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措施清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31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社会事务处

辽民发〔202628

各市民政局、社会工作部市精神文明办,发展改革委、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法院、残联税务沈抚示范区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国办函〔202575省民政厅会同直相关部门研究形成了《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措施清单》,明确了责任单位和措施内容。

  现将贯彻落实措施清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各项任务,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辽宁省民政 中共辽宁省委社会工作

辽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 辽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 辽宁省科学技术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 辽宁省司法

辽宁省财政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辽宁自然资源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

辽宁医疗保障 辽宁高级人民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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