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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7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社会救助处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进一步推动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明确低收入人口范围,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专项社会救助政策范围,要求各地制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和程序。研究出台《辽宁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既是完善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的必然举措,也是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必要前提。为此,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起草了《辽宁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2024年3月,先后征求了各市民政部门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医保局和省残联等9个省直部门征求意见,并在民政厅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意见几经完善后,2024年4月9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正式下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民发〔2024〕11号,以下简称《通知》),此《通知》已通过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公平性竞争审查程序。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5章24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目的、适用、原则、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等规定。

  第二章,认定条件。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以及家庭成员、家庭财产范围、家庭收入状况、相关人员能力认定等参照规定,生活必需支出的认定方法。

  第三章,认定程序。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具体程序和相关规定。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日常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各市民政部门可根据《认定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以及文件解释权、施行日期。

  三、政策依据

  1.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若干措施》(辽委办发〔2021〕18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

  4.关于印发《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20〕36号);

  5.关于印发《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的通知(辽民发〔2020〕53号);

  6.关于印发《辽宁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辽民发〔20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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