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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30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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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整治形式主义、为村级组织减负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积极出台相关措施,取得较好成效。但解决形式主义问题需要久久为功,从根子上减轻村级组织负担也需要持续发力。202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厅字〔2022〕28号,以下简称《意见》)。2022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了《辽宁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贯彻落实《意见》和《规定》精神,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形成了《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和《全省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全省村(社区)组织悬挂标牌指导目录》《全省村(社区)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辽民发〔202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出台意义

  《实施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紧盯关键节点,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建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彰显了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扎实推动村级组织减负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对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的深切关爱,坚决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树立为村级组织松绑减负、激励村干部担当作为的鲜明导向,有利于不断提高农村基层治理水平,推动村干部把更多精力放在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上,促进党群关系更加紧密、干部作风更加务实、党心民心更加凝聚。《实施意见》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对国家《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工作任务逐项分析研究、逐条消化吸收,在已有的工作措施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有针对性的全面落实好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各项要求。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5个方面。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阐述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包括制定清单,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创新方式,改进村级组织工作;完善机制,实现村级组织考评目标。

  第三部分:精简村级组织机制牌子。包括清单化管理,严控党政群机构设立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整合办公场所,增强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服务功能;严格规范挂牌,整治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牌子乱象。

  第四部分: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包括依法依规,压减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规范操作,统一村级组织出具证明标准。

  第五部分:工作要求。包括为村级组织减负与加强基层治理相结,制度设计与督促落实相结合,集中推进与常抓不懈相结合,明确责任主体与增强村级组织能动性相结合。

  第六部分:组织领导。主要阐述加强党的领导,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强化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牵头协调职能。

  《实施意见》既注意加强与党的十九大以来推进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衔接配套,又注意总结提炼我省创新实践中成熟定型的经验做法,增强相关工作的系统性、协同性和可操作性,力争让各项政策措施实践管用、基层会用、群众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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