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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2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养老服务和老年福利处

  辽民函﹝2023﹞9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部署,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精神,决定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部署,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给予适当补助。

  (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辽宁籍老年人。原已在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入住的托管对象,经审核评估,符合本救助对象条件的,直接纳入集中照护服务范围,不再享受托管政策。

  (二)救助额度。各市结合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三)工作流程

  按照“依申请、先评估、再入住、后救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具体的工作流程如下:

  1、有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应向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乡镇(街道)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照本地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对申请对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拟入住养老机构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是否予以救助的意见,认为可以救助的,请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填报《辽宁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能力评估申请表》(附件1)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核认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安排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进行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为完全失能等级的,由县级民政部门通知乡镇(街道)告知申请人可以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应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入住协议,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等。

  2、老人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满30日后,由老人或其代理人持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填报《辽宁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申请救助审批表》(附件2)向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是否予以救助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到养老服务机构现场查看、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最终审定是否予以救助及救助额度。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并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3、救助对象离院、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及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养老服务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是否在院、经济、身体变化等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在集中照护期间,救助对象出现异常病情,养老服务机构要及时通知病人家属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同时报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机构管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在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燃气、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地址、床位数、联系人、联系电话、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协助有意愿的老年人自主选择适宜的养老服务机构。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各市、县(市、区)可视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服务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三、资金分配

  (一)分配方法。省以上救助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2023年主要考虑需求因素和财力因素,2024年起增加考虑绩效因素。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数量,财力因素主要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

  (二)绩效考核。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救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对工作效果明显、救助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市,将在下一年度救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救助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市,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救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市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履行牵头责任,因地制宜统筹制定救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细化业务流程、权责事项和工作规范,建立对相关养老服务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把老年人能力评估入口关,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确定1家以上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开展救助对象能力评估工作,要依托省、市民政部门确定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示范基地对评估结果进行抽查检查,对错评率高、弄虚作假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取消参与评估资格,依法依规处理。省、市民政部门每年要按照一定比例对县级民政部门开展的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以及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等进行随机抽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二)做好服务保障。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地方自建养老信息系统或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服务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承担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养老服务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民政部门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三)严格资金监管。省以上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省级财政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县(市、区)要加大本级资金投入,确保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有序开展。省、市财政、民政部门对救助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获得救助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国家和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对有关地区管理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省以上补助资金。

  (四)加强宣传引导。市、县(市、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做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做好摸底排查,建立人员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将适时组织抽查和评估工作,并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措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国家和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周期一致。

  附件:1、辽宁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能力评估申请表(参考样式)

      2、辽宁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申请救助审批表(参考样式)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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