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1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社会事务处
一、文件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1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同年省政府下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1〕17号),对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下放作出部署,即审批权限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同时要求,省级民政部门加强对经营性公墓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公墓年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省民政厅在充分征求本单位相关处室、各市民政局和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殡葬协会及部分经营性公墓的意见基础上,起草制定了《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的主要内容共分为六个部分。一是明确年度检查范围。依法登记为法人并经民政部门审批的经营性公墓自获得批准经营次年起接受年度检查。二是明确年度检查内容。检查以下五方面内容:建设和审批手续完备情况;总体规划和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情况;经营服务情况;殡葬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情况。三是明确年度检查程序。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每年通过官网发布年度检查公告或通知,经营性公墓单位依照年度检查内容,完成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属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对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属地县级民政部门逐一进行实地检查后,将全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果在官网进行公告,同时报省民政厅备案。四是明确年度检查材料。经营性公墓应提供自查报告、年度检查申报表等相关材料。五是明确年度检查结论。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六是明确工作要求。要求各地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实施年度检查,加强信息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