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十一届五次《我省养老服务业亟待提档升级》(0486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高大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省养老服务业亟待提档升级”的提案收悉,综合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我省于1996年先于全国4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日渐加深,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日益凸显。据我省老龄办统计发布,我省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87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0.6%,与全国老年人口占总人口16.1%相比,高出4.5个百分点,全省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我省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任务紧迫而繁重。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尤其是2014年以来,推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密集出台,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至2016年底,全省有各类养老机构1797家,社会养老床位26.39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30.02张。全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第一、健全政策体系,为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2014年,省政府先后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就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对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给予了有力推动。与此同时,几年来省直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下发了一系列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政策性文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完善。2016年,我省修订出台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确保发展养老服务业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6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积极推动医养结合发展,促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

  第二、探索创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在落实好国家和省已有的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水、电、煤气、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等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政策创制力度。

  一是指导各地积极出台床位开办费政策。沈阳、大连市每张床位补助最高达1万元,鞍山、葫芦岛市每床补助2000元,铁岭市每床补助1000元。

  二是开展了对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省民政厅、财政厅用福彩公益金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床位使用数量,每床每月不高于各地实际执行标准80%且最高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仅2016年就下达补贴资金3325.7万元。

  三是推进实施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鼓励各地养老机构参加责任保险,按照标准对各养老机构进行补助,有效降低了养老机构的运营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用福彩公益金按照各地财政实际支出的80%且人均不超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仅2016年就补助各地470.9万元。

  在各项政策的合力拉动下,全省民办养老机构突飞猛进的发展,现已发展到1020家,占养老机构总数的56.8%。

  第三、大力加强城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是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关于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有关要求,近几年,我省充分利用社区建设比较好的实际,强力推进社区日间照料室、社区托老所等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部署,省民政、发改部门累计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3.35亿元,支持了130个建设项目,安排省本级基本建设投资2074万元,支持了18个建设项目,有力推动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6年,争取到中央预算内投资8735万元,支持了全省17个养老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全省现有日间照料室、托老所等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8906个,其中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2769个,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6137个。

  二是推进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我省自2014年8月起,在全省开展了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选择确定辽阳市、葫芦岛市为省试点地区,并要求各地选择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较大、养老服务消费水平较强的市辖区、乡镇或街道开展试点工作。目前,全省各地搭建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42个,联通老年人和各类养老服务加盟商及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特别是空巢、高龄、残疾、失独、失能和生活困难等老年群体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其中“互联网+养老”信息化服务发展平台共14个,均为民建民营性质,且均处于运营状态。

  第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作为卫生计生部门,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就要针对老年人慢病、失能、半失能和其他疾病发病多的特点,给予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在养老和医疗卫生相结合的服务,全面推进医养结合,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广大老年人病有所医、实现健康养老的必要条件,也是打造健康辽宁的重要内容。

  一是2016年,《辽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下称《实施意见》)提出了我省医养结合“两步走”的工作目标,即到2017年,实现医疗、养老资源有效融合;到2020年,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共享。

  二是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报请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针对老年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迫切需求,提出了5项重点任务和5项政策保障措施。

  三是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提高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目前,有的养老机构内设了医疗机构,设有医生、护士等具有医疗资格的医护人员,为老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有的养老机构与辖区专业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作,方便老人就医看病;鼓励中医医疗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等领域开展为老服务;重点支持对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养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建设,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目前,全省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老年病科的有88所,床位2883张,养老机构中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机构有95所,其中纳入医保定点的有48所。

  四是积极配合省卫生计生委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支持发展中医药特色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中医药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养老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中医药医疗卫生机构开办养老机构、托管养老机构或转型为能够同时开展中医药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护理院或养护院等,支持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

  第五、鼓励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加快推进专业养老服务人员培养,缓解养老服务专业人员需求压力,提升养老服务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将从业护理人员列入职业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目录中,对培训合格人员按950--1260元给予政府补贴。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岗位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逐步推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

  二是将发展养老服务队伍作为推进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政策创制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2014]23号)、《关于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5]32号)和《2016-2020年辽宁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规划》(辽民发[2016]43号)和《全省推进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实施方案》(辽民函[2013]36号)等政策文件,持续组织开展了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在内的社会工作者专业技能水平提升培训,促进了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发展。

  尽管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足之处。您在提案中所反映的问题,也是我们一直致力解决的问题。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尊重和吸纳您的建议,长远规划、加大投入、整合资源,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提档升级,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强化政府责任,完善规划,补齐发展短板。

  一是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养老服务工作,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目前,在全面总结“十二五”期间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际,有关部门已将“加强养老院、敬老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老年教育、老年医疗保健和康复、文化娱乐等老年服务发展”,“推动医养结合”等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相关内容,纳入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总体规划中。“十三五”期间,我们将继续指导各地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是继续指导各地严格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做好涉及社区养老设施建设的政策落实,要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严格贯彻落实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要在规划审批环节严格把关,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指标的审查,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将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指标纳入规划条件;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督,确保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第二、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加强助老服务。

  一是积极改进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在服务内容上,逐步延伸到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法律援助和紧急救援等服务;在服务方式上,启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市场化运作,为孤寡老人和困难老人安装“一键通”等信息化服务系统。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养老服务+医疗资源,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定制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医疗需求。以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社区服务站为依托,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积极动员村民和社会力量参与运营服务,为农村老年人就地提供就餐服务、生活照顾、日间休息、休闲娱乐等综合性日间照料服务。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推进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二是落实《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关于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有关政策,负率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方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省民政厅将“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下放至市级民政主管部门管理。”为鼓励境外资本进入我省养老服务市场简化审批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强化医疗服务,推进养护融合。

  一是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主导地位和示范引领作用。今后一个时期,每个地级市要建有一所床位不低于500张,重点满足城市贫困家庭失能老人需求,集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等医养服务和培训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人养护设施;每个县(市、区)要建有一所床位不低于300张的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加强中心敬老院、乡镇敬老院建设,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每年继续维修改造100所敬老院,改善设施条件,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惠及更多的农村老年群体。重点加强公办护理型床位建设,不断满足失能、高龄等困难老人的服务需求。

  二是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提高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积极配合省卫生计生委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支持发展中医药特色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中医药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养老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中医药医疗卫生机构开办养老机构、托管养老机构或转型为能够同时开展中医药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护理院或养护院等,支持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

  三是积极推动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大力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为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康复功能,为小型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关爱之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方便老年人就医;努力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鼓励支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通过定期巡诊义诊等方式,逐步提高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为老年服务的医疗机构,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服务资源,创办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医院、护理院以及临终关怀等主要针对高龄、病残老年人的康复护理专业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坚持养老与养生相结合,将中医药(含民族医药)养生保健和“治未病”理念融入养老全过程,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

  四是我省卫生计生委系统将全面推开医养结合的试点工作,并将其纳入省市政府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之中。各地将结合实际,创制本地医养结合的经验做法,出台相关政策,积极倡导“政府引导会让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的工作原则,推动多元化、多种模式的医养结合格局逐步形成和深度融合发展,为老年人健康养老提供更加丰沛的医疗资源。

  三是积极落实《民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的具体要求,为方便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加强老年工作队伍建设。

  一是着力推进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认真贯彻《2016-2020年辽宁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规划》,努力实现到2020年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达到5万人的目标。鼓励引导社区工作者、养老服务机构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进一步发展壮大老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以城乡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为重点,围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调适、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方面,推动开展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骨干专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深入落实《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导各地加快出台配套政策,启动实施政府购买关爱老年人社会工作服务试点项目,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养老服务实践。

  二是着力推进社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今年,我厅已将制定出台我省关于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政策纳入年度要点工作内容,并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现状调研工作的通知》,力争在全面准确摸清我省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现状的基础上,尽早形成调研报告,加快政策制定进程,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联动发展机制,搭建老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社区志愿者参与养老服务提供平台,进一步促进老年人福利服务事业水平提升,让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更幸福。

  三是提升服务水平,抓好养老从业人员队伍建设。落实辽政发〔2014〕4号文件有关规定:“教育、人社、民政部门要支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开展养老服务学历教育,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省、市要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养老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力度。”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这些政策的落实力度,鼓励支持本科院校举办老年社会工作、老年护理、老年人保健与营养、老年医学、老年心理学、生命伦理学等课程;鼓励支持大、中专院校举办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老年护理方向)、社区康复(老年康复方向)、家政服务(老年服务方向)和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努力培养一大批老年服务的专业人员。有关院校要优化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设置,紧密依托行业企业办好养老服务类相关专业,完善课程体系,优化课程设置,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依托养老企业机构建立校外实训基地,鼓励支持学校对原有非社工人员和社区志愿者进行培训。学校要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提高养老护理人员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为养老护理行业提供人力支持。加快培养养老服务与管理、康复护理、老年人心理咨询师等方面专门人才。把社会工作队伍建设与养老服务工作结合起来,形成一大批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工作者。

  四是加强专业人才培训。2016年省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开展全省健康服务类与养老服务类专业人才培养情况调查的函》,探索建立“校院直通、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类专业人才,为全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提供专业人才支撑;今后,省卫计部门将继续整合行业资源和力量,支持建立省级老年医养护结合的社会组织,搭建平台,通过转岗培训、继续教育等方式,提高养老服务业专业人才的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医、养、护资源有效融合,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

  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