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意见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9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社会工作和社会事务处

 

  辽民函〔201464 

各市及绥中、昌图民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2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作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努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把实现和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为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提供支持和服务,帮助困境未成年人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发展等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 

  2.坚持预防为主和标本兼治。坚持从源头抓起,筑牢基础防线,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的监督指导和救助帮扶,引导监护人改善监护方式,提升监护能力,促进未成年人与家庭的融合,依法干预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充分整合政策资源、部门资源、层级资源和社会资源,建立权责清晰、衔接有序、紧密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主要任务 

  (一)合理确定试点救助保护工作对象。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为基础,将试点救助保护对象拓展为困境未成年人,主要包括:有流浪行为被救助的未成年人有短暂流浪行为或严重流浪倾向的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事实上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因监护人经常性忽视、家庭暴力等得不到适当监护的未成年人因被拐卖、虐待、遗弃、非法雇佣等原因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以及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二)建立健全发现报告机制。一是全面排查困境未成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社区(村)设立社区儿童服务中心或指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专干,对区域内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全面排查。按监护缺失、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精神疾病、家庭暴力和酗酒、吸毒、服刑人员子女等确定困境未成年人类型,了解困境未成年人在家庭、社区、学校的基本情况,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基础数据档案,并报送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二是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发现报告机制。积极发动社区救助信息员、志愿者队伍、社区群众、小区夜间保安人员等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的,主动向公安机关和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报告信息强化教师、医生、社区工作者等特殊职责人员及亲友的发现报告义务,建立多渠道发现报告机制。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工作人员要主动联络社区专干,对辖区进行定时巡查,及时发现线索。三是拓展信息报告渠道。以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为工作平台,设立并公布热线电话受理关于监护失当或监护缺失案件的举报电话,与公安机关、司法、法院、检察院、妇联等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未成年人监护失当案件,共享监护困境未成年人信息。 

  (三)对困境未成年人进行科学分类评估。一是科学划分困境未成年人风险等级。试点地区要制定困境未成年人风险等级评估标准,可根据困境未成年人受伤害程度不同,将困境未成年人划分为三个风险等级。三级风险是指未成年人由于教育失当或疏于管教,长期缺乏情感关怀,造成自我保护意识差,容易导致行为偏差或受到侵害的。二级风险是指未成年人由于身体伤害程度比较严重,长期受到虐待、威胁,面临暴力或伤害风险的。一级风险是指未成年人受到严重暴力、性侵害、吸毒、被遗弃等威胁生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心理伤害,产生严重行为偏差的。二是开展动态筛查分类评估。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要成立专家组,依据未成年人风险等级评估标准,对排查、报告的未成年人信息数据进行筛选分类,对重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走访和调查评估。建立个人档案,评估风险等级。风险等级一般一年评估一次,特殊对象可随时调整等级。三是建立困境未成年人数据库。根据排查、筛查和评估情况,按未成年人困境类型和评估风险等级进行数据录入,建立社区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与教育、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等多部门联合建立辖区困境未成年人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为制定相应的救助保护工作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四)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帮扶干预措施。根据困境未成年人的风险等级,实施分类帮扶。对处于三级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可通过转介至相关部门或协调社会力量等方式提供针对性帮扶服务,对贫困家庭帮助或协调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扶贫开发、法律援助等政策。对处于二级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可指导村(居)委会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开展委托监护、替代照料等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心理干预项目,通过心理咨询治疗、家庭监护服务和心理咨询师、心理医生等专业机构及人员对干预对象实施“一对一”专业心理干预与疏导,帮助其增强心理正能量,促进自身康复和社会功能恢复,提高自我抗压、自我解压能力。对处于一级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应协调有关部门对其监护人依法采取行政和司法干预措施,转移监护权,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五)构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网络。横向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领导和协调机制,避免职能交叉和帮扶盲区,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纵向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明确层层职责,做到上下衔接。推动社会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织牢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除大连、锦州、营口、盘锦、新民市为国家试点地区外,其余各市及绥中、昌图县均确定为省级试点地区。各试点地区要积极争取领导重视,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制,依托现有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要以党委、政府名义印发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细化部门职责、工作流程、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措施,明确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各项任务责任主体,强化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的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创新工作机制。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承办”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引导社会工作机构、社会组织、法律工作机构、爱心家庭、志愿者团队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试点工作,政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资金保障、技术支持、监管评估,社会力量开展监测预防、调查评估、心理关爱、教育辅导、法律服务等具体工作。各试点地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重点突破、稳步推进,为建立我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积累有益经验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科学合理利用中央和省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专项资金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线索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跟踪回访、监护教育指导、监护支持、监护资格转移诉讼等工作所需开支,可列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项目核算。各级民政部门要推动福利彩票公益金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和倾斜,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安排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资金。 

  (四)加强机构建设。各地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向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转型升级或依托救助管理站成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拓展工作职能,切实承担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规划拟定、宣传引导、统筹协调、资源整合、临时监护等职责。要切实加强机构人才队伍建设,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水平。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整合舆论资源,主动借助新兴媒体,切实运用各类传播阵地,宣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理念和方法,公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热线,引导社会公众主动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要面向教师、医生、社区工作者等特殊职责群体,开展生动形象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其责任意识。要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宣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意义和成效,激发公众参与热情。 

  各市民政部门应及时将全国试点工作和省级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厅社会工作和社会事务处。 

  辽宁省民政厅

  2014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