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0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省民政厅

辽民函〔2021〕24 

各市民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民政部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8号)省政府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117号),202171日起,实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公益性为主体、营利性为补充、节地生态为导向的安葬服务格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审批权限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现有经营性公墓变更事项审批一并下放。新建经营性公墓,由申请人向选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现有经营性公墓变更名称、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地址、批建面积、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由申请人向属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初审符合受理条件,报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依照规划规范审批 

  各市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辽宁省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2016-2025年)》(辽民发201652号),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与草原等部门,共同制定完善本地区经营性公墓发展规划,合理布局,适度建设,实行总量控制,不在规划之内的不予审批。要在市、县、乡、村不同层级统筹规划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完善供地、投入、建设、运维等支持政策,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为完善全省殡葬设施规划奠定基础。对符合规划的新建经营性公墓,要严格落实批准筹建和批准经营两个审批工作环节,稳妥审慎规范审批。  

  三、建设生态公墓 

  新建经营性公墓要坚持景观建园、文化建园、生态建园先建公园、后建墓园、建墓不见墓的建设理念,提倡和鼓励建设艺术墓区、景观墓区,一次设计,分期实施。新建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公顷绿化覆盖面积不低于墓园总面积的70%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葬、地宫葬等节地生态绿色安葬墓位和 0.8平方米以下墓位数量不低于墓位总量的40%,祭祀焚烧场所配置具有环保净化处理功能的焚烧和垃圾处理设施。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随着审批权限下放,省厅不再审批经营性公墓建设和变更事项,将现有经营性公墓档案全部移交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各市民政部门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殡葬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压实公墓主体责任,严禁以批代管”“只批不管”“不批不管,甚至出现监管真空。加强经营性公墓运营管理,整治违规建设、超标建设、虚假宣传、销售活人墓等违法行为。强化公墓年检制度,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制定涉企经营性公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完善违法建设经营行为处罚机制和措施。充分发挥殡葬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营造规范、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省民政厅将不定期抽检各地经营性公墓,对不按规定审批、不履行监管责任的和未按规定向省民政厅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将依法追究审批、监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优化审批服务 

  各市民政部门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在公墓立项、土地使用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环境评价和社会风险评估等各环节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结合实际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逐步实现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公墓证件电子化。要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认领经营性公墓企业登记信息,将审批结果信息及时反馈回传到系统平台,申请人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过的材料信息,或者涉及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要通过系统信息共享获取,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省民政厅加快建设金民工程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适应改革要求,推进实现省、市、县经营性公墓管理服务信息共享交换、互通互联。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将这项工作纳入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审批实施部门,细化实化审批流程,切实保障下放审批权限工作落实到位。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下放并不意味着审批放宽、监管放松,要进一步科学规划、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严防一哄而上、一批了之。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并同时向省民政厅报告。 

  经营性公墓许可证件标准、规范、样式等事项待接到民政部具体规定后另行通知。 

  辽宁省民政厅

  202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