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十一届五次《关于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提案》(0535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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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于梅委员:

  您在辽宁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提案》收悉,非常感谢你们对我省老龄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所提的三点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以发展的眼光积极应对老龄化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十三五”规划纲要都对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等提出明确要求。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作出了重要的指示批示,特别是中共中央政治局2016年5月27日,就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和对策举行了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老龄工作作了重要讲话。省委李希书记、省政府求发省长就落实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及讲话精神,加强我省老龄工作也作出了重要指示批示。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人口老龄化仍将快速发展,高龄、失能、空巢老年人口数量持续增加,且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相伴随,与家庭小型化、少子化相叠加,与经济发展新常态、社会快速转型相交织。面对来势汹涌的“银发浪潮”和扩内需、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艰巨的任务。全省上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以更加昂扬的斗志、饱满的热情,抢抓机遇,撸起袖子加油干,聚精会神抓落实,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努力开创我省老龄工作发展新局面,确保广大老年人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加强顶层设计,及时、科学、综合应对。具体措施如下:

  (一)实施积极生育政策,优化人口结构。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12月31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2016年1月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2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这是我省全面做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理念、政策、制度、组织和物质等方面的一个具体举措和实际行动。

  (二)促进经济发展,形成人口集聚。正如您所说,目前,辽宁省人口集聚程度由中人口集聚地区逐步走向弱人口集聚地区,且呈现出进一步减弱态势,已经严重影响了辽宁经济社会的发展。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充分认识到人口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有人流,才有物流、商流和资金流,才能促进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主动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要求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努力实现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在城镇落户。同时,提出各大中城市要全力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积极营造栓心留人生活工作环境,促进辽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三)挖掘人口老龄化的积极因素,带动经济发展。扩大社会参与是尊重老年人社会主体地位的具体体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老年人权利,也是广大老年人持续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强烈意愿。《辽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了:一是进一步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平台。从完善制度、健全服务、畅通渠道人手,为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创造更好的条件,维护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益,尊重老年人社会参与意愿,体现老年人人生价值,为老年人提供展示自我、参与社会的机会,使广大老年人过上有尊严、有意义的晚年生活。二是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经济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开展咨询服务、从事经营和生产等经济活动,实现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三是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在社会公益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导老年人广泛参与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纠纷调解、关心教育下一代、邻里互助等志愿服务,使老年志愿者人数占老年人口比例逐步扩大。四是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积极参加各类基层社会组织。引导老年人参加基层老年协会等各类基层社会组织,探索建立和推广多种形式的老年参政议政平台,鼓励老年人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五是大力发展老龄产业。《规划》立足老年消费市场,从供需两端协同发力,以养老服务为重点,以医养结合为核心,明确了一系列政策举措,《规划》强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企业,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加快形成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服务产业集群;《规划》强调混业运营战略理念,支持养老服务产业与健康、养生、旅游、文化、健身、休闲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金融、地产、互联网等企业进入养老服务产业;《规划》高度重视占领巨大老龄用品市场、发展老龄科技的战略制高点,特别关切提升老年用品科技含量,加强对老年用品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以及成果转化应用,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求增加老年用品供给,引导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围绕健康促进、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慢性病治疗等重点领域,推进老年人适用产品、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规划》还立意深远,重视实施中医药战略,强调大力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要求建设一批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通过这一列举措,到“十三五”期末,老龄产业发展基础将会更加牢固,为今后迎来老龄产业黄金井喷期的准备将更加充分。

  二、关于以科学的思路积极应对老龄化问题

  (一)关于引导全社会积极看待老龄化的问题。在老龄社会条件下,一个国家如何看待老年人、一个国家的老年人如何看待自己,不仅是这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而且是这个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软实力的重要尺度。《规划》要求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文化,重视老年人的主人地位、关注老年人的主体作用,关切老年人的生命尊严,强调培育积极老龄观,引领老年人积极向上,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积极接纳、大力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规划》还要求将老年人才开发利用纳入各级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鼓励各地制定老年人才开发利用专项规划;鼓励专业技术领域人才延长工作年限;要求用人单位与受聘老年人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依法保障老年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收入、安全和健康权益;强调支持老年人积极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社会治安、公益慈善、移风易俗、民事调解、文教卫生、全民健身等工作;关注推行志愿服务记录制度,鼓励老年人参加志愿服务;重视加强老年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登记管理,实施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工程,提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加大对公益性、互助性、服务性、专业性基层老年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十三五”期末实现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达到98%,农村社区(行政村)达到95%以上。要求支持老年社会组织参加或承办政府有关人才培养、项目开发、课题研究、咨询服务等活动;《规划》还要求完善老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配套法规,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研究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

  (二)关于健全保障、医疗、服务体系,健全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机制的问题。首先要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今后我们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启动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等相关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我省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基本养老保险激励机制。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促使参保人员流动顺畅;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实现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老年人群全覆盖。按时足额为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人员发放养老金;逐步建立起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职业年金制度,着力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加强对老年人精准救助。加强政策宣传和督促检查,健全家庭收入状况核对机制,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优先安排因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老年人的生活救助。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的临时救助力度,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特困老人救助供养标准,切实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实施特困老年人精准帮扶,加强对老年人的“救急难”工作,按规定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老年人给予救助。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有关政策要求,确保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老年人实现脱贫。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困老年人生活救助,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要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和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老年人危房户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倡导全社会开展帮扶、认养、资助等多种形式的慈善救助活动。

  全面落实农村老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进一步完善并落实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老年人服务产业,利用市场化手段,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险保障,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负担。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全面建立经济困难高龄失能残疾老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老人护理补贴制度,实行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开展农村以土地养老试点业务。

  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巩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统一待遇标准和经办服务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将所有城乡老年人分别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合理设定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全面推进门诊统筹,做好各项制度间的衔接,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将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现医保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和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重特大疾病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逐步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解决好重特大疾病老年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政府要做好民生“兜底”保障工作,扎实推进城乡特困老人相关医保政策落实。

  (三)关于激发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建设问题。《规划》已作出了部署,提出了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放宽市场准入的要求。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养老服务业领域,全面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凡是市场能做的政府要创造条件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养老项目实施,并获取收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各地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购买服务。

  三、关于以立体化的措施积极应对老龄化的问题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和主导。要将及时应对、科学应对、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老龄事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战略。要把老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制订规划、出台政策、投入资金、培育市场等方面主导作用。要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上下左右协同联动的大老龄工作格局。

  (二)完善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健全省、市、县(市、区)、乡(街)老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作用。老龄委成员单位和涉老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配齐配强各级老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加强老龄干部自身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确保城乡社区老龄工作有人抓、老年人事情有人管、老年人困难有人帮。

  (三)优化市场环境。进一步改进提高政府审批效能,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四)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五)创新投入机制。建立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需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落实和完善鼓励扶持政策,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投入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形成财政资金、民间资本、慈善基金等相结合的多元投入机制。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融资。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六)完善土地供应政策。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七)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执行,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普通住宅用户收费标准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完善资金支持政策。省、市两级财政要设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专项,落实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补助资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项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要归口管理,统筹使用。公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维护资金、所需工作人员人头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补贴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可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选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落实省、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政策。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地市级综合性老年人养护中心、县(市、区)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给予建设补助;对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各市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套。

  凡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均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

  (九)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倡导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服务储蓄制度。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保证老年协会有人员、经费、活动场地和定期活动。

  (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老年法》和《条例》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教育,并将其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将敬老养老助老纳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考评。利用传统重要节日,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尊老敬老活动。继续开展“敬老月”和全国敬老爱老助老评选表彰活动。深入开展孝道文化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六进” 宣传教育道德实践活动。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传承孝老文化,引导子女更好履行赡养责任。评选表彰“敬老养老助老模范人物”,大力宣传孝亲敬老先进典型,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

  (十一)完善监管机制。全面落实《老年法》和《辽宁省老年权益保障条例》,加快紧缺的涉老法规制定和政策研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提高老龄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对人口老龄化不仅是全国性的难题,也是我省最紧迫的现实问题。非常感谢您对对老龄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同时,也期望您积极向社会呼吁,切实引起全社会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关注,共同推动我省老龄工作的新发展。

  辽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