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十一届五次《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建议》(0032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机关党委

 

省工商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建议》提案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积极改善行业协会商发展环境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工作。 

  2015年、2016年分别出台了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意见,我省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了《辽宁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5]39号),我厅代省委省政府起草了《辽宁省改革社会组织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行业协会脱钩,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明确了行业协会的法人地位和基本服务职能。行业协会商会就是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脱钩后的行业协会不具有行政职能,成为独立运行的法人主体。脱钩有利于行业协会激发活力,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脱钩不是脱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负责行业协会商会业务政策和业务指导。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行政机关对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制订清单目录,按程序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制订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 

  二、关于落实行业协会商会的基本职能 

  (一)关于政府部门转移职能机制。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2014年,《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26)要求向社会组织放权,按照自愿承接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逐步将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行业准入审查、资产项目评估、行业学术和技术成果推广等行业管理与技术服务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20149月,省编委办制定了《关于省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工作方案》,将省政府各部门承担的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行业准入审查、行业学术和技术成果推广(转化)、行业资质认定、产品产地认定、行业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行业统计、行业技术鉴定、资产项目评估等管理与技术服务等职能列入转移职能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形成了省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目录,以辽政发201521文件印发,与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一并向社会公布。 

  (二)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参与购买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发了《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辽财综〔2015945号),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编制、信息公开、组织采购、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流程。为支持我省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2016年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辽财综〔2016295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根据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结合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后,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争、协议购买、项目资助和定向委托等方式进行。  

  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制度。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联系沟通的常设平台,2016年,我厅与省经合局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成立了省异地商会协会(部分行业协会)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行业协会商联席会议省领导听取行业协会商会工作汇报。这项工作既有利于政府在制定政策、进行招商引资等过程中,能及时与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也有利于各行业协会商会之间交流合作,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问题。 

  此项工作,我们征求了省财政厅意见。根据省委、省政府《辽宁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辽委办发〔20169号)中“自2018年起,取消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的规定,不宜设立对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专项资金。 

  省财政厅表示,将按照省政府总体安排部署,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重点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慈善类的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把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作为开展购买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四、出台奖励、扶持政策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有关问题。 

  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扶持社会组织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辽委办发〔20111号)“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和奖励机制,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财政政策保障”精神,2015年以来,省财政每年都安排专项经费,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给予支持。在扶持行业协会商会支持方面,我们进一步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奖励对行业协会商会创办的创业平台建设等行业服务机构予以支持,弥补行业协会商会经费不足问题。 

  五、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人才队伍建设问题 

  关于培育社会工作人才问题。近年来,我厅积极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以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主线,加强政策引领,注重人才培养,持续推动了社会工作发展。联合省委组织部等17部门印发了2016-2020年辽宁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规划》(辽民发201643),会同省人社厅印发了《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423号),联合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532号),为加快发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在全省首次启动实施了以我厅为购买主体的政府购买关爱孤儿、伤残军人、精神残障军人社会工作服务试点项目,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社会搭建了实践平台。从2014年开始,连续3年实施了千名社会工作者专业技能水平提升工程,面向城乡社区,共对1800名一线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进行了培训,不仅发展了社区社会工作,而且持续提升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通过率。据统计,截止201612月底,全省累计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数达10823人,其中,中级社工师2728人,助理社工师8095人。 

  (二)完善人才政策。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文件要求,将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人才工作体系,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库。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引进社会工作、社会组织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加强对有关课题的研究,同时培养能够适应行业发展的人才;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积极申报我省重大人才工程,同时积极参加“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中相应的高级研修班,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质 

  三)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培训。对行业协会发展快,政策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依托辽宁省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会,每年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培训,明确行业协会商会非营利的宗旨,强化责任意识,推动建立业务熟悉、素质较高的行业协会负责人队伍,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信力 

  下一步,我厅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加大培育力度,进一步加强建立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社会组织扶持政策,进一步推动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职能的监督管理。 

  辽宁省民政厅 

  2017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