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一)
-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5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行政审批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行政给付案例
一、基本案情
受助人员张某于2015年10月10日被沈阳市救助管理站救助,因当时无法查清身源,于2020年10月落户并安置在沈阳市社会福利院。沈阳市救助管理站启动长效寻亲机制,通过公安提供的最新人脸识别线索排查,并结合跨省寻亲协作,最终确认张永年就是走失的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张永琦。2023年4月12日,沈阳市救助管理站将张某安全护送返回灌南县家中。
二、处理结果
1.依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五条之规定,对张某提供救助。
2.依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为张某安置落户,找到亲属后办理相关手续、护送返乡。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后,对流浪乞讨人员从收容遣送向救助服务转型。秉承“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进行临时救助照料,对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办理落户安置。沈阳市救助管理站在该人落户安置后,持续为其寻亲数年,通过线索仔细比对、筛查,为张某找到了家属并护送回家,体现民政救助“大爱寻亲、温暖回家”的宗旨,加强各部门的协作,顺应百姓期盼,提升救助服务质量,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二)法律适用
1.依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五条。
2.依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
(三)执行示范点
一是依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进行救助。二是创新性开展长效寻亲,为长期安置人员持续找家寻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