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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厅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实施方案》通知

辽民发〔2017〕25号
  •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4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辽民201725 

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民政厅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辽宁省民政厅

  2017316

  辽宁省民政厅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各项规定,按照《辽宁省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现制定辽宁省民政厅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民政厅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振兴东北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遵守《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认真组织实施好《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实施方案》、《辽宁省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以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为重点,以提升民政窗口单位服务质量为主攻方向,以加强民政厅机关作风为主要抓手,切实提高厅机关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能力,努力树立民政厅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1规范全省性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工作。向全省性社会组织下发通知,加强全省性社会组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宣传,组织全省性社会组织开展涉企收费自查清理,要求全省性社会组织严格依照章程规范会费收取,不得强制企业缴纳会费、培训费、展览费、考核评比表彰费、出国考察费、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活动费用。组织全省性社会组织签署优化营商环境承诺书,切实保障企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社会组织为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2、提升厅本级窗口单位服务质量。民政厅行政审批处和社会组织管理局要依法规范开展社会组织登记与管理工作,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审查、投资限制、资格认证、中介服务、行政收费一律取缔。各处室、各单位和厅办公室信访人员在接待群众来访时要细心细致地听取信访人的诉求,耐心热情地予以政策解答,依法依规地予以解决问题,对情绪激动的信访对象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因为接访态度不端正激化矛盾。厅涉外婚姻登记处等窗口单位在办理涉外婚姻等服务项目时,要严格按照预定的登记流程和登记要件认真审核审批,热情接待服务,切实提高全厅窗口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3、全面落实厅机关各项服务制度。组织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将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服务标准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或服务对象作出承诺;推行首问负责制,基层单位和群众到机关办事时,遇到并问及的第一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帮助联系办理等;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对前来咨询和办理事项的,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等;推行限时办结制,对确需审批和规定时限办理的事项,要编制审批办理流程时间表,明确办理时限;推行AB岗制,在明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两个岗位互为顶岗和备岗。 

  4、切实加强厅机关作风建设。在全厅开展“六不让”活动,即“不让该办的件在我手中延误;不让改批的件在我手中积压;不让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办事群众因我受冷淡;不让腐败现象在我身上发生;不让窗口形象因我受影响”,在全厅大力弘扬为民、务实、创新、奉献、廉洁的辽宁民政精神,教育引导全厅机关干部敢于担当、恪尽职守,艰苦奋斗、拼搏进取,不断提高民政厅机关的良好社会形象。 

  5、指导战线做好养老机构、康复辅具等企事业单位的社会服务工作。积极保护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热情,加大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水、电、煤气税费减免等政策落实力度,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指导各地深入到康复辅具企业中去,加强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的政策宣传加快推进全省康复辅具产业发展。指导各地加强经营性公墓和殡仪馆的建设与管理,改善营商环境和服务条件,为各地民政类涉企服务提高工作水平。 

  6、指导各地做好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全省民政系统开展安全工作大检查,就本地民政部门所属的公办及民办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敬老院、托管中心、光荣院、救助站、军休中心、军供站、救灾物资储备库、烈士陵园、公墓、殡仪馆、婚姻登记服务中心等公共事业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堵塞安全漏洞,不让民政战线的安全生产事故影响全省的营商环境。 

  7指导各地认真做好各类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组织各地认真落实好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受灾群众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境儿童保障、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残疾人两项补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困难优抚安置对象救助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内,帮助困难群众解难,帮助企业托底,用民政部门的实际工作解除辽宁企业投资者的后顾之忧 

  三、工作安排 

  1、制定文件和方案(2月底前)。制定下发《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意见》、《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组织努力为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做贡献的通知》、《辽宁省民政厅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实施方案》,明确优化民政营商环境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对相关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全面部署。并将文件和方案上报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成立领导小组(2月底前)。组长由厅党组书记、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各位副厅长担任,成员由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单位主要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兼任。 

  3、召开动员大会(2月中旬)。组织全厅机关干部和厅直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厅党组书记、厅长在会上讲话,厅领导班子成员全体参加,对全厅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4、开展专题学习(3月底前)。组织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各单位认真抓好《李希书记在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实施方案》、《辽宁省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会议文件精神的学习,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5、在厅门户网站建立民政营商环境宣传专栏(3月底前)。发布民政厅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有关文件和方案,转载主流媒体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报道,刊载厅本级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信息。 

  6、持续推进实施(全年)。组织厅机关按照厅本级下发的文件和方案要求,根据文件和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优化民政营商环境建设年活动,推进全厅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持续开展。 

  7、按期报送信息(全年)。每月22日前,按期向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信息,用数据和实例反映全厅工作情况。 

  8、全面总结提高(12月底前)。厅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厅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活动进行全面系统总结,表扬先进工作典型,惩处违法违纪行为,在全厅乃至全系统营造尊商、亲商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民政营商环境建设是民政部门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全省经济的振兴发展,关系到全省困难群众的民生福祉。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讲政治,顾大局,认认真真的抓好各项民政营商环境建设任务,以实际行动为全省营商环境建设大局服务。 

  2、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履职能力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要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和向社会公布的权责清单履行好权责,不得越权作为,不能不作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开展执法活动,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程序,按规定做好取证听证、陈述申辩和执法送达等环节,确保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合法合规,公正文明 

  3、推进政务公开,建设阳光民政全厅要积极推进以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为主要内容的阳光民政建设,坚持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将机关的办事职责、承诺事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服务承诺、收费依据和标准,以及办事结果、监督渠道向社会公开,重点公开群众高度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要创新公开方式,实施电子政务、电子监察、在线监督,完善信息发布、在线办事等功能,发挥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主渠道作用,创新运用微博、微信、短信平台等方式,准确全面及时地公开信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4坚持正风肃纪,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厅党组将紧紧围绕民政中心工作,加强对各处室、各单位贯彻落实决策部署、履行职责、权力运行、工作作风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整治纠正全厅干部不严不实、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突出问题。厅监察室、厅机关纪工委、厅人事处要认真受理信访举报,加强问题线索管理,严肃查处违反行政审批、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制度及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办事拖拉,“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破坏营商环境建设的违规违纪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层层传导压力,严格实行“一案双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