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申报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省级补助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民福函〔2018〕232号-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4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辽民福函〔2018〕232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支持和鼓励各地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政策,有效降低养老服务行业运营风险,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保障功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现就做好申报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省级补助资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各类公办养老机构(含养老院、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等)和民办养老机构。
二、补助标准
各地财政对投保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参保保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省财政按照各地财政实际支出的80%给予补助,每床补助不超过60元。
三、申报程序
各地在养老机构责任险经办机构与投保的养老机构签订保单、同级财政和养老机构分别缴纳各应承担的保险费,且本地区年度承保工作全部结束后,据实统计并申报省级补助资金。
1.养老机构责任险经办机构将本地区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协议及投保的养老机构清单同时提供给同级民政、财政部门,由民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2.市级民政、财政部门经审核确认,于每年8月1日前就当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投保所发生费用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_____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省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缴费发票、地方财政拨款相关证明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报送表格电子版及有关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3.省民政厅对各市申请报告及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并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向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助资金预算。
4.省财政厅预算下达后,按程序向各市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积极鼓励养老机构通过参保,提高自身抵御抗风险能力,力争实现本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全覆盖。
省财政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助资金是用于全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专项资金,各地要加强监管,严禁挪作他用。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养老机构责任险经办机构的协调与沟通,确保相关资金得到落实。
附件:_____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省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25日
附件:_______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省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
市民政局: (盖章) (单位:万元、张)
保险项目名称 |
辽宁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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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情况 |
公办机构数量 |
公办床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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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机构数量 |
民办床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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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合计 |
床位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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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情况 |
公办机构数量 |
公办床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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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机构数量 |
民办床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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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合计 |
床位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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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年度保费标准(元/床) |
同级补贴标准(元/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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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合计 |
机构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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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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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补助标准 (元/床) |
省级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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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已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投保情况审核确认,本级补贴已按上述金额拨付,请省财政予以补助。 特此确认。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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