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十一届五次《关于城镇人口老龄化及养老问题的建议》(0241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黄文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城镇人口老龄化及养老问题的建议”收悉,综合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我省于1996年先于全国4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据我省老龄办统计发布,我省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87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0.6%,与全国老年人口占总人口16.1%相比,高出4.5个百分点,全省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我省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任务紧迫而繁重。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我省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截至2016年底,全省有各类养老机构1797家,社会养老床位26.39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30.02全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第一、健全政策体系,为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2014年,省政府先后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就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对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给予了有力推动。与此同时,几年来省直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下发了一系列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政策性文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完善。2016年,我省修订出台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确保发展养老服务业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6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积极推动医养结合发展,促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 

  第二、探索创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在落实好国家和省已有的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水、电、煤气、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等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政策创制力度。 

  一是指导各地积极出台床位开办费政策。沈阳、大连市每张床位补助最高达1万元,鞍山、葫芦岛市每床补助2000元,铁岭市每床补助1000元。 

  二是开展民办机构运营补贴。省财政(福彩公益金)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床位使用数量,每床每月不高于各地实际执行标准8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每床每月100元的标准对各地进行补助。其中2016年补助各地3325.7万元。 

  三是推进实施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鼓励各地养老机构参加责任保险,省财政按照人均不超过60元的标准对各养老机构进行补助,有效降低了养老机构的运营风。省财政(福彩公益金)鼓励各地养老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按照各地财政实际支出的80%人均不超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016年补助各地470.9万元。在各项政策的合力拉动下,全省民办养老机构突飞猛进的发展,全省现已发展到1020家,占养老机构总数的56.8% 

  第三、大力加强城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关于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有关要求,近几年,我省充分利用社区建设比较好的实际,强力推进社区日间照料室、社区托老所等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部署,省民政、发改部门累计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33500万元,支持了130个建设项目,安排省本级基本建设投资2074万元,支持了18个建设项目,有力推动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6年,争取到中央预算内投资8735万元,支持了全省17个养老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全省现有日间照料室、托老所等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8906个,其中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2769个,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6137 

  第四,推进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为老服务水平。 

  一是我省自20148月起,在全省开展了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选择确定辽阳市、葫芦岛市为省试点地区,并要求各地选择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较大、养老服务消费水平较强的市辖区、乡镇或街道开展试点工作。目前,全省各地搭建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42个,联通老年人和各类养老服务加盟商及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特别是空巢、高龄、残疾、失独、失能和生活困难等老年群体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其中“互联网+养老”信息化服务发展平台共14个,均为民建民营性质,且均处于运营状态。 

  二是积极改进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在服务内容上,已从最初解决居家老年人最迫切的生活照料服务,逐步延伸到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法律援助和紧急救援等服务;在服务方式上,启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市场化运作,为孤寡老人和困难老人安装“一键通”等信息化服务系统,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作为卫生计生部门,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就要针对老年人慢病、失能、半失能和其他疾病发病多的特点,给予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在养老和医疗卫生相结合的服务,全面推进医养结合,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广大老年人病有所医、实现健康养老的必要条件,也是打造健康辽宁的重要内容。 

  一是2016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下称《实施意见》)提出了我省医养结合“两步走”的工作目标,即到2017年,实现医疗、养老资源有效融合;到2020年,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共享。 

  二是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报请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针对老年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迫切需求,提出了5项重点任务和5项政策保障措施。 

  三是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提高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目前,有的养老机构内设了医疗机构,设有医生、护士等具有医疗资格的医护人员,为老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有的养老机构与辖区专业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作,方便老人就医看病;鼓励中医医疗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等领域开展为老服务;重点支持对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养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建设,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目前,全省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老年病科的有88所,床位2883张,养老机构中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机构有95所,其中纳入医保定点的有48所。 

  四是积极配合省卫生计生委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支持发展中医药特色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中医药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养老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中医药医疗卫生机构开办养老机构、托管养老机构或转型为能够同时开展中医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护理院或养护院等,支持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 

  尽管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足之处。您在提案中所反映的问题,也是我们一直致力解决的问题。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尊重和吸纳您的建议,长远规划、加大投入、整合资源,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履行部门职责,做好养老机构许可等服务工作。 

  一是为规范我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民政部令第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辽民发20156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全省范围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依据。今后我们将继续履行职责,指导各地严格按照《辽宁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辽民发〔20156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推动该项许可工作更加公开、公平、便民、高效。 

  二是为进一步放开我省养老服务市场,我们向各地印发了《转发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辽民发〔201732),并要求各地积极贯彻落实。2016年以来,我们进一步落实国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部署,按要求全面清理申办养老服务机构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并上报有关部门。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梳理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瓶颈,努力寻求政策突破,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降低创业转入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积极推进降低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门槛,增加适合老年人吃住行等日常需要的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 

  第二、整合社会资源,推动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 

  一是继续推动和支持各地社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化网络服务系统,为居家“三无”老人、低保老人无偿安装呼叫设备,联通老年人和各类养老服务加盟商及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座席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加盟服务商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生活照料、送货上门、代购代缴、精神慰藉以及GPS定位等服务。 

  二是推动各地执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落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资金支持等政策措施,吸引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探索公建民营运营机制,制定出台“民办公助”配套政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等多种形式扶持和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养老服务业,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社会化、市场化养老服务模式,形成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互为补充,多措并举并进的发展道路。 

  第三、学习先进经验,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一是支持企业和机构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和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将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站点、家政服务企业等资源整合纳入统一的信息化服务体系,及时回应老人的求助、求医等需求 

  二是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养老服务+医疗资源,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定制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医疗需求。以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社区服务站为依托,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积极动员村民和社会力量参与运营服务,为农村老年人就地提供就餐服务、生活照顾、日间休息、休闲娱乐等综合性日间照料服务。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推进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第四、强化医疗服务,推进养护融合。 

  一是充分尊重并吸纳您关于“要求一些具有针对服务性质的机构进驻社区、政府购买服务,社区配合管理”的建议,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为老服务提供指导,做好分工定位和政策服务工作。 

  二是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主导地位和示范引领作用。今后一个时期,每个地级市要建有一所床位不低于500张,重点满足城市贫困家庭失能老人需求,集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等医养服务和培训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人养护设施;每个县(市、区)要建有一所床位不低于300张的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加强中心敬老院、乡镇敬老院建设,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每年继续维修改造100所敬老院,改善设施条件,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惠及更多的农村老年群体。重点加强公办护理型床位建设,不断满足失能、病残、高龄等困难老人的服务需求。 

  三是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提高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积极配合省卫生计生委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支持发展中医药特色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中医药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养老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中医药医疗卫生机构开办养老机构、托管养老机构或转型为能够同时开展中医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护理院或养护院等,支持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 

  四是积极推动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大力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为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康复功能,为小型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关爱之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方便老年人就医;努力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鼓励支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通过定期巡诊义诊等方式,逐步提高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为老年服务的医疗机构,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服务资源,创办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医院、护理院以及临终关怀等主要针对高龄、病残老年人的康复护理专业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坚持养老与养生相结合,将中医药(含民族医药)养生保健和“治未病”理念融入养老全过程,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 

  五是我省卫生计生委系统将全面推开医养结合的试点工作,并将其纳入省市政府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之中。各地将结合实际,创制本地医养结合的经验做法,出台相关政策,积极倡导“政府引导会让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的工作原则,推动多元化、多种模式的医养结合格局逐步形成和深度融合发展,为老年人健康养老提供更加丰沛的医疗资源。 

  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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