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4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厅社会事务处

辽民发﹝2021﹞36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民发〔20196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持续解决贫困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的问题,让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研究,决定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两项补贴标准 

  根据民发〔201967号文件关于“生活补贴标准应当参照当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费支出以及因残疾额外增加的衣食住行等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护理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的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从202211日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起始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起始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此标准基础上适度提高。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应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因素,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实际共同制定本地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省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残疾人保障金予以支持。其余资金由各市、县(区、市)财政自行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协同联动。各地应继续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于202112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提标后按月足额发放。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严格按要求足额安排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残联组织要规范残疾人证发放管理,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工作时限,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要加强动态管理,确保精准施补。各地要严格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定期复核制度,通过动态管理实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充分发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作用,实时更新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数据吻合。要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建立两项补贴定期排查制度,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 

  三要强化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地要大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通过在办理窗口张贴宣传资料,主动上门入户走访等形式,广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和申请程序,确保政策宣传到位、人人知晓。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动态调整机制政策,让残疾群众形成合理的预期。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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