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全省性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3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近日,辽宁省民政厅印发《辽宁省全省性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换届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法规政策以及民政部下发的章程示范文本,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社管局会同法规处、慈善处在借鉴民政部、兄弟省份社会组织换届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并充分征求各市、相关处室、厅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对我厅2018年制发的《辽宁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特点
1.将《辽宁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名字修改为《辽宁省全省性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主送各全省性社会组织,抄送各市民政局,避免因与各市自身的工作指引不一致而出现多头指导的情况。
2.在原工作指引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条“明确了什么是社会组织换届”,第九、十条“换届筹备领导小组的审查职能”,第十三条“清点、核实会员大会到会人数”,第十四条中“第三阶段:召开新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条“社会组织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要进行公示”以及第二十四条“社会组织换届选举中产生矛盾纠纷的处置途径”;优化整合了原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登记备案的内容、程序”以及原第三十、三十一条“届中调整相关规定”。
3.删除了原第三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第四章“负责人”内容,因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中已有具体规定,不再保留;原第三十三条中“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予以全程指导,并现场监督。社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因没有上位法依据,不再保留。
三、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共计4031字,包含六个章节26条。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工作指引的制定依据、原则和内容、适用范围。
第二章为换届筹备,一是换届筹备工作内容;二是换届领导小组的产生;三是换届领导小组的职责;四是换届筹备理事会议审议的事宜。
第三章为换届实施,一是规定换届选举大会必须召开现场会议,清点、核实到会人数;二是明确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分四个阶段进行,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换届选举分两个阶段进行;三是要求形成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全部理事、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和理事会成员公开。
第四章为登记备案,一是要求社会组织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选举结果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公告;二是涉及变更事项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及备案。
第五章为提前、延期换届和届中调整,明确社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延期换届的,须履行相关程序。
第六章为附则,一是对社会组织换届选举和届中调整中产生矛盾纠纷提出了3条解决途径;二是强调本工作指引为推荐性程序,与章程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章程和法律法规为准。
辽宁省民政厅
2024年6月11日