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民发〔2023〕5号文件精神在城乡社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29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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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民发﹝2023﹞6号

各市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日前,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下发了《关于在城乡社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号),要求推动城乡社区围绕“保健康、防重症”工作目标,有力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现就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在城乡社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上来,围绕“保健康、防重症”,立足职能职责,在实施“乙类乙管”各项工作中关口前移、担当作为,在服务保障居民群众生命安全中强化功能、践行宗旨,在落实疫情防控重大任务中接受历练、提升能力,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状态,落实民发〔2023〕5号文件要求,做好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以实践实干实效体现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力守护居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夺取新阶段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胜利做出贡献。

  二、科学把握防控重点。要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充分发挥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切实做好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加强重点环节防控等方面上来。要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机制、队伍和能力建设,推动提高城乡社区公共卫生工作的规范化、体系化、社会化水平,并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与其他下属委员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作。持续运用居民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理解的方式,采取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手段宣传疫情防控最新政策要求和个人防护知识,做好抗原自测方案、居民用药指南等科普宣教。

  三、及时提供精准服务。健全完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联系居民群众机制,及时响应居民群众健康需求。要重点面向独居老人、未成年人、孕产妇、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群体,及时处理突发状况,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紧急救助、转诊救助等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区对特殊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退热、止痛类药物和抗原检测试剂等必要的应急健康包,协调医务人员结合实际通过电话、视频、微信或线下随访等方式加强对农村群众的健康指导、监测和指导用药、抗原检测等服务,切实把实事办到老百姓心坎上。要优化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空间布局,结合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补齐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短板,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必要场地和设施条件。

  四、发挥居民主体作用。要充分发挥居(村)民自治组织体系的组织动员能力,细化村(居)民小组长、楼门栋长以及网格员的责任,组织各方面力量,动员全体居(村)民共同参与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做到全员上阵、责任到人、联系到户。要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以及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完善社区志愿服务制度,动员居民群众就近就便开展邻里互助等活动。要结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家风家教作用,倡导婚事、丧事从简,推动移风易俗。要组织居民群众围绕疫情防控等问题开展议事协商活动,群策群力把各项疫情防控优化措施落实到位。

  五、切实关爱社区工作者。要不断完善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采取落实薪酬及社会保障待遇、提供充足消杀防护物资、避免长时间高负荷工作等措施,切实关心关爱社区工作者。要开展好心理疏导等工作,大力宣传表现突出的社区工作者感人事迹,还要做好因疫情防控因公殉职社区工作者家属的慰问,让他们和他们的家属进一步感受到党和政府温暖。要加强和当地党政群机构、乡镇(街道)沟通,整合规范需要城乡社区组织承担的疫情防控方面的工作事务,防止出现令出多门、信息重复采集报送等问题,避免增加不合理工作负担。

  六、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各市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要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在加强督促检查的同时,也要开展调研指导、资源协调、赋能助力,使基层组织和工作人员更好地发挥作用。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将采取“四不两直”、电话随访、党员干部报告等多种方式,加大督促检查指导力度。贯彻落实民发〔2023〕5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进展情况,请及时报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附件:《关于在城乡社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号)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