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十一届五次《关于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提案》(0074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机关党委

 

何晓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社区工作者是社区治理与创新的实践者和推动者。多年来,我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辽委办发〔2012〕31号)精神,联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部门,采取多项措施,大力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选聘结合,不断扩大社区工作者的来源渠道。指导各地不断完善社区居委会成员选举办法,依法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同时,对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者,原则上按照每500户社区居民配置1人。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招聘。目前,全省共有社区工作者4.97万人,平均每个社区配置了12人,基本满足了工作需求。二是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普遍加强了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同时,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目前,全省社区工作者中有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资格的2543人。三是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社区工作者主要由社区“两委”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者组成。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原则上要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具体标准由市、县两级政府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资金来源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承担。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分别于2010年1月、2011年7月和2013年7月,先后三次提高了全省城市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共提高了90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50元,年补助金额1.7亿元。目前,全省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每人每月平均约2081元,并普遍办理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的还办理了意外伤害险、生育险、失业险,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等。沈阳、大连、鞍山等地建立了社区工作者待遇自然增长机制。今年上半年,我省有3个地区提高了社区工作者工作补贴。其中,本溪市从5月1日起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提高后全市社区工作者平均每人每月2789元,已达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四是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2014年,在认真调研基础上,联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出台了《辽宁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了社区工作者选任、待遇、管理、考核、培训、退出、保障等机制。

  尽管我省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正如您在建议中分析的那样,还存在一些问题。今后,我厅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针对您指出的问题,研究采纳您的建议,进一步做好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项:一是进一步加大指导力度,报请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全省人才发展规划。督促各地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社区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基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需要设岗招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一管理,社区组织统筹使用,进一步提升社区治理水平。二是指导各地落实《辽宁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补贴标准。加强对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提高其依法办事、执行政策和服务居民能力。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业津贴。建立群众满意占主要权重的社区工作者评价机制,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和奖惩机制,调动社区工作者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热情。

  感谢您对我省社区建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