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辽民发〔2018〕102号
  •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4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辽民发〔2018102 

各市民政局、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全国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01号)等文件精神,有效降低全省养老机构的运营风险,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保障功能进一步做好我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养老机构发展较快,特别是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呈加速发展趋势,为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但由于老年人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给养老机构带来潜在的经营风险。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有利于强化养老机构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内部管理和服务环境建设,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事故善后处理,减少养老机构因服务风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住养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有利于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积极应对我省老龄化的严峻挑战。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通过政府财政资金或福彩公益金补助,鼓励并引导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养老机构等多方参与,为养老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突出公益,扩大受益。引导保险公司重视社会效益,发挥“大数法则”优势,形成保险价格、服务等多方面的竞争机制,构建协调配合、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努力使保障范围更加全面、保险费用更加合理。 

  依法运作,规范管理。保险方案设计、保险合同订立、承保与理赔等程序均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要求,恪守投保自愿和诚实守信原则。在险种设计上要明确保险范围,细化当事人权利义务。建立简便快捷的理赔服务通道,提高赔付效率。 

  三、主要任务 

  2019年起,各地民政、保险监管老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养老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格局要总结本地开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以来的经验做法,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并报告当地政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通过招投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保的保险公司所选择保险公司应具备经营管理规范、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服务网点分布较广、服务评价较好等优势。可选择有经验和能力的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协助做好保险条款设计、保险项目推广、风险评估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动员。各地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推行工作,做好动员部署和参保续保工作。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相关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养老服务行业保险意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参保,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力争实现当地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全覆盖。 

  健全机制,协同推进。民政、保险监管、老龄部门切实加强合作,搞好衔接,协同推进。民政、老龄部门负责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组织工作,审核养老机构床位投保情况,做好年度补贴资金的预算。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保险服务机构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增强为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服务的意识;引导保险服务机构加强养老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充分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养老机构服务风险。 

  )强化措施,规范管理。各地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指导养老机构依法履行保险协议,不得向入住老年人另行收取责任保险费,督促养老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坚持源头治理明确养老机构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以落实机构责任为重点,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辽宁省民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辽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