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精康融合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0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社会事务处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2年12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精神障碍人员”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基本康复服务,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印发了《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民发〔2022〕104号),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全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融合行动(以下简称精康融合行动)。为此,省民政厅牵头起草了《辽宁省“精康融合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各市民政部门和厅政策法规处意见建议,通过省民政厅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2023年9月27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正式出台《关于印发〈辽宁省“精康融合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辽民发〔2023〕31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二、主要内容
《行动方案》分为3个部分。
(一)工作目标。以有康复需求且经评估适合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居家精神障碍患者为服务对象,通过构建布局健全合理、服务主体组成多元、形式方法多样灵活、转介衔接顺畅有序、管理机制专业规范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基本康复服务。2023年底,5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到30%以上;2024年底,65%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到45%以上;2025年底,8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到60%以上。
(二)重点任务。《行动方案》部署6大行动和19项工作任务。
1.全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布局优化行动。(1)科学规划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2)高质量建设基层服务网络;(3)统筹推进城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
2.畅通精神障碍治疗与康复双向转介行动。(4)改进精神障碍治疗与康复双向转介行动;(5)建立科学的转介登记机制;(6)完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康复转介机制;(7)建立完善社区康复服务后转介机制。
3.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提升行动。(8)统筹利用各类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9)加快培育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多元市场主体;(10)丰富服务模式和内容;(11)推进服务形式多样化。
4.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动。(12)加强康复服务专业人才挖掘使用;(13)强化康复服务从业人员督导培训;(14)提高康复服务人才保障水平。
5.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可持续发展保障行动。(15)强化政府政策引领推动作用;(16)引导社会资金筹集和使用。
6.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支撑体系优化行动。(17)建立服务记录和监管制度;(18)加强标准化建设和价格监管;(19)发挥正面宣传和社区支持作用。
(三)保障措施。从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政策扶持等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辽宁省民政厅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