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完善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毕业生
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3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儿童福利处
辽民发﹝2023﹞35号
各市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党建工作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调整完善补助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补助条件
入职养老服务机构的全日制高等院校、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同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不包括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包括医养结合机构从事医疗服务人员。
补助对象申请入职补助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届毕业生或毕业五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
(二)补助对象须是2015年1月1日之后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并在该机构符合补助条件的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含1年)以上的在岗职工,申领补助服务期限从入职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之日起计算。
(三)补助对象供职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属于省内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公办养老机构,或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本通知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四)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人员,包括养老护理员、护理部人员、主管护理服务的副院长(副主任)、受聘的院长(主任)。
(五)持有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可查询。
(六)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
(七)所学专业属于老年服务与管理等方向,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2021年以前毕业生所学专业包括:
(1)中职(7个专业):老年人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营养与保健。
(2)高职(7个专业):老年人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技术、家政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食品营养与卫生、食品营养与检测。
(3)本科及以上(5个专业):护理学、康复治疗学、健康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老年医学。
2.2021年以后毕业生所学专业包括:
(1)中职(24个专业):老年人服务与管理(790303)、老年服务与管理(0251)、智慧健康养老服务(790302)、护理(720201)、护理(0515)、中医(720401)、中医护理(720402)、中医康复技术(720408)、中医养生保健(720409)、保健按摩(0514)、康复技术(720601)、康复保健(0528)、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及应用(720602)、营养与保健(720801)、公共营养保健(0513)、社会工作事务(790101)、社区公共事务管理(790102)、健康服务与管理(0522)、健康与社会照护(0529)、社会福利事业管理(790103)、民政服务(790201)、社会保障事务(790203)、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790301)、家政服务(0512)。
(2)高职(29个专业):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590302)、护理(520201)、老年保健与管理(520803)、康复治疗技术(520601)、康复辅助器具技术(520602)、康复工程技术(490215)、健康管理(520801)、心理咨询(520804)、中医学(520401K)、中医康复技术(520416)、中医养生保健(520417)、药膳与食疗(520418)、预防医学(520703K)、言语听觉康复技术(520603)、药品质量与安全(490206)、保健食品质量与管理(490216)、食品营养与健康(490103)、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590301)、社区康复(590303)、民政服务与管理(590201)、医学营养(520805)、劳动与社会保障(590203)、公共事务管理(590205)、职业指导与服务(590209)、社会工作(590101)、社区管理与服务(590104)、公共关系(590105)、公益慈善事业管理(590106)、视觉训练与康复(520903)。
(3)普通本科(20个专业):养老服务管理(120414T)、健康服务与管理(120410T)、护理学(101101)、康复作业治疗(101010T)、康复物理治疗(101009T)、听力与言语康复学(101008T)、康复治疗学(101005)、中医骨伤科学(100513TK)、中医养生学(100511TK)、中医康复学(100510TK)、针灸推拿学(100502K)、食品卫生与营养学(100402)、食品营养与健康(082710T)、食品安全与检测(082709T)、烹饪与营养教育(082708T)、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082707)、康复工程(082604T)、老年学(030306T)、家政学(030305T)、社会工作(030302)
(4)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限专业。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省财政按照各地实际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对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最高不超过6万元,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生最高不超过5万元,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同级技工学校)毕业生最高不超过4万元。
补助资金分五年发放,每年按照补助标准的20%发放到位。
补助对象在省内不同养老服务机构就职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补助对象在符合条件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不满年离职更换养老服务机构的,更换后新入职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其重新办理入职补贴申请,在原服务机构工作期间获得的入职补助应计入补助标准的总额。离职后间断就职超过1年的,未发放补助部分不再给予发放。
三、补助程序
(一)提出申请。补助对象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学历证书、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首次申请应提交全部材料,后续申请情况无变化的,相关申请材料可免予再次提交。养老服务机构为本机构内符合条件的入职人员统一向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在提交申请前,应当在机构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补助对象在申请补助时应当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欺骗和隐瞒。
(二)审核发放。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教育、人社、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补助意见。入职市级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对象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补助意见。对审核通过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县(市、区)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履行相关资金申请程序,并将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卡发至本人。
(三)省级补助。市级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每年8月31日前联合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报省级补助资金,并提交《 市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花名册》(附件2)、财政拨付入职补助资金的凭证等申报材料。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材料复核审定后,将省应补助的资金列入下年预算,并按规定批复下达。逾期未申报的,可顺延至下一年度申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实施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工作是我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市、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让这项激励补助政策切实落到实处。
(二)压实责任。各市、县(市、区)民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压实责任,密切合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汇总、申报、核对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保障和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入职毕业生毕业院校及专业与学历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核实。养老服务机构要支持、配合入职人员申请办理入职补助,入职补助不得折抵薪酬待遇;要落实好入职毕业生就业签约和保险等待遇,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据实为其出具在机构工作的期限证明。
(三)规范管理。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具体办法和工作程序,确保入职补贴发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养老服务机构和补助对象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查属实,取消入职补助资格,并退回相关补助资金。对有责任的养老服务机构和补助对象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失信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补贴对象被依法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后续的补贴发放。有关工作人员在入职补助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广泛宣传。各市、县(市、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宣传入职补助政策,提高全社会的知晓度,引导和鼓励更多的毕业生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不断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提高养老服务的发展质量。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本通知下发后,《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8〕88号)不再执行。
附件:1. __市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申请表
2.__市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花名册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