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1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处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2月份以来,我省按照民政部工作要求,在全省开展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诈骗排查处置工作,印发《辽宁省养老服务诈骗问题排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民老函〔2021〕157号)。2022年4月—9月,全国政法委召开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在省专项办的强力推动下,全省民政系统将涉嫌非法集资和“无证无照”养老服务场所排查整治作为工作重点,全面摸清风险隐患底数、建立风险隐患管控名单,全面化解存量风险,共排查出无证无照“黑机构”94家,现已全部整改完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综合监管工作,加强对无证无照养老服务场所、已登记未备案养老机构的查处与管理,在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上进行积极探索,我厅起草《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于8月9日召开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座谈会,征求各市民政局意见,两次征求省直11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意见,并在厅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几经完善调整,形成此通知,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该《通知》共分四个部分:
一是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工作。规范养老机构登记内容,明确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营性养老机构、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的登记流程。
二是切实做好养老机构备案管理。明确新设立养老机构登记后备案、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原许可的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四种情况的流程及要求,严格做好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公开工作。
三是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并落实属地、养老机构、各部门三方监管职责,加强对登记未备案机构、未登记养老服务场所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综合监管的信息共享机制、信用监管机制、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是营造良好环境。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把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