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优化服务供给推动我省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第0046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6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办公室

石晶委员:

  您提出的优化服务供给 推动我省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立协调组织,强化养老机构综合监管

  (一)协同配合,建立联席会议机制。2020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建立了由省民政厅等33个省直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印发了《辽宁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辽宁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了主要工作职责,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省养老服务工作,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重大问题,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研究审议拟出台的养老服务法规和重要政策,拟订推动养老服务发展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部署实施养老服务改革创新重点事项,督促检查养老服务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各市、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深入研究养老服务发展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建章立制,出台综合监管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精神,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等16部门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辽民发〔2021〕28号),在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加强从业人员监管等14个方面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优化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流程。

  (三)部门联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加强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2022年5月,省民政厅、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总队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辽民老函〔2022〕55号)。一是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每年1月底前,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共同确定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其中,省级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市级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县级每年抽查比例为50%。二是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根据抽查计划,省级在7月份开始建立联合抽查检查组,进行现场抽查检查,统一实施抽查检查后,在抽查检查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互联网+监管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依托“金民工程”系统,采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数据,确保相关数据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养老机构名下。联合抽查检查的执法信息(执法过程、结果信息)应当与各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三是依法处置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食品、消防、特种设备等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和有关人员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者重大问题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降低等级评定等惩戒措施。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民政部门要主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研判,提出改进措施,必要的可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四)排查整治,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一是指导各市落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对新建养老机构,严格按照要求办理消防手续,配备消防设施;对现存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对个别消防设施不达标、不完备的下达整改通知。2022年,已整改取得消防手续91家,关停取缔33家机构,并按照民政部的统一部署,在金民工程系统中录入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推动各市解决实际问题。二是翻印下发《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指导督促各市、各机构按规定做好“明厨亮灶”、食品留样,严格落实“四个最严”标准,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三是汲取湖南益阳养老公寓非法集资事件教训,及时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积极沟通省处非办公室,搜集防范非法集资文字展板、视频等宣传资料,陆续在门户网站养老服务专栏发布,各市转载广泛开展宣传,“5·15”政务公开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老年人防范非法集资意识。

  (五)标准指引,全面推进强标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省民政厅要求各市、各养老机构、社会各方全面落实国家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完善标准与综合监管制度衔接。严厉打击严重违反强制规定,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强标落实不力、存在风险隐患的现象。结合全省标准化建设工作广泛开展培训,加强行政检查,确保强标落地生效。帮助养老机构管理者和服务人员提高工作标准,强化安全意识、压实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引导养老机构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做到服务安全有规矩可循,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二、提高人员素质,切实提高养老服务能力

  (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施辽宁省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健全康养服务培训标准体系,强化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大规模、高质量开展就业上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康养服务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将康养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政府补贴性培训内容,并将养老护理员等职业(工种),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新职业,列入各市培训补贴性培训,按规定落实补贴政策。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等规范,指导机构对养老服务技能人员进行等级评价。支持技工院校开设康养服务相关专业,加强高层次、综合性专业人才培养。支持建设家政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家政劳务输出基地等。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指导养老机构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鼓励养老机构和行业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开展工资专项集体协商,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收入水平。为注重培养专业照护人才队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结构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引导院校紧密对接产业和群众就业需求,开展专业结构调整,制定高等职业院校专业调整“一校一案”,增强人才供给与产业发展的匹配度。全省现有24所高职院校开设护理、老年保健与营养类等医药类专业,在校生24000余人,培养毕业生4500余人。

  (二)积极提供居家和社区老年人照护服务。省政府连续两年开展改革试点,将建设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列入民生实事强力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长托为主要形式,为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精神慰藉、康复理疗、紧急救援等服务,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方面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养老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和需要,通过按规定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设立医务室或引入医疗机构分支、与医疗机构合作开辟绿色就诊通道等多种方式,提高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

  (三)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有效推进。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社区医养结合工作,社区医养结合工作能力普遍提升。2022年,省卫生健康委与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启动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等,利用现有资源,改扩建一批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同时,卫健部门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用,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2022年,全省组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1.41万个,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签约率77.99%,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6.23%,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65.82%,完成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标。

  (四)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为进一步推进实施积极应对老龄化国家战略,切实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改善特殊困难老年人的生存发展状况,近日将下发《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主要目标:到2023年底,基本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各市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出台实施方案;到2024年底,探访关爱服务普遍有效开展;到2025年底,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探访关爱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因赡养人不在身边且居家生活困难需要关爱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主要内容包括:1.健康状况,通过观察和询问,了解老年人表达能力、行动能力、反应能力、疾病情况、精神状况等基本生活能力状况。2.生活保障,了解老年人是否存在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困难,是否纳入相应救助保障政策,相关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等。3.居住环境,了解老年人居住环境是否睦邻,家庭水电暖气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有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需求等。4.消防安全,了解老年人家庭用电设施或煤气灶具是否有存在线路老化、煤气泄漏安全隐患,帮助排查火灾隐患并帮助解决。5.养老需求,了解老年人是否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需求等。6.亲情关怀,了解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是否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是否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7.生产帮助,了解老年人家庭春播秋收生产需求,帮助解决生产资料购买、春播秋收等生产困难。8.特殊情况,了解老年人家庭是否发生重大变故,是否因受到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造成生活困难,是否落实相应的救济措施等。明确了探访关爱服务组织和人员:整合服务力量,要求各市要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形成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业主委员会、网格员、家庭医生、养老服务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老党员、低龄健康老年人、亲属邻里等共同参与的探访关爱合力。

  三、大力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发展

  (一)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建设。2019年,为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民政部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制。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截至目前,全省已建设养老机构2165家,其中公办养老机构545家(城市公办81家、农村公办464家),民办养老机构1620家,床位20.64万张。全省有72家公办养老机构实施了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改革。全省有347家养老机构开展了延伸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年服务老人超过13.4万人次。2020年以来,全省开展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已建设120个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到16122个,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分别达到100%和63.9%,总床位达到4.91万张,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一是实施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省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出台了《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采用后补贴形式,由各市财政先行补贴,统计并核准申报补贴的养老机构补贴床次数。省民政厅、财政厅对各市的审核材料进行复核审定后,将核定的补助额度列入下年度预算,按有关规定下拨。运营补贴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省财政按照不高于各市实际执行标准8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每床每月100元。近期,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下拨2023年度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5705.24万元、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658.6万元,降低了经营成本,缓解养老机构经营困难问题。二是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过去5年,全省有9个市被确定国家试点单位,争取国家资金2.7亿元,省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资金5.45亿元,支持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三是制定养老护理员补助政策。根据《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机构补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8〕88号)规定,落实人才奖补政策,对符合条件入职养老服务机构的中职、高职(专科)、本科以上毕业生一次性发放4、5、6万元的奖励资金,用好的政策吸引人、留住人,提高养老服务发展质量。

  (三)实施税收优惠,支持养老产业发展。为支持养老产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免征增值税等政策。上述政策我们已经做好了贯彻落实,税务部门在实际征管中也已落实到位。

  (四)有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需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鼓励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要通过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补足。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要求,各市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城镇新建小区级以上规模的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的标准配建老年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保用。201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的通知》(中发〔2019〕25号)要求,完善老年精神文化生活设施网络,加强服务老年人的文体设施管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改建、扩建或新建一批老年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建立健全老年人需求有效对接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四、推动智慧养老服务发展

  (一)制定智慧养老服务规划。依据《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数字辽宁发展规划》,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发展规划》,推动我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通过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数字化平台,大力推进老有所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游有所乐等公共服务数字化应用,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作用,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智能化、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推动优质公共服务向基层、特殊人群和欠发达地区延伸,增强群众幸福感、安全感。

  (二)开展智慧养老服务建设。2016年以来,我省9个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均按照民政部要求,将发展智慧养老服务纳入试点工作要点,积极打造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各市以“互联网+养老服务”为主线,以“提高为老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政府监管,增强精准服务能力”为目标,开通民政12349服务热线并引进东软、南京颐倍康、江苏慧明、山东青鸟、上海恩谷、中国移动等电子服务平台开发单位,启动了市级互联网+智慧养老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在县(市、区)层面,各市能够结合本辖区互联网服务特色,继续依托96100、“帮万家”“365工作体系”“益互联”“十五分钟便民服务圈”等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建立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清单、服务项目清单,依托社区卫生院整理汇总老年人健康档案,紧紧围绕居家老年人“五助”等日常需求,整合资源,实现线上需求和线下服务的精准对接,“互联网+”养老服务模式逐渐覆盖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各个方面,强化了为养老服务的系统管理能力,提高了为老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实施智慧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工作的安排,省卫生健康委积极推荐18家具备相关网络和硬件设施、可以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参与试点,切实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入住老年人在医养结合机构即获得了远程诊疗指导、在线复诊、在线配药等便利服务,提高了老年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感谢您对全省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