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十一届五次《关于在社区建立“托老所”的建议》(0173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周旭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社区建立“托老所”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尤其是2014年以来,推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密集出台,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全省有各类养老机构1797家,社会养老床位26.39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30.02张。近3年全省新增了养老床位3.26万张。全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面,也取得了长足发展: 

  一是大力加强城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关于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有关要求,近几年,我省充分利用社区建设比较好的实际,强力推进社区日间照料室、社区托老所等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连续三年共安排资金2.25亿元,支持城乡各建设300个社区服务站(含养老服务设施)。今年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又安排8,000万元,分别支持各市改造4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社区服务站100个(含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农村建设面积35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120个。目前,全省现有日间照料室、托老所等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8906个,其中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2769个,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6137个。 

  二是积极改进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在服务内容上,已从最初解决居家老年人最迫切的生活照料服务,逐步延伸到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法律援助和紧急救援等服务;在服务方式上,启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市场化运作,为孤寡老人和困难老人安装“一键通”等信息化服务系统。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养老服务+医疗资源,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定制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医疗需求。以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社区服务站为依托,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积极动员村民和社会力量参与运营服务,为农村老年人就地提供就餐服务、生活照顾、日间休息、休闲娱乐等综合性日间照料服务。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推进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全省建立起了基层老年协会14868个,建会率达到94%。全省共发展有老年服务志愿者队伍6000余支、30万人。 

  三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深入研究和发掘各地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模式,共总结出包括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内的939个典型模式范例,在 20169月全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向全省推广,通过门户网站公布,为社会各界有效进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领域提供了样板。 

  四是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去年底,向国家申报将沈阳市列入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中央财政已经下达补助资金5162万元。目前,沈阳市已经按照民政部要求修改形成了试点实施方案(含三年计划)并报民政部备案,创新创制、改革突破,抓紧探索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典型经验,提升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能力。 

  近年来,虽然我省社区居家养老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全省社区居家养老需求相比,仍然存在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不强、规模小,品牌化、连锁化养老服务龙头服务主体少及受地方财力影响,各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情况并不理想等问题 

  今后,我们将按照您提出的建议,结合各地实际,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运营、市场化运作,积极探索建立、发展社区“托老所”,全面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能力,满足绝大多数有需求的老年人在家或社区享受养老服务的愿望。 

  一、加强各类社区“托老所”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积极推动有条件的社区在原有的老年活动室的基础上进行改建,设置休息室、娱乐室、聊天室、图书报刊室、健身室和餐厅等,为老人提供日托、配餐、保健等项目的综合服务,既解决了子女的后顾之忧,又丰富了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社区内需要此项服务的老人只要缴纳一定费用,即可"入托老所"。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发展各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丰富社区养老服务内容。 

  一是确保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建设用地,将居家养老服务业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并在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促进有关项目尽早落地。同时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是对于符合土地供应条件的医养结合设施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其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其中,对于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对闲置厂房、民用设施等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优先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对利用低效土地、空闲厂房以及民用设施改造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做变更。 

  三是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发挥终端服务优势,积极参与居家老体系建设,在征得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同意的前提下,依法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引进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同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开发用地转为旅游、养老、文化等专项地产,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 

  四是坚持每年拿出一定的省级福彩公益金鼓励资助各地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含养老服务设施),充分调动各地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积极性,确保全省社区服务设施逐年改善,为社区开展养老服务业提供设施保障。 

  五是积极推广锦州市、阜新市、朝阳市等地开展“10分钟社区服务圈”的经验,指导各地根据居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不断拓展服务范围,为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创造条件。 

  二、建立社区卫生机构与“托老所”的联动机制,深入推进医养结合 

  积极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充分依托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签约服务关系,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方便老年人就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康复功能,为小型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关爱之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务。 

  将全面推开医养结合的试点工作,并将其纳入省市政府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之中。各地将结合实际,创制本地医养结合的经验做法,出台相关政策,积极倡导“政府引导会让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的工作原则,推动多元化、多种模式的医养结合格局逐步形成和深度融合发展,为老年人健康养老提供更加丰沛的医疗资源。 

  、以养老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心,不断丰富社区“托老所”的服务方式与内容 

  一是推进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自20148月起,组织在全省开展了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选择确定辽阳市、葫芦岛市为省试点地区,并要求各地选择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较大、养老服务消费水平较强的市辖区、乡镇或街道开展试点工作。目前,全省各地搭建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42个,联通老年人和各类养老服务加盟商及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特别是空巢、高龄、残疾、失独、失能和生活困难等老年群体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其中“互联网+养老”信息化服务发展平台共14个,均为民建民营性质,且均处于运营状态。 

  二是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按照工信部、民政部、国家卫计委印发《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提出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系统集成,对接各级医疗机构及养老服务资源,建立老年健康动态监测机制,整合信息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积极倡导并推进我省的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相结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籍、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发。 

  三是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鼓励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 

  四、全面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社区“托老所”等养老服务业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为推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条件的,准予按税法规定进行扣除等。同时,按照国家规定,营改增试点期间,符合规定的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目前,这些政策在我省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有效减轻了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负担。我们将继续做好国家出台的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我省的贯彻落实工作,积极向国家申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地促进我省养老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修建人防工程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应首先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是基本价格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执行,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普通住宅用户收费标准执行。 

  四是用地优惠政策。将居家养老服务业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并在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促进有关项目尽早落地。同时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五是加强针对养老服务业的金融支持。积极推动银行机构积极发挥融资主渠道作用。继续引导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改进信贷担保方式,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指导银行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或收益权融资等信贷创新业务,解决养老服务业机构普遍缺失抵押物问题。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针对养老服务业机构和企业抵押物不足的实际情况,扩大反担保抵押物范围,缓解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增信难题。同时,积极引导保险资金投入养老服务业,利用其规模性与长期性符合养老产业所需资金的要求,积极吸引保险资金注入养老产业,为养老产业发展提供发展所需资金。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指导和帮助我省养老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不断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利用基金、发债、上市等方式进行融资,以满足养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此外,支持我省集中养老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融资,开辟养老产业融资的新渠道。 

  最后,对您关心、支持社区居家养老事业发展表示感谢! 

                             

  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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