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确定2021年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

辽民函〔2021〕16号
  •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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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民函〔2021〕16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8),在各地申报推荐的基础上,经省民政厅组织专家评审,综合考虑试点单位申报的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个数、面积等因素确定大连市中山区等19个县(市、区)为2021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现予以公布。 

  请严格指导督促各试点地区按照辽民函〔2021〕8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省民政厅、财政厅将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组织开展试点成果评估验收。 

  附件:辽宁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及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任务表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