员,与养老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同封闭同管理。

  5.分区出入管理。养老机构根据现有条件和人员行动路线安排,严格实行区域化通道和封楼层管理模式,设置污染区、缓冲区、清洁区、制定实施规范严谨的分区管理流程、操作规程,严格做好隔离区域的出入防护工作。

  三、加强封闭管理中的老年人心理调节

  一是做好宣传教育,向老年人宣传养老机构启动应急预案情况下的注意事项及个人防护要求。二是为居室内老年人提供电视、广播、阅读等文化娱乐服务。三是利用电话、网络等为老年人提供与亲属间的亲情化沟通服务,纾解焦虑恐惧情绪,引导其保持正常作息,规律生活。四是对在隔离区观察的老年人要给予重点关怀,必要时及时提供心理支持服务。五是关注老年人的情绪变化,睡眠情况及行为表现,及时提供心理支持服务。鼓励有需要的工作人员和老年人拨打当地心理援助热线,或协调专业人员提供心理干预。

  四、实行“乙类乙管”防控

  为高效统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2022年12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下发了《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疫情监测方案>等5个文件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5号),要求养老机构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防控。一是加强疫苗接种组织动员,提高机构内服务对象疫苗接种率。二是机构内结合设施条件实行内部分区管理,设立闭环管理区、流动管理区和健康观察区(室),防止不同区域间交叉感染。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要将养老服务区域与医疗服务区域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加强环境通风换气、内部清洁和消毒,不举办聚集性活动。所有物资无接触配送。三是疫情流行期间,经属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同意,可在加强进出人员健康监测基础上有序开放管理。探视及其他需要进入机构者,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现场抗原检测阴性结果。疫情严重时,由当地党委政府或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经科学评估适时采取封闭管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防范疫情引入和扩散风险。四是做好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每日执行“零报告”制度。机构工作人员每周开展2次全员核酸检测,被照护人员每周开展2次核酸或抗原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与被照护人员的检测隔日交替开展。开放管理的机构工作人员凭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当日抗原检测阴性结果可上岗,被照护人员每周开展2次核酸或抗原检测。如有阳性人员检出,立即在专业人员上门评估指导下,“一院一策”确定转移居住、分级分类诊治及终末消毒方案,开展全员检测。建立完善感染者转运机制,明确机构就诊定点医院,与其建立救治绿色通道机制,对机构内感染人员第一时间转运和优先救治。五是以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储备和组织养老机构应急支援队伍。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立具备无障碍环境、照护服务能力的集中健康观察点并纳入属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保障范围,用于不具备分区管理条件机构中阳性人员、新轮换人员的集中健康观察。六是开放的社区养老机构,根据属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部署,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站牵头组成应对专班,参照养老机构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指引。

  感谢您对全省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