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十一届五次《关于发展辽宁省养老服务产业的建议》(0579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机关党委

 

张世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发展辽宁省养老服务产业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综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我省于1996年先于全国4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日渐加深,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日益凸显。据我省老龄办统计发布,截至2015年底,我省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87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0.6%,与全国老年人口占总人口16.1%相比,高出4.5个百分点,全省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我省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任务紧迫而繁重。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尤其是2014年以来,推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密集出台,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全省有各类养老机构1797家,社会养老床位26.39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30.02张,全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第一、健全政策体系,为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2014年,省政府先后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就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对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给予了有力推动。几年来省直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下发了一系列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政策性文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完善。2016年,我省修订出台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确保发展养老服务业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6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积极推动医养结合发展,促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

  第二、鼓励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省民政部门将发展养老服务队伍作为推进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政策创制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2014]23号)、《关于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5]32号)和《2016-2020年辽宁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规划》(辽民发[2016]43号)和《全省推进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实施方案》(辽民函[2013]36号)等政策文件,持续组织开展了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在内的社会工作者专业技能水平提升培训,促进了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发展。

  二是加快推进专业养老服务人员培养,缓解养老服务专业人员需求压力,提升养老服务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将从业护理人员列入职业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目录中,对培训合格人员按950--1260元给予政府补贴。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岗位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逐步推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全力推动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省民政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每年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仅2016年即争取国家资金8735万元,支持我省新建、改扩建养老机构和日间照料室17个,同时向国家申报将我省312个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列入“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储备库。

  二是2013年以来,省财政每年列支3000万元,补助各地对100所农村敬老院进行维修改造,不断提高了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服务条件和水平。

  三是2015年、2016年,省财政分别安排资金5850万元和4400万元对全省没有达到消防备案标准的养老等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进行了消防设施改造工作,2017年已经下拨5084万元消防设施改造资金,有效提高全省公办养老机构消防耐火等级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大力加强城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是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关于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有关要求,近几年,我省充分利用社区建设基础比较好的实际,强力推进社区日间照料室、社区托老所等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2014年至2016年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连续三年共安排资金2.25亿元,支持城乡各建设300个社区服务站(含养老服务设施)。今年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又安排8000万元,分别支持各市改造4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社区服务站100个(含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农村建设面积35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120个(含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

  二是推进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我省自2014年8月起,在全省开展了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选择确定辽阳市、葫芦岛市为省试点地区,并要求各地选择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较大、养老服务消费水平较强的市辖区、乡镇或街道开展试点工作。目前,全省各地搭建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42个,联通老年人和各类养老服务加盟商及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特别是空巢、高龄、残疾、失独、失能和生活困难等老年群体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其中“互联网+养老”信息化服务发展平台共14个,均为民建民营性质,且均处于运营状态。

  第五、探索创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在落实好国家和省已有的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水、电、煤气、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等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政策创制力度。

  一是指导各地积极出台床位开办费政策。沈阳、大连市每张床位补助最高达1万元,鞍山、葫芦岛市每床补助2000元,铁岭市每床补助1000元。

  二是开展民办机构运营补贴。省财政(福彩公益金)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床位使用数量,每床每月不高于各地实际执行标准8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每床每月100元的标准对各地进行补助。其中2016年补助各地3325.7万元。

  三是推进实施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鼓励各地养老机构参加责任保险,省财政按照人均不超过60元的标准对各养老机构进行补助,有效降低了养老机构的运营风。省财政(福彩公益金)鼓励各地养老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按照各地财政实际支出的80%、人均不超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016年补助各地470.9万元。在各项政策的合力拉动下,全省民办养老机构突飞猛进的发展,全省现已发展到1020家,占养老机构总数的56.8%。

  尽管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足之处。您在提案中所反映的问题,也是我们一直致力解决的问题。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尊重和吸纳您的建议,长远规划、加大投入、整合资源,进一步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创新性地选择符合本省实际的养老服务产业模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老年工作的资金投入。

  一是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在全面总结“十二五”期间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际,有关部门已将“加强养老院、敬老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老年教育、老年医疗保健和康复、文化娱乐等老年服务发展”,“推动医养结合”等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相关内容,纳入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总体规划中。“十三五”期间,我们将继续指导各地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是加大资金投入。省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逐步形成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民间资本和慈善捐赠等多元投入机制。2017年,省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金投入,将3.2亿元养老服务事业资金纳入预算,其中:安排资金3000万元,用于对100所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的补助;安排资金1287.9万元,用于全省49所农村常年病人托管中心配托管生活费用和照料费用补助;安排资金8000万元,对100个城市和120个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给予补助;安排资金110万元,对省老龄办开展为老服务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安排资金2000万元,用于对家庭困难的80周岁以上高龄和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安排资金539.9万元,用于对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安排资金5035万元,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补贴;安排资金7000万元,用于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补助;安排资金5084万元,用于全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改造,为积极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加强老年工作队伍建设。

  一是着力推进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认真贯彻《2016-2020年辽宁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规划》,努力实现到2020年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达到5万人的目标。鼓励引导社区工作者、养老服务机构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进一步发展壮大老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以城乡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为重点,围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调适、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方面,推动开展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骨干专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深入落实《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导各地加快出台配套政策,启动实施政府购买关爱老年人社会工作服务试点项目,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养老服务实践。

  二是着力推进社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今年,我厅已将制定出台我省关于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政策纳入年度要点工作内容,并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现状调研工作的通知》,力争在全面准确摸清我省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现状的基础上,尽早形成调研报告,加快政策制定进程,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联动发展机制,搭建老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社区志愿者参与养老服务提供平台,进一步促进老年人福利服务事业水平提升,让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更幸福。

  三是提升服务水平,抓好养老从业人员队伍建设。落实辽政发〔2014〕4号文件有关规定:“教育、人社、民政部门要支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开展养老服务学历教育,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省、市要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养老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力度。”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这些政策的落实力度,鼓励支持本科院校举办老年社会工作、老年护理、老年人保健与营养、老年医学、老年心理学、生命伦理学等课程;鼓励支持大、中专院校举办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老年护理方向)、社区康复(老年康复方向)、家政服务(老年服务方向)和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努力培养一大批老年服务的专业人员。有关院校要优化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设置,紧密依托行业企业办好养老服务类相关专业,完善课程体系,优化课程设置,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依托养老企业机构建立校外实训基地,鼓励支持学校对原有非社工人员和社区志愿者进行培训。学校要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提高养老护理人员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为养老护理行业提供人力支持。加快培养养老服务与管理、康复护理、老年人心理咨询师等方面专门人才。把社会工作队伍建设与养老服务工作结合起来,形成一大批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工作者。

  第三、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一是继续推动和支持各地社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化网络服务系统,为居家“三无”老人、低保老人无偿安装呼叫设备,联通老年人和各类养老服务加盟商及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座席人员、公益岗位人员和加盟服务商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生活照料、送货上门、代购代缴、精神慰藉以及GPS定位等服务。

  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探索公建民营运营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等多种形式扶持和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养老服务业,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社会化、市场化养老服务模式。

  三是积极改进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在服务内容上,从最初解决居家老年人最迫切的生活照料服务,逐步延伸到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法律援助和紧急救援等服务;在服务方式上,启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市场化运作,为孤寡老人和困难老人安装“一键通”等信息化服务系统。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养老服务+医疗资源,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定制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医疗需求。以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社区服务站为依托,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积极动员村民和社会力量参与运营服务,为农村老年人就地提供就餐服务、生活照顾、日间休息、休闲娱乐等综合性日间照料服务。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推进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第四、完善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一是推动培育和发展非营利老年服务组织。推动各地执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落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资金支持等政策措施,吸引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并推动各地制定出台“民办公助”配套政策,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采取多种形式吸引社会各界和个人广泛参与,促进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机制,形成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互为补充,多措并举并进的发展道路。

  二是支持企业和机构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和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将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站点、家政服务企业等资源整合纳入统一的信息化服务体系,及时回应老人的求助、求医等需求。

  三是指导各地积极落实民政部 发改委等13部委《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务发展的积极性,降低行业准入的制度成本,规范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为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

  第五、促进规范化管理,为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提供标准和规则。

  一是指导各地严格落实《辽宁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辽民发〔2015〕62号),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加强养老机构的规范管理,推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21/T2044-2012)、《辽宁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DB21/T2094-201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DB21/T 2344-2014)三项辽宁地方标准,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二是吸纳您关于“加快制定发展养老机构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议,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将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纳入法制化轨道,强化监督管理能力,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协同各有关部门开展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逐步执行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改善养老机构服务软硬件条件,完善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全面提升我省养老院服务质量。

  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