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9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辽民发〔202052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现就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目标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居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居民群众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索要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既影响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挥自治作用,也烦扰着居民群众。不仅提高了群众办事的制度成本,也形成了滋生腐败的灰色空间。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切实做好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为民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一律取消。今年,各市各部门要对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情况进行梳理,形成法规文件政策清单,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进一步做好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的思路和举措。2021年,各市各部门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2022年,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二、规范证明事项 

  (一)明确证明事项。各市要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凡是法定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出具。 

  (二)规范证明程序。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的证明事项,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以上文书均应主动在市县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大力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制,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时出具;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据实出具,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居民群众能办事、办成事。 

  (三)严格印章管理。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印章管理的指导,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规范证明与推进社区治理相结合。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旨在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居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地各相关部门在做好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有效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制度设计与督促落实相结合。各地要深入城乡社区实地调研,详细摸底排查,对本地区群众自治性组织出具证明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形成出具证明情况清单。对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情况进行梳理,形成法规文件政策清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进一步做好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的思路和举措。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今后,各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一旦出现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要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公开曝光,要求开具证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三)集中推进与常抓不懈相结合。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近一段时期要集中力量研究制度落实的措施办法,形成推进工作的规划表和路线图。各地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工作协同运行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政策、资源和力量配备,加强工作指导,做好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今后每年要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将其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防止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四)依法依规与方便群众相结合。各级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于法有据、有章可循。对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所列的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五)舆论宣传与总结推广相结合。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宣传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意义和作用,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推动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要积极行动,敢于实践,努力探索,通过边实践、边研究、边完善的方式,不断健全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制度和办法,对成功的工作机制、实践经验要及时加以总结,加快在面上推广,并形成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送省民政厅。 

  附件: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910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